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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困境及路径选择

2018-03-31卢树立曹超

现代管理科学 2018年3期
关键词:顶层设计现实困境绿色金融

卢树立 曹超

摘要:近年,国家对绿色金融的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绿色金融现已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绿色金融的具体实践和顶层设计,都取得了较大成就,但仍存在一系列的发展难题。文章通过全面梳理国内外对绿色金融的研究,分析了我国绿色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指出了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现实困境,最后给出了构建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绿色金融;顶层设计;现实困境;路径选择

2015年是中国的绿色金融元年。不管是绿色金融的具体实践还是顶层设计,都硕果累累。2015年9月国务院首次对建立中国绿色金融体系的顶层设计进行了全面阐释。同年12月央行和发改委分别就绿色债券的发行出台了相关指引,这标志着中国正式开始积极建设绿色债券市场。2016年3月,在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三五”规划中正式提出要“建设绿色金融体系”,这些都说明实现绿色发展已经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2017年十九大报告也强调要推进绿色发展: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绿色金融。对此,我国政府应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全面系统的绿色金融体系,引导社会资本积极投身绿色低碳产业,缓解财政压力,实现经济的绿色转型与可持续发展。

一、 绿色金融概述

绿色金融(Green Finance)与环境金融、生态金融和可持续金融这些概念差别不大。在如何定义绿色金融上,国内外理论研究并没有统一的认识和界定,相关认识是随着理论研究和实践不断深入的,但毋庸置疑,绿色金融是金融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有机结合。《美国传统词典》(2000年,第四版)对绿色金融这样界定:绿色金融是通过使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来达到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目的得一系列金融活动。

作为绿色金融制度框架的重要指南,自2003年花旗银行等10家银行率先宣布成为赤道银行至今,赤道原则在全球得到了广泛重视和较快推广。截至2017年9月,全球一共已经有来自37个国家和地区的91家金融机构采纳了赤道原则。其中我国兴业银行和江苏银行分别于2008年、2016年加入赤道原则。赤道原则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金融经营活动中考虑环境和社会因素,严格考察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环保实践,企业只有在满足赤道原则的基准要求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才会给企业的项目提供贷款。

绿色金融的作用机理主要体现为促进环保技术创新、规范企业行为、引导公众投资、影响创业资本流向和有效克服市场失灵五个方面。具体来看,绿色金融主要是通过对企业施加环保约束,改变企业生产偏好,引导资金流向,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从而促进节能减排,实现金融机构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二、 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

“十二五”以来,我国在绿色金融政策、绿色金融实践、市场规模发展等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的發展走在世界前列,但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发展相对滞后。

现阶段,绿色金融市场以绿色信贷为主。2007年以来,政府部门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绿色信贷政策意见,这些政策意见对于促进我国银行绿色信贷业务的行业规范及健康发展起到了指引效果,标志着我国绿色信贷政策正式开始付诸实践。具体表现为我国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规模和比例不断上升,“两高一资”行业贷款规模和比例迅速降低,银行贷款结构不断优化。据统计,截止2016年6月,我国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计发放的绿色信贷余额已经达到7.26万亿元,但仅占这21家银行信贷总额比重的9%。绿色信贷融资余额在银行贷款余额占比最高的为兴业银行,从2010年的4.58%分别上涨到2014、2015年的18.58%和25.50%。

我国绿色债券发展起步较晚,直到2015年央行39号文正式启动绿色债券,这使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由监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指引,并且明确表示支持发展绿色债券的国家。之后“贴标”绿色债券呈迅猛发展之势,2016年单年我国共发行贴标绿色债券297.17亿美元,占全球发行总量(810亿美元)的36.7%,现已成为全球最大绿色债券市场。但同时应该看到,我国绿色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参与积极性仍有待提高,相关制度建设比如绿色债券的认证、评级、监管还不是很完善,亟须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

绿色基金有很多种不同形式,如绿色产业基金、SRI基金和PPP环保产业基金等。其中绿色产业基金是目前我国应用最广、相对成熟的绿色基金运作模式,其60%以上资产必须投向生态环保领域。目前,与绿色基金发展和实践较早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绿色基金发展理念、市场规模和法规建设等还相对滞后。十八大以来,政府加大了对生态环保的重视,市场对环保概念加大了相关投资,与环保题材相关的企业吸引各路资本竞相追逐,绿色基金成为推动经济绿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据绿金委统计,2016年底,全国共设立了265支节能环保、绿色基金,并都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在绿色保险方面,2008年颁布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在保险业中融入生态环境保护理念,标志着我国环境污染绿色保险的基本建立。2015年新修订的《环保法》也明确了企业要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投保。这些政策法规的实施及进一步的完善,填补了我国绿色保险立法领域的空白,对于实现经济绿色转型具有较大推动作用。据2015年数据显示,在全国共19个投保省份中,总计共有5 164家企业参与了环境污染责任险,涉及重金属、化工、医药、印染、危险化学品等行业,投保费用1.5亿元,承保金额高达55亿元。但同时必须认识到,我国绿色保险范围较窄,对气候保险的涉足尚处于起步阶段。同时,尽管政府颁布了针对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但相关法律没有对绿色保险的具体细节进行详细规定,绿色保险立法还亟待进一步完善。

对于碳金融市场,我国在认识水平、机制设计、制度建设相比欧美发达国家,明显都落后许多。由于我国碳交易机制尚不成熟,加上我国在全球碳金融市场总额占比低于1%,在国际市场没有碳交易定价权,处于不利地位。但囿于经济转型的迫切要求,加上国际社会发达国家的压力,我国逐渐认识到碳金融市场的重要性。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后,我国依托清洁发展机制(CDM)的碳交易,取得了较快发展。截至2014年,我国已在北京、天津、深圳、上海、湖北、广州和重庆7个地区试点建立了交易所。

尽管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较快,但整体发展水平仍处于起步阶段,(陈雨露,2016)与西方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差距。目前,绿色金融在我国的市场流动性相对较差,绿色金融占比仅为10%上下。特别是我国面临较大的绿色金融资金缺口,据国研中心测算,我国绿色金融资金2015年~2020年每年需要高达2.9万亿。

三、 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现实困境

1. 绿色金融法律体系不健全。尽管我国先后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法规,但由于绿色金融的认识水平较浅、发展起步实践较晚,对于其相关法律体系尚未健全。第一,绿色金融立法层次相对较低。由于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机构大多是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而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参与绿色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从而使绿色金融的立法缺乏应有的国家权威性。第二,业务、责任规定不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绿色金融条款规定大多仅仅停留在建议性层面,对于市场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必要的环境责任奖惩追究机制,大大影响了相关法律的实际执行效果。第三,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绿色金融法律法规,相关颁布部门只是大概规定了政策框架、方针和意见指引,对于具体如何操作实施,没有严格给出相关标准,导致执行难度加大,容易引发监管空白。

2. 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严重滞后。中介服务体系基础设施是推进绿色金融快速发展关键一环。绿色金融的发展需要大量资金、技术的投入,其业务包括碳排放交易、环境风险评估及转移等分工复杂的绿色产业链,需要专业性的中介机构提供基于复杂分工的一系列中介服务,促进金融机构绿色金融经营活动的顺利实施。现阶段,由于我国相关中介服务基础设施发展滞后市场需要,严重阻碍了我国绿色金融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的中介服务机构,如律所、会所、咨询公司、评级机构等鲜有涉及绿色金融相关领域,其它诸如绿色银行、环境风险评估机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等尚未建立。中介服务体系的严重滞后是阻碍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原因。

3. 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明显不足。在绿色金融产品种类极为丰富西方发达国家,不仅开发有针对个人、家庭以及企业的绿色信贷产品,还有碳期货、碳期权和绿色资产抵押支持证券等绿色衍生品,而且其绿色金融服务覆盖国民经济的几乎所有行业,极大地促进了绿色金融的市场化运作的快速创新发展。目前,我国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严重不足,种类较少,绿色投融资渠道单一,尽管我国绿色债券发展迅猛,但我国的绿色金融体系以银行为市场参与主体,绿色金融产品以传统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为主,而绿色产业基金、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发展严重滞后,碳金融相关衍生产品几乎处于市场空白。我国绿色金融产品种类及其创新能力的严重不足,难以满足市场主体对不同期限绿色金融产品的投融资需求,成为制约绿色金融发展的另一重要因素。

4. 缺乏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目前,我国还未建立完善的激励和监督机制。一方面,受制于政府政策和财政体制,政府对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绿色行为给予的优惠、补贴和财政贴息力度不够,不能有效降低市场主体的成本,其绿色生产经营主动性和内在动力不高,严重妨碍了绿色金融活动的开展。另一方面,由于市场主体的绿色环保和社会责任意识不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受利益驱使,无视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特别是商业银行等主要金融机构尚未在公司治理层面上建立制度完善的绿色金融相关的约束激励机制。同时,对于绿色金融的政策制定尚处于建议性和指引性意见,缺乏严格的制度约束,加上政府部门还没有建立和实施对市场主体绿色生产经营必须的监督和惩罚机制,市场参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较差。

四、 构建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总体路径选择

通过分析的发达国家绿色金融发展的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从政策操作层面上,对构建和完善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建議总结如下:

1. 机构建设。机构建设是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基本前提,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积极协调配合。第一,由国家出资发起建立类似英国绿色投资银行的绿色银行体系,建立由中国生态发展银行、地方性绿色银行和商业银行生态金融事业部等组成的现代绿色银行体系。通过带来示范效应和引导作用,提高绿色投资和消费,减少污染性投资和生产。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中国生态发展银行”模式设立以社会资本为主的地方性绿色银行。同时,在机构层面上,鼓励商业银行仿照兴业银行模式,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开展绿色信贷。第二,建立各种形式的绿色投资基金。利用基金在投资运作方面的专业管理经验,提高绿色投资项目的盈利能力。同时,要通过积极尝试建立和推广PPP模式的绿色产业基金,撬动几倍甚至十几倍的民间资本参与绿色股权投资,弥补财政缺口。第三,由我国主导成立的国际多边金融机构如“两行一金”等开发性金融机构,在国际对外投资中,应积极采用高标准,主动实施赤道原则的基本要求,从国家宏观战略高度,在国际舞台建立负责任大国新形象。“两行一金”在对外投资中,要主动消除环境顾虑,承担对外投资的环境和社会责任,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绿色发展。

2. 财政金融政策支持。财政金融政策支持是绿色金融发展的关键因素。由于绿色金融的存在外部性,需要财政金融政策的支持,给市场主体提供一定正向激励,降低绿色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污染企业的生产成本,激发市场投资者参与积极性。第一,健全财政贴息机制,加大对绿色信贷的贴息力度。通过健全完善财政贴息机制,提高财政支持绿色经济发展的有效性和系统性。具体可给予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等一定财政贴息权利,以市场化手段形成正向激励机制。第二,降低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门槛,鼓励其通过发行绿色债券融资,为投资者提供收益稳定、风险较小的投资标的。同时要简化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发债审批程序,并给予其一定政策优惠支持。通过政策支持,降低绿色债券的融资成本,实现绿色债券的较长期的资金转型,减少对银行贷款的高度依赖,缓解银行短期资金波动的压力。第三,建立绿色企业IPO通道。发挥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功能,适度放宽绿色企业上市IPO的条件,对于绿色企业的转板、IPO申请和再融资,优先给予其相关金融服务。绿色产业具有资金投入大和资金回收较慢的不利特征,这加大了绿色产业资金供需之间的矛盾。通过市场化运作,减少对财政的依赖,激发绿色企业的发展活力。

3. 金融基础设施。金融基础设施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绿色投融资环境具有重要作用。第一,加快碳交易和排放(污)权交易市场建设。国际经验表明,碳交易和排放(污)权交易市场建设是降低减排成本、提高减排效率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政府部门要加强碳交易、排放、排污相关立法,明确其法律依据。第二,建立绿色评级体系。通过建立绿色融资项目的绿色评级体系,为环境外部性的评估、银行贴息和财政政策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参考债券相关评级机制,确定合理的绿色项目评级标准和方法,结合绿色项目的投资收益,评级公司适当给予其有利评级,从而引导对绿色项目的消费投资偏好。第三,开发绿色股票指数。开发和推广绿色股票指数是国际上改善资本市场投资结构的重要做法,推动机构投资者提高绿色投资。第四,绿色数据库建设。通过建立针对企业的环境成本的数据库,详细收录企業的环境信息,为相关决策提供分析依据。相关部门要自发建立公益性绿色数据库,通过提高投资者获得环境核算成本、环境评估方法和数据的便利性,从而降低投资者在投融资决策时对项目的评估成本。第五,建立绿色投资者网络。政府相关部门及重要金融机构应积极发起建立绿色投资者网络,对于绿色金融市场主体的环境责任实施严格监督。同时,应积极开展针对绿色金融市场参与者绿色消费教育,提高绿色投资者的风险管控和投资盈利能力。

4. 法律基础设施。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实现绿色金融创新发展的重要制度基础。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范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市场行为,促使其提高对绿色投资的消费偏好。第一,可以在部分省份和行业进行绿色保险试点工作,待积累相关运作经验,形成示范效应后,再逐步将绿色保险制度推向全国和更多行业。政府监管机构要积极行动,择时颁布《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细化环境污染风险评估和损失赔偿标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第二,明确银行等贷款性金融机构的环境法律责任。通过完善《商业银行法》相关条款,对商业银行信贷融资项目的环境责任及风险等进行具体规定,从而规范商业银行的日常信贷行为。第三,建立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机制。运用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市场企业定期公布其生态环保信息,并确保信息准确、完备,通过提高其社会使命意识,促使企业不断改进技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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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卢树立(1981-),男,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世界经济、银行监管;曹超(1989-),男,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资本市场、地方政府债务、互联网金融、绿色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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