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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处罚范围的限定

2018-03-31谢可君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陈 伟 谢可君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是中立帮助行为在网络空间的特殊形态,而中立帮助行为理论肇始于德国刑法学者的设疑,①早在19世纪40年代,德国学者Kitka就假设这样的情景并提出疑问:在B要杀C时, A还将刀卖给B,而且A当时知道B是为了杀C而买刀,A是否构成杀人罪的共犯?这被认为开启了“因日常行为的帮助的可罚性”问题的先河。受德国影响的日本,自1995年以来也开始逐渐关注该理论问题。但是,目前尚没有国家通过刑事立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中立业务行为加以规制。回观我国,有别于国外对中立帮助行为理论研究的悠久深远,我国刑法学界对其关注度远远不够,2015年以前的专章著述凤毛麟角。然而,我国的刑事立法却走在了世界的前沿。为维护信息网络安全,有效惩处网络服务提供者危害社会行为,2015 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以下正文或简称《刑九》),特增设《刑法》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该罪名的行为构造可以发现,并未将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中立的帮助行为排除在外,故有学者认为,该条文的规定实际上是将“本来还存在理论争议的中立帮助行为,一下子提升为正犯处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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