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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微传播社会中的司法公信

2018-03-31高其才池建华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公信司法公正公信力

高其才 池建华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深化依法治国实践”部分明确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意味着以公正为基本价值的司法要有公信,案件裁判结果要得到人民群众的充分认可和信赖。当下中国的大众舆论传播渠道,已由报纸、杂志、电视等传统媒体向“两微一端”(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快速转变,“人类已经进入一个微传播的时代”。①王锁明:《微传播的社会效应及其治理》,《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与传统媒体相比,“两微一端”具有传播速度快、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等特点。在微传播时代,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与公众社会生活联系紧密的案件信息一旦进入微传播领域,很容易引起公众的广泛、持续的讨论,网络热点案件频繁出现,如:许霆案、聂树斌案、少年购买仿真枪案等众多案件的各种信息在新媒体上不断地被讨论与传播。各种新媒体利用自身的微议程设置功能,②参见高宪春:《微议程、媒体议程与公众议程——论新媒介环境下议程设置理论研究重点的转向》,《南京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直接影响公众意见的表达和走向,“媒体既反映了公众的关切又引导着公众的关切,既聚集了民意又引导甚至主导着民意。”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人民法院司法公信现状的实证研究》,《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在这一背景之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面临着新媒体舆论审判所带来的挑战。作为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必须在清晰认识微传播时代案件信息传播新特点的基础之上,深刻认识和把握微传播赋予司法公信的新内涵,积极利用各种新媒体,转换思维,创新机制,提升舆论回应能力,拓展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新空间。

一、人民法院在应对微传播中存在的问题

基于各种新媒体平台的舆论监督能够在很短时间内形成针对某一案件的共同意见,舆论监督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新媒体舆论审判,进而试图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性,这与舆论监督的目的不符,对司法的公信力带来直接的损害。要维护司法公信力,就要提升司法信息传播能力。但当前人民法院在微传播的语境下存在信息发布滞后、传播渠道狭窄、传播内容单一、传播面向单一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司法在舆论监督中的引导力。

(一)信息发布滞后

微传播时代,人民法院发布司法信息存在明显的滞后性。传播速度快是微传播时代不同于传统传播时代的鲜明特点。任何民众,无论身在何时,身在何地,只要拥有一台可接收信息的智能设备,借助于畅通的网络,都可以利用各种新媒体平台,即刻接收与传递司法信息。但是人民法院对微传播的这种速度优势往往认识不足。当热点案件在各种新媒体上快速传播引起广泛讨论时,人民法院通常不能及时跟踪热点案件的舆论走向,在信息发布上也存在明显的滞后。河南大学生“掏鸟窝案”中,该大学生被判10年又6个月有期徒刑,公众仅聚焦于“鸟窝”这一寻常词语,并不知悉刑法中关于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规定和案件实情,也就容易对这一判决结果产生疑问。而这时,当地人民法院回应滞后,没有发挥好舆论审判的引导力,实际上该案判决于法有据。可见,人民法院在微传播中信息回应滞后,缺乏引导力,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二)传播渠道狭窄

在传统媒体时代,人民法院主要依靠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介进行司法信息传播。而微传播主要依赖于各种新媒体,并且各种新媒体平台现在已经拥有了数量庞大的用户,微博、微信的月活跃用户数量都已过亿,微博大V粉丝数量、微信公众号的订阅用户数量、客户端下载和关注数量动辄十万、百万、千万,这些都是微传播时代潜在的、数量庞大的信息发布者和接收者。此数量级的潜在信息接收者保证了微传播拥有稳定的受众,其中年轻人所占比例较大,他们热衷于微传播,乐于信息共享。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在新浪微博正式开通官方微博会员,在腾讯微信上建立了官方公众号,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逐步按照智慧法院要求在微博和微信上建立官方帐号,但与当前微传播的庞大用户相比,各级人民法院新媒体的粉丝数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总之,无论是针对某些热点案件,还是发布法院司法信息,人民法院当前所能够使用的传播渠道仍显狭窄。

(三)传播内容单一

司法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与公众社会生活的联系紧密,人民群众在微传播社会条件下更希望全面获得有关司法活动的信息。其中案件侦查、司法裁判等司法活动是微传播时代人民群众重点关注的司法议题。新媒体不受版面、时长、形式等的限制,微平台可以采用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等多种形式立体、连续发布信息,对司法信息的传播更加全面、更加深入。但当前人民法院利用各种新媒体发布的内容主要是法治新闻报道,对于网络热点案件的司法信息,人民法院官微发布的信息很少,大多是案件最终裁判结果,缺乏其他相关信息。此外,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人民法院当前的微传播过程中也明显不足。人民法院新媒体的传播内容显示单一化倾向,无法引起公众的阅读和转发兴趣,不能适应人民群众在微传播时代的司法公信需要。

(四)传播面向单一

传统媒体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基本上都是单向传播,即新闻机构向受众传播,受众多是被动地接收信息,缺乏或者没有受众的信息反馈这一环节,堵塞民众针对新闻信息公开发表意见的途径。新媒体时代的信息互动程度已经突破传统媒体,每一个个体都能参与其中,或转发,或评论,或刷微博、刷朋友圈、看公众号、看客户端,与新媒体、其他个体形成深度频繁互动。人们参与互动传播,乐此不疲,微传播“因受众的逐级转发而呈现较强的扩散性和多样性”。①方金友:《微传播的时代背景与主要特征》,《学术界》2016年第9期。但当下人民法院在进行微传播时依然体现了传统媒体时代的思维方式,与公众的交流欠缺,与新媒体用户的双向互动很少。人民法院在新媒体上甚至采取一些技术手段屏蔽有关沟通渠道,公众无法持续、深入地获得案件信息,知悉案件进展情况。传播面向单一是制约人民法院微传播引导力的关键因素,不利于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微传播时代,新媒体热衷于传播那些当事人之间关系特别、情节复杂曲折的案件信息,这些案件往往很容易引起公众的密集关注,从而很快成为公共话题、公共案件(有学者称之为“公案”②公案是指民众和媒体利用个案内容所涉及的主题元素根据民众需求特点通过议论、诉说、传播和加工而形塑出来的公共事件。参见孙笑侠:《公案的民意、主题与信息对称》,《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由此而产生的新媒体舆论审判对中国司法审判产生了很大影响。对于这些“公案”,人民法院需要提升新媒体传播能力,给予积极有效的回应,从而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微传播社会司法公信的新内涵

微传播社会信息传播的新特点是之前传统媒体时代不曾出现过的新现象,人民法院在保证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过程中需要处理因司法信息进入微传播而带来的新课题。相应地,司法公信作为直接体现司法权威的重要指标,在内涵方面也有了新的变化。关于司法公信的内涵,学界基于不同的认识角度,有不同的表述,但共识性的观点强调公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和信赖。司法公信“是人民法院通过职权活动在整个社会当中建立起来的一种公共信用,集中表现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信赖、尊重和维护”。③张文显、孙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体系初论》,《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6期。公信,可简单分解为“公”和“信”两个方面,即公众和信赖,这是司法公信力的直接体现。总体来说,微传播社会司法公信的新内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作为直接感知司法公信主体的人民群众的范围明显扩大;其次,人民群众对“信”的内涵要求明显拓展;最后,与微传播的互动特征相适应,人民群众要求人民法院更多地互动和反馈。

(一)“公”的主体扩大

判断司法公信力的标准有很多,首先必须明确感知司法公信的主体范围。在传统媒体时代,司法公信力主要表现为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司法裁判活动的信任与信赖,有时延伸到其他诉讼活动参与者,但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很少能够直接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因而,案件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参与司法活动,进行起诉、答辩、执行等活动,任何一个环节都可以影响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的感知。除此之外,其他公众可能会通过传统新闻媒体报道得知案件有关情况。但是在微传播时代,人民群众对案件信息的获得可以说已经突破了时间和空间限制。司法公信力中的“公”更多地开始直接指向更大范围的人民群众,例如:2016年8月徐玉玉电话诈骗受害一案发生之后很快就成为一个网络热点案件,吸引了众多人的关注。虽然案件当事人、证人等诉讼活动参与者依然是感知司法公信的直接主体,但是借助于微信、微博和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其他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民群众也开始积极主动地获取和讨论案件信息。微传播社会,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新媒体讨论这些热点案件,在新媒体上汇聚和反映的民意是司法公信的直接体现。而民意有时更多的是“众意”,而非“公意”,“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①[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5页。民众在许霆案中的“众意”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公益”,绝大多数民众对人民法院的初审结果持怀疑态度。虽然新媒体反映出来的民意可能与司法公正存在一定的张力,但我们更需要意识到这实际上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提供了新的途径。微传播时代,越来越多的民众成为感知司法公信的直接主体,人民法院需要认识到这一变化,并通过各种新媒体与广大民众建立相应的联系,这是进一步做好司法信息微传播工作的重要前提。

(二)“信”的要求拓展

司法公信的判断可以有不同的标准,主要是对于何为“信”,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认识。简单来说,司法公信力的核心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关系,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互与相互评价”。②关玫:《司法公信力初论——概念、类型与特征》,《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4期。具体来说,司法公信力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即司法权通过它的司法拘束力、司法判断力、司法自制力和司法排除力来赢得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③郑成良、张英霞:《论司法公信力》,《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虽然对司法公信的具体内容可能有不同的认识,但核心是人民群众对于司法裁判是否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感知,是“社会公众是否信赖通过诉讼渠道实现权利救济、正义伸张、矛盾化解、定纷止争、惩恶扬善的能力与效果。”④张文显:《司法的实践理性》,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73页。公平正义是法院各项司法活动的基本内容和核心价值,保证司法公正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石。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司法公信是司法公正的必要要求”⑤蒋德海:《公平正义与司法公信》,《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司法公正可以分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在微传播背景下,二者在司法公正中的关系有所变化。传统媒体时代,由于信息传播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中的“信”更多关注在实体公正方面,人民群众最先获得的案件信息大部分是司法裁判的结果,而司法公信与司法裁判的结果是否符合公众的期待直接相关。当然公众期待有些时候会与法律规定存在不一致,但是司法裁判自身必须首先做到据法裁判,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这是基本前提。在微传播时代,程序公正在司法公信中的比重日益上升,公众能够随时关注案件的最新进展,包括从案件的产生到案件最后的裁判整个过程,甚至一些民众能够直接参与到与案件有关情况的信息搜集当中,这些新媒体的报道都直接关注案件的全部程序。湖南永州法官酒后在法庭上睡觉,即是对程序公正的严重违反,这显然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因此,微传播时代,公众对“信”的要求明显拓展,这都是人民法院需要面对的新问题。人民法院一旦出现程序违规或者程序瑕疵,各种新媒体能够及时披露出来,这些消极因素很容易给公众造成人民法院程序不正当的负面印象,司法公信力无疑会随之受到损害。

(三)互动反馈的需要增加

由于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在信息传播的范围和及时性方面存在诸多限制,人民法院发布的信息到达公众的时间会明显滞后,公众意见再次反馈到人民法院的时间必然也是大为滞后,一来一往,双方虽然可能有互动,但却不是一种即时良性的互动。传统媒体时代,公众是司法信息的单向接收者,虽然在一些公众之间会形成共识性观点,但一般这种数量是有限的,并且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和财力来搜集和整合民意,公众和人民法院之间的互动反馈在很多情况下是无法即时完成的。而到了微传播时代,公众不仅是信息接收者,还是信息发布者和信息传播者,他们强烈要求自己的声音得到人民法院的及时回应和反馈,人民法院的反馈情况直接影响着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判断。也就是说,人民群众在司法公信方面要求的不再只是单纯被动地接收信息,而是希望与人民法院更加深度地互动,及时有效地与人民法院形成信息交流,这是人民群众在微传播时代借助于各种新媒体,对司法公信提出的更高要求。互动反馈是建立在公众和人民法院双方在案件某些方面形成基本共识基础之上的,但是现实中的司法活动与新媒体中的司法活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二者之间需要形成一种良性互动,但如今“基本共识基础上良性互动的缺失,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和公信力呈下降态势”。①胡铭:《司法公信力的理性解释与建构》,《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良性互动的缺失”无疑会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在彭宇案等网络热点案件中,往往会出现案情多次反转、公众意见多次转换的情况,互动反馈不足是主要原因。因此,在微传播时代,人民法院需要根据网络民意走向,通过新媒体公布相关案件信息,与公众形成良性互动,以使公众形成对案件的完整认知。

三、微传播社会提升司法公信的新要求

微传播时代,司法公信的内涵产生了新变化,人民法院首先需要对这些新内涵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然后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人民法院需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新媒体监督中的引导作用,营造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的舆论环境。具体来说,人民法院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转换思维方式,充分认识微传播在提升司法公信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平台建设,掌握信息发布话语权;促进司法公开,增强信息传播引导力;创新微传播内容,扩大司法信息吸引力;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转换思维方式

微传播社会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是人民法院主动转换思维方式,要根据微传播时代的要求进行适应社会发展的思维方式的转换。进入微传播时代,人民群众对于案件信息获取的积极性显著提高,因此人民法院首先不能存在畏惧心理,更不能简单地回避或者无视微传播社会司法公信力的新内涵。当前某些人民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案件一旦通过新媒体进入微传播领域,就会对自己形象造成极大的损害,所以不能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这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技术的发展有其特殊规律,人民法院需要对微传播中的公众意见是如何形成以及如何扩散传播有一个清晰的认识,需要特别关注微传播社会中的“公众判意”是如何形成的。①参见顾培东:《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对许霆案的延伸思考》,《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人民法院转换思维方式之后,才有可能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二)加强平台建设

微传播社会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础是人民法院积极建立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做好司法公开,掌握信息发布的主动权。打造与建设好各种新媒体是作好微传播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提出,“必须加强人民法院新媒体建设,通过微博、微信、手机电视APP、新闻客户端等方式,向社会提供详尽权威的司法信息和方便快捷的司法服务。”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2017年11月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所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如今县级以上大部分人民法院都已经建立了自己的官微,但是除了微博、微信之外,人民法院还应当在其他有较大影响力的新媒体上建立相应的官方帐户,从而在整个微传播领域形成人民法院自身的微传播话语体系。在加强自身平台建设的同时,人民法院还应积极建立起与各种其他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用户之间的沟通联动机制,积极利用它们的平台发布有关信息,形成微传播时代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平台合力。

(三)促进司法公开

在建立新媒体平台之后,人民法院必须有效地利用自己或者其他新媒体,根据司法公开的相关规定,掌握信息发布的主动权,做到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当前人民法院在官微上公开失信执行人信息,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在网络热点案件信息发布方面,人民法院需要不断关注新媒体上有关该案件的最新舆论动向,及时跟进发布相关信息,做好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反馈工作。传统媒体时代,司法公开主要体现在是否公开方面,除了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未成年人、商业秘密案件的特殊类型案件之外,必须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而在微传播时代,要求司法公开的内容在广度和深度上不断扩大,这被作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个重点努力方向。微传播更加注重及时性、形式吸引人、内容有针对性,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注意甄选公开发布的内容,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选择最能反映公众期待的信息,并能有效利用各种新媒体平台,及时完整地搜集公众意见,从而有针对性地跟进发布相关信息,以便在新媒体上形成一个持续性的案件发布信息链条,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以便公众能够根据这些信息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案件认知。需要注意的是,一些新媒体上传播的很多案件信息很多情况是带有先入为主的倾向性判断,“侧重于讨论事实真相和道德层面的合理性”,③赵利:《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博弈》,《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甚至裁剪、有意隐瞒或者夸大某些案件信息,人民法院此时必须做好信息发布的全面性和针对性,针对这些虚假夸大信息进行及时地回应。微传播条件下的公众认知形成需要一个互相印证的过程,单方面的信息发布并不能真正地影响大多数人,双方或多方需要进行信息共享和沟通,公众更多的是相信沉淀下来的具有较高真实性和客观性的信息。

(四)创新传播内容

微传播社会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点是人民法院根据各种新媒体的传播特点,充分利用微传播的优势,创新信息传播的实质内容。具体言之,主要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人民法院要根据各种新媒体用户类型的不同,分析不同群体的接收习惯,有针对性地进行信息传播,实现从广而告之到量身定做的精准传播转变。可以联系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创写既能反映群众诉求又能弘扬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的微故事。例如,2017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为“国家宪法日”发起的“为宪法打call”主题征集活动就能取得良好的社会传播效果。新媒体领域的信息内容已经异常丰富多彩,并且已经逐渐形成了许多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类型化内容,人民法院在利用新媒体进行信息传播时需要注意到这些变化。传统媒体时代,司法信息更多地是报道典型违法犯罪案件,对公民进行法治教育,语言不免正式庄重,这样虽可体现出法律和司法的权威,但是有时也会减弱公众对信息接受的程度。微传播时代,人民法院通过各种新媒体发布的信息不能局限于有关违法犯罪案件的信息,还有可以拓展一些有助于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增强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司法信息。有温度的司法故事首先能够打动人,引起人民群众的广泛共鸣,并能激发公众自动成为信息的传递者,进而有助于人民法院建立与公众之间的和谐关系,这无疑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正面价值、积极意义。

二是人民法院应当利用新媒体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新特点,增加信息的表现形式,增强信息内容的可读性。传统媒体时代,人民法院传播的司法信息往往是文字加图片的简单形式,整体上给人一种比较严肃的观感。在微传播时代,如果司法故事依然如此,势必会减弱公众的阅读兴趣。形式的多样往往是需要首先考虑的,严肃的内容通过生动多变的形式展现,才能更容易为公众所接收。多样化的信息表现形式包括生动的文字,适当的图片,诙谐的表情包,短小精悍而又吸引人的微电影,这些元素共同构成了新媒体的鲜明特征。其中,法治微电影作为一种新形式,制作简单,内容丰富,已经显现了较强的生命力,也需要加以充分利用。当然,这也要区分不同的内容,不能仅仅为了形式而削弱了内容,当要发布重大新闻或者案件信息时,依然需要采用比较庄重严肃的形式。

(五)促进司法公正

微传播社会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核心是人民法院必须加强司法公正,并在司法公正与新媒体监督之间实现平衡,这也是微传播时代对司法提出的更高要求。无论微传播时代对司法公信力提出了哪些新要求,“司法公正是司法获得民众信任即司法公信力的决定性要素”。①龙宗智:《影响司法公正及司法公信力的现实因素及其对策》,《当代法学》2015年第3期。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司法公正的基本取向,依法裁判,依法作为,发挥司法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功能。人民法院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审判机关,公平正义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石。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直接改判聂树斌无罪,再一次表明司法公正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石。人民法院利用各种新媒体也必须坚持法治原则,推进司法程序有序进行,保证司法裁判结果公正。司法活动是一种理性化判断和推理的过程,新媒体反映出的舆论要求如果与司法公正相契合,无疑会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同和尊重,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新媒体反映出的舆论导向与司法公正的要求并相一致,甚至可能相冲突。“建立合理的媒体监督模式,重要的是要寻求法律所保护的各种权益之间的平衡。”①卞建林:《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司法公正与新媒体监督相冲突的主要原因是新媒体虽然能够激发公民对于某些案件裁判的热情,但是某些新媒体在报道或者评论有关新闻时,过分追求某些潜在能够引起轰动效应的案件进行报道,或者为了追求高点击率、高阅读量而故意裁剪某些案件事实,在转载评论时也会做删改,这些都导致报道出来的案件存在失实或者偏颇的可能。虽然司法公正与新媒体监督在某些情况下会产生冲突,但实质上二者应当形成一种互补关系,要在司法公正与新媒体监督之间实现平衡。

四、结语

当人类进入了微传播时代,新媒体所具有传播速度快、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新特点,不能阻挡众多的司法案件于舆论审判之外。当一个负面信息肆意进入新媒体传播的快车道,更会直接歪曲公众判断,对司法公信力带来严重损害。显然,作为新型的信息传播方式,微传播的发展为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已注入了新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公”的主体明显增加、“信”的要求明显拓展、公众对互动的需要明显增加等方面。人民法院要适应微传播信息传播的特点,积极运用新媒体平台,在做好司法公开的过程中积极回应民众舆论、引导舆论,维护与提升司法公信力。而当下人民法院面对微传播存在信息发布滞后、传播渠道狭窄、传播内容单一、传播面向单一等问题。据此,人民法院必须根据微传播时代提出的新要求,坚持法治原则,创新思维方式,创新制度机制,在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实现平衡,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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