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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犯罪软件并案侦查问题的理论展开

2018-03-31成景瑞刁小飞

山东化工 2018年13期
关键词:作案人共同点物证

成景瑞,刁小飞,张 明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1 入室盗窃犯罪的软件并案研判难题

当前入室盗窃案件高发,是侵犯公民权利的主要犯罪形式。同时盗窃多为惯犯、流窜犯所为,犯罪具有连续性,经常出现同一人或同一团伙犯下一系列的盗窃案。对于此,在侦查实践中往往通过并案侦查或由人到案的方式来侦破。

一方面,正确的并案侦查可以降低侦查成本,实现破一起带一串的效果;也能通过多个案件的线索信息的集中整合,更多的暴露犯罪,加快破案速度。但另一方面,错误的并案判断则会误导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的认识,延误战机并造成刑侦资源的浪费,甚至可能令侦查人员先入为主的认为多起案件均由抓获的嫌疑人所为,演化为侦查错案。

因此应当谨慎的进行并案侦查,着重研究并案能与否的依据和综合研判方法,提高并案可靠性与成功率。

根据并案侦查中确定多起案件为同一主体作案依据形式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硬件并案和软件并案:硬件并案是指主要依赖盗窃现场遗留的作案人相关的痕迹、物证通过同一认定的方式确定犯罪主体的同一,进而较有把握的对几起案件进行并案侦查;对此类案件并案的判定主要在于检验物证的同一与否,关于能否并案判别的模糊性较低,易于甄别研判,因此研判的难度相对较小。

软件并案是指在没有痕迹、物证的同一认定确定作案人同一前提下,通过研究评判多起盗窃案件中作案人犯罪所表现的共性和差异性来综合判定几起案件为同一人所为。由于软件并案中没有可以认定犯罪主体同一的依据,往往依赖作案人作案手法、习惯的相似或同一作为依据,稳定性、排他性均远小于物证同一认定。因此甄别条件、综合研判的难度极大。在刑侦实践中便常出现应当并案侦查的几起案件不敢串并,而并无联系的几起案件盲目认定作案人同一等情况。

并案失误从根本上来看,是对多个案件之间所表现的共同点与差异点是否为本质认识不到位,难以精确解读案件传递的犯罪信息[1]。

因此应当研究如何深刻的去认识多起案件所表现出的相似之处和差异之处。从表面上看是综合所有并案的异同条件、通过相似性与差异性的数量、质量比较得出一个结论;但从实质和微观上剖析,实际上是基于足够多的案件信息和对系列犯罪的规律来制约“研究相似点是否为偶然相似、差异点是否为同一主体自身的变化造成”这一研判过程,使结论有足够的客观性。

2 盗窃案件软件并案原理与关键程序:系统分析对单项并案依据的研判

系列盗窃案件的串并,主要是通过案发后的对主体现场的勘查分析以及关联现场基础信息(如视频影像资料等)的收集,分析出作案人特点,并与具有明显相似特点的其他案件作比较,进而从整体对相似性和差异性进行把握,评判相似性与差异性是否足够判定多起犯罪的主体是否同一[1]。

具体来讲,在盗窃案件中典型的判别依据有如下几类:

(1)入侵方式。实战表明盗窃案件以入室盗窃为主,那么对于作案人而言第一个问题便是如何进入场所,由于入侵手法多样且复杂,作为盗窃惯犯有各自专精的入侵手法,以最小的风险达到犯罪目的,因此一般入侵手法发生变化的可能性较低。在办案实践中发现,技术性开锁、爬低楼层后铁棍拧窗栏、高楼层“降落”破窗等方式更是由于技术要求特别高,难以模仿和故意改变。

(2)盗窃物品。在系列盗窃案件侦办实践中,随着犯罪亚文化的发育和职业盗窃犯反侦查能力的提升,专职盗窃犯罪者了解公安机关可通过多种手法追查赃物,并研发了一系列对应措施,但这些对应措施往往针对不同的涉案物品,如专职偷某种手机犯罪者不会去偷别的类型手机,专职偷首饰、钱财的往往不敢顺手“牵走”相关电子产品。一旦在现场出现作案人有明确的目标而故意不拿一些物品时,便有了特定性的特征。

(3)反侦查手段。系列性盗窃犯反侦查水平远高于普通盗窃作案人,他们在一次次犯罪中逐渐形成动力定型,并且作案人出于保护自身目的也不愿轻易改变反侦查手段。如在入室盗窃前故意用木棍将监控探头捣歪、在盗取既遂后故意拿走受害人车钥匙防止其醒来追赶等、使用特定的手套防止留下指纹和生物物证。

(4)作案思路。在系列性盗窃犯罪中,作案人或团伙往往存在一定的作案思路,即每步作案过程环环相扣、或团伙内部有配合和组织性。这种思路由于人与人思维特点的巨大差异,往往不易出现偶然重复情况。

以上几种是并案特征的部分参考,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作案主体的特征、但从原理上来看,仅仅是串并案件的参考条件,距做出并案的判定仍有着一个关键程序:并案条件(差异)本质与否的系统研判。

3 系统分析对研判过程的制约与信息整合[2]

3.1 软件并案综合研判难点的根本矛盾

从表面上看,软件并案的难度在于一次并案活动中多起案件共同点和差异点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串案分析需要将案件之间共同点和差异点进行综合认识。但究其根源,并非差异点使侦查人员产生能否并案的疑惑,关键在于多起案件表现的特点(无论是共同点还是差异点)能不能区别或同一作案主体,也就是说根本问题在于对案件中每一特点的本质性考察。

在盗窃案件软件并案中,研判便是为了把握在串案分析中,经过比较分析后的多个案件所表现的相同点究竟是由于作案人一致的本质原因还是这一犯罪的较普遍规律;差异点是由于几个案件主体不一致还是同一主体的合规律的不同行为表现。

而系统研判,则是强调对每一个被考察的并案特征依据,都不仅要对那一特征进行深度分析,更要从广度入手,研究其他线索对此处线索特征分析可能性的限定,甚至是用案件之外的因素(如系列盗窃犯罪的规律)来限定分析或揭示某个并案条件是否为作案人特定的本质特征。

3.2 案件相似与差异点的系统研判思路与方法[3]

在唯物辩证法中,联系的普遍性造成了事物普遍以系统的形态存在着,所谓系统就是有相互联系、作用的要素组成具有稳定结构和功能的整体。而系统的整体性表明单个事物只有在整体中才能发挥作用,在串案分析的过程中,亦需要通过参考众多条件,从整体上来实现对某一个线索的认识,这是系统研判的思路。至于系统研判的具体方法,则应从目前系列盗窃犯罪的规律上来梳理研究:

物质在一定条件下具备暂时的稳定状态,我们称之为相对静止。这种相对静止是侦查机关鉴定物证同一或并案侦查的客观基础,可以说,并案侦查即是基于作案人在一定时间内和条件下作案行为的存在稳定性。

但是另一方面,物质静止的相对性说明系列盗窃犯罪主体行为特征的稳定性具有前提条件,它的前提在于:(1)特定的环境保证其特征不受限制;(2)一定的时间内保证其变化的微观。借鉴这一原理,我们可以作为研判案件共同点和差异点的根本参考:

3.2.1 研判案件间异同的本质与否,应考虑作案环境对作案人行为表现的改变[4]

受现场环境的客观影响,不同的作案人会有相似的作案手法。如在许多爬窗夜盗案件中,如果厨房有刀具那么盗窃犯就就习惯性的拿起刀,以防受害人突然醒来将其报警或将其抓获,因此在多个盗窃案现场经常会发现厨房的刀具被放在现场的其他位置,有时候侦查能会认为这是作案人独特的特征,但很多时候这是由于被害人家厨房本身就有放置的刀具,而大多数作案人都习惯顺手拿起来保护自己,这是由于客观环境和大多数系列盗窃犯的习惯倾向性决定的,在并案中要考虑这一点。当然这只是众多例子之一,最为关键的是要在今后的实际办案中,考虑有没有可能是由于刑事案件中的环境等客观条件塑造的案件共性,不仅要吃透现场物质表现所揭示的犯罪行为特征,还有考虑现场环境对作案行为的影响。

受现场环境和作案条件的限制,同一个作案主体也会在作案手法上出现变化,这种变化可能会使侦查人员对串案分析中的某一起进行误排。例如2014年x县刑警大队破获的系列性暴力破锁盗窃饭店案件(侦破前串3起,供述5起),其作案特点为盗窃前先就地用木棍、铁杆捣偏饭店门口的监控,后暴力拧锁芯进入,进入饭店后只偷柜台力的金钱和名贵酒,最后拿掉被害人的车钥匙。其中一起案件,案件入口处的监控并没有被捣偏,且只拿走钱,酒没有被拿走而在最终破案审讯得知,在那次案件中不捣监控视角仅仅是由于现场监控安放位置比较高而现场没有可以就地取得的长棍。再如07年重庆市公安局侦破的系列性4人团伙盗窃案件中,该犯罪团伙一般通过撬门入室进行实施具体盗窃,但其中两起案件直接翻窗入室,这也是由于那两起案件的房屋安全措施较差,很轻易的就可以通过翻窗之类的方法潜入,因此这两起案件虽然与另外4起相异,但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具体分析该差异点。

事实上在很多案件中,现场物质表现所反映的作案人行为特征往往受到现场环境的制约,很多作案行为特点由于现场没有相应的条件而没有表现出来,这要求我们在考察差异点时要注意在如果两个案件存在相似点但也存在差异点,要充分考虑差异的出现会不会由于其中一起案件的特定环境限制而无法表现。

综上,从方法论上讲:在盗窃案件并案实践过程中所发现的相似点和差异点,都要从整个案件考虑相似点是不是由于特定作案环境对其犯罪主体行为的产生的倾向性影响,差异点是不是由于特定环境对其行为的限制而没能够表现出。并非把共同点与差异点从质量、数量方面在大脑中进行主观较之,而是尽可能的使每一个条件得以解释,对每个共同点和差异点得出本质是与否的结论。

3.2.2 研判案件间差异点的本质与否,应考虑盗窃主体行为特点在有规律的变化

作案主体由于在一次次作案过程中思想观念、作案水平逐步变化,这就为并案侦查提出了更大的困难:如何把握几起案件中的差异是由于同一作案人的特点演化还是由于本身几起案件并非同一人作案。

笔者认为,应当只有深刻把握住盗窃案件同一作案人在系列犯罪中的变化规律(无论是犯罪思想观念还是作案手法),才能在研判案件间异同的本质与否的过程中找到分析依据。多个案件之间的差异如假设是由于同一主体自身特点的演化所造成,那么在其实施的一系列案件中其特点的差异是随着犯罪次数的增多(同时亦是时间的先后推移)而演化所表现的。

这就启发我们在分析多个案件在作案目标、作案手段、反侦查手法等展现主体特征的差异点时,注意几起案件的先后顺序和具体的时间差,结合曾经侦办系列犯罪案件所总结的关于作案人作案过程的经验和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对系列犯罪的相关理论,来研判几起犯罪之间的差异是否为同一作案人随着作案实践而造成犯罪心理和作案水平的变化。如果几起案件很明显随着年份的先后,在现场寻找目标物的熟练度逐渐变强、现场所表现的犯罪随意度增强、利用工具断离目标物的痕迹也越来干脆利落,那么这种变化则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不能轻易排除;如果几起案件作案方法随时间的变化不符合犯罪演化规律,或多起案件中犯罪水平相当不稳定,那么则可以认为是由不同主体作案。

3.2.3 寻找和大胆把握排他性依据

通过痕迹、物品的检验鉴定来进行并案的硬件并案难度之所以相对较小,是由于物证检验意见的内容具有极强的排他性,即使有些物证检验并不能保证同一,但在侦破阶段作为并案线索是足够的。

那么在软件并案中,也要寻找和把握一些条件在一定的区域内排他性极强的作案共同点。目前的盗窃犯罪成职业化甚至团伙化,这为软件并案提供了许多特定性极强的判定依据,如以下几种排他性依据:

(1)团伙作案的分工形式。团伙作案的分工,首先体现了作案人数特点,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其作案方式的组织性,由于组织性的组合形式本存在无数种可能,因此一旦在多个现场出现相同的团伙分工手法,那么就有极强的特定性

(2)异于常人的作案手段表现。由于当前盗窃案件高发,作案手法层出不穷,因此也有一系列极其特使的盗窃案件,并且这一类刑事案件难以模仿、一般盗窃犯难以想到或目标物极其特殊,那么应紧抓战机,大胆并案[5]。

4 结论与启示

通过对盗窃案件软件并案依据的系统研判相关研究,不难看出综合研判的关键不仅在于整体研究差异点和相似点价值特征的比较,更是在于用刑事案件的总体特征甚至是一些客观规律来对单个并案依据的考察这样一个基础性的分析,进而对每一个并案的共同点或差异点进行评判本质与否,这要求每一个共同点、差异点的本质得以明确的解释和判定。

这种用整体信息甚至是外部信息判定单个线索、依据的思路、方法,在物证技术鉴定中已应用和发展的非常成熟。实际上,不仅是串案分析,在专案侦查中的案情分析,也是应用这样一种通过其他线索和情报来检验某一处推论可信度的方法,从通讯学中信息传递的视域讲,是一种通过信息交叉来排除情报干扰因素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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