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2018-04-01许婉庄
市场研究 2018年3期
◇许婉庄
一、网络虚拟财产概念的厘清
(一)网络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的概念一直是混淆不清的,两者差别仅在网络二字。有的学者认为虚拟财产属于数据编码,其存在于互联网,包括众多网络资源,如统一资源定位系统、网站、域名、电子邮件账户等。[1]此观点显然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是一致的,虚拟财产仅存在于网络中。笔者认为要理解虚拟财产是否仅存在于网络要从“虚拟”二字理解,从字面上看,《牛津词典》对“虚拟”(Virtual)的解释是不存在于客观物质世界,但其表现形式和效果却与真实无异,《现代汉语词典》对“虚拟”的解释则为存在人类想象中而不存在于客观物质世界之中。从此意义上看,虚拟财产的范围要比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大,虚拟财产并不是仅存在于互联网中的数据编码,除了互联网,各种硬件及移动设备也可以储存数据编码,如照片、文件、歌曲等。但是两者的共同点是强调财产属性。财产的概念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含义,在布莱克斯通时代,财产的法律意义非常局限,仅仅限于有体物,这时的财产权强调对有体物的绝对支配权。然而从20世纪起,这样的财产概念逐渐被人们所抛弃,纷纷转而支持霍费尔德对于财产的新定义,其强调财产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从财产的定义看,不是所有数据编码都可以视为财产,必须是体现实际的物质利益。结合上文对虚拟和财产的阐述,笔者将网络虚拟财产定义为以信息数据载体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具有实际利益的财产,如游戏币、游戏装备等,而虚拟财产则不限于网络空间,包括一切以虚拟形式出现的财产。……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