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渗透与弹性:社会工作者与案主双重关系的伦理反思

2018-03-31徐道稳谢玉宝蓝少茹

社会工作 2018年5期
关键词:案主社会工作者人情

徐道稳 谢玉宝 蓝少茹

双重关系是社会工作伦理的重要议题,在中国本土文化情境下,双重关系呈现出“人情”与“专业”并存的特点,如何处理好双重关系的界限,使得双重关系在弹性的范围内实现专业社会工作行为的目的,是本文探索的问题。国内已有关于双重关系的研究主要借助文献理论或以问卷结合访谈的方式去讨论双重关系产生的背景、表现、影响与对策,其实质是从局外人的视角去考察的。本研究从一线社工自身的工作实务案例出发,从实际产生的伦理困境着手,结合工作实务的复杂性与情境性,运用一般系统理论对双重关系形成机制进行分析,使得研究更贴近社会工作实务现状,为双重关系的处理机制提出具体的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人情社会中的双重关系

社会工作者和案主之间的专业关系是社会工作服务的基础。在工作过程中,当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之间产生工作外的其他角色关系,如社会工作者与朋友、雇主、商业伙伴、家庭成员或性伴侣等关系,那么这就形成了双重关系(Kagle、Geielhausen,1994;拉尔夫·多戈夫等,2005:130-132)。双重关系的概念最早在美国心理学会(简称APA)1958年出版的伦理手册中提出。1977年版修订的APA伦理守则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禁止咨询师、治疗师与来访者发生性关系。1992年,APA将双重关系作为一项规范在修订的伦理守则中单独列出(孙晓薇,2014)。关于双重关系的分类,Moleski&Kiselica(2005)将双重关系分为涉性的双重关系和非性的双重关系。Brian与Nick根据双重关系发生、发展的不同方式,将其划分为五类:境遇性多重角色、结构性多重专业关系、专业角色的转变、专业角色与个人角色的冲突、剥削性的专业关系(李扬、钱铭怡,2007)。Reamer将双重关系的主题概括为:亲密关系、追求个人收益、情感和依赖的需要、利他主义和未曾预料的境遇(Frederic G.Reamer,2002)。

双重关系具有弊端。汤芳(2014)梳理了国外学者关于双重关系弊端的观点:存在角色差异,导致利益冲突和影响中立与判断;权力差异与无伤害原则冲突;专业互动与日常互动互为干扰;难以建立深层信任感,影响有效移情;专业界限的偏移。国内学者也认为双重关系会影响社工的专业判断力和公正性,破坏社会工作的专业关系,损害服务对象的利益(沈黎,刘斌志,2006;赵芳,2013)。因此美国《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1999,1.06c)明确提出反对双重关系,指出:“社会工作者不应该同当事人或前当事人保持双重或多重关系,以免有可能对当事人造成剥削或潜在的伤害”(拉尔夫·多戈夫等,2005:247-248)。

然而,Clarkson指出,试图避免所有双重关系是不现实的(汤芳,2014)。Younggren、Bloom等认为故意避免双重关系反而是不道德的,在较小城镇和乡村地区工作的社会工作者,拥有双重关系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赵芳,2013)。过度强调专业关系的限制,如同在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的互动中人为设置障碍,忽视了人类互动的一般规律(Carla Alexander、Grant Charles,2009)。在有些情境下,建立私人关系有时可能反而有助于更好地协助服务对象克服困难,甚至可能是建立与发展良好专业关系的前提(赵芳,2013)。在争议声中,有学者提出不应该禁止所有的专业关系,如果将双重关系分为互补型和冲突型,那么互补型的双重关系是符合伦理的,有时是必要的(汤芳,2014),甚至对案主有所帮助(Frederic G.Reamer,2003)。

中国社会工作者与案主的关系也具有双重关系的特点。国内学者研究发现,相较于西方不带人情味的契约式社会工作专业关系,中国社会工作者更适合与服务对象建立一种亲密的朋友关系(赵芳,2013)。在中国文化处境下,社会工作专业关系是专业关系、工作关系和朋友关系的多重融合关系(张洪英,2007)。Cherng研究发现,台湾大学生比较喜欢和自己熟识的咨询师咨询(张海燕,2016)。还有学者在本土情境下提出了“有益无害的双重关系”的概念(曾群,2009)。

社会工作是西方社会的舶来品。西方倡导的个人主义使得个人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因此,西方社会工作者较易与案主建立界限分明的专业关系。而中国文化强调的是集体主义,个人遇到困难的时候需要得到家庭、社区伸出援手共同面对。尤其在差序格局中的中国,案主对于人情十分看重。因此,中国社会工作的双重关系呈现出本土情境下的人情味特点。费孝通先生用差序格局来形容中国社会中的个体的社会关系,认为人与人之间需要不断“欠着”,如果清算了,就无人情,人们之间也无需来往了(费孝通,2011:107)。现代法治社会受到人情的影响,托关系找工作等现象情况稳定存在于中国社会(孙宇,边燕杰,2017)。同理,在社会工作发展初期,人情因素对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专业关系的建立有着特殊作用(沈黎,刘斌志,2006)。在人情社会的生态环境下,社会工作者要实现助人的目的,就需要首先与案主建立“人情关系”,获得案主的信任,从而顺利开展服务。这势必会产生双重关系。赵芳(2013)认为,双重关系是中国社会缺乏制度信任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在没有制度信任的情况下,企图建立那种正式的、非个人性的甚至是淡漠的专业关系是“不近人情”的。

在双重关系讨论的基础上,国内外学者均提出了一些行动和对策。如Reamer,Herlihy及Corey,徐震及李明政,汤芳等学者针对双重关系构建了伦理决策模型或均以问题的形式提醒工作者在面对双重关系时应考虑的因素(Frederic G.Reamer,2003;陈曦,2014;汤芳,2014;张海燕,2016)。Patrick O’Leary等(2013)利用同心圆的形式展示专业界限元素,并将专业界限划分为“可渗透的界限”(如分享食物和饮料)与“不可渗透的界限”(如金钱交易)。工作者可以借助工具澄清双重关系的界限(张海燕,2016)。综上,常见的处理过程主要有:察觉双重关系、分析双重关系的影响、与案主进行讨论告知、请求督导的监督或咨询、研读《伦理手册》或借助工具,记录处理双重关系的过程、反思总结。

学者们的研究达成了共识,双重关系容易引起伦理困境,但并不是所有双重关系都要加以限制,只要处理好界限问题,那么双重关系是可以接受的。学者们提出了处理原则,但鲜有从实务案例中,讨论双重关系的具体操作。人情关系与专业关系的界限在哪里?如何维持双重关系之间的平衡?建立双重关系的过程是怎样的?在这个过程中有什么伦理困境?本文从实务案例的角度出发,思考双重关系的伦理困境的处理。同时,运用一般系统理论分析专业界限,对双重关系的实务操作处理提出建议。

二、案例分析:双重关系引发的伦理困境

案主李奶奶(化名)是一位64岁的老人,患有风湿病、心脏病和胆囊炎,每天都需要吃药,但身体一直不错。李奶奶丈夫和儿子已离世,儿媳离家出走,三个女儿家境一般。李奶奶靠捡废弃品和大女儿每月500元的生活费独自抚养三个孙子孙女。

进驻社区后,社工从社区工作站了解到李奶奶的电话和家庭住址。第一次家访,李奶奶不认识社工,但她并没有对社工存戒备心,因为过往受过很多好心人的帮助。了解到社工是从工作站得知自己的情况,李奶奶也没有将社工当作陌生人,而是善良、有爱心的工作人员。一阵寒暄后,社工很快得到了李奶奶的信任,倾听李奶奶述说自己的境遇。为更好地支持李奶奶,第二次见面时,社工便与案主签订了个案服务协议,确定了个案服务目标及内容。经过多方协调,社工联系了市内一家基金会的定期资助,缓解李奶奶的家庭经济压力。同时,社工辅导孩子们的功课、链接公益兴趣班,回应孩子们的成长需要。

2017年8月,突如其来的中风彻底摧毁了李奶奶的身体。瘫痪在床的李奶奶丧失了劳动能力,无法照顾自己和三个孙子孙女,只能由大女儿负责日常饮食和身体照料。因为医疗费、生活费,大女儿和亲戚好友借了许多钱,目前已陷入经济危机。社工走访街道社会事务办、团委及社区工作站,为李奶奶申请经济援助。因为没有户籍,李奶奶一家无法申请低保,但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的一笔救助款。

卧病在床后,李奶奶终日郁郁寡欢,与大女儿的相处也出现了许多矛盾。多次争吵后,大女儿离家出走,不再照顾母亲。随后,李奶奶对负责跟进个案的社工及中心所在其他社工同事们产生了依赖,基本上每天都会给社工或中心办公室打电话,寻求帮助。帮助内容包括关煤气、煮饭、打扫卫生、帮忙给小孩开家门。除了李奶奶,孩子们也常给社工打电话咨询生活琐事。没有了收入来源,李奶奶也和社工提过借钱的请求。负责社工及同事们付出了很多的时间精力支持李奶奶一家,有时候放下手头的事情就去给李奶奶帮忙,出现了能量耗竭、疲惫感。

在此过程中,社工以人情关系为切入口,以亲和的态度取得李奶奶的信任,从而逐渐“打入”李奶奶家庭内部,过渡到专业关系,与李奶奶签订了个案服务协议,对个案的服务目标及内容达成了共识。社工秉承专业的价值和理念,链接了基金会、街道、社区等多项资源为案主减轻负担。案主遇到经济困难时,提出向社工借钱暂缓燃眉之急,但借钱的事情一旦发生,社工与案主的关系就会变得复杂,产生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这种债权关系在社工的专业伦理守则里是不被允许的,因为它可能与专业关系纠缠不清,使得案主对社工产生依赖,社工失去客观公正的立场,出现角色混乱、能量耗竭。但如果社工不借钱给李奶奶,案主会觉得社工不通人情,明知自己有困难了也不帮助自己,这将破坏建立已久的人情关系乃至专业关系。人情与专业关系的冲突使得社工陷入双重关系引发的伦理困境。社工面临着如何处理社会工作服务过程中双重关系的界限和合理性的挑战。

三、渗透:双重关系的系统理论分析

一般系统理论认为,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可以看成是一个系统,系统是普遍存在的。系统具有边界,物质和精神能量可以通过边界进行交换。开放的系统具有渗透性的边界,能与环境有积极的能源交换(派恩,2008:152)。在本文李奶奶的案例中,李奶奶和社工分别是案主系统和社工系统。案主系统与社工系统之间有着“专业”和“人情”两道界限。“专业”和“人情”的界限有一个形成的过程,而案主的家庭系统也在其中发挥了影响。

首先,社工在了解案主时,是放下专业身份、以亲和的态度获得案主的信任。社工在与案主闲聊、拉家常中了解到她的家庭情况:案主家庭系统内部能量交换作用较弱,除了大女儿,其他两个女儿与案主的能量交换较少,案主可获得的资源十分有限,案主的系统边界也较为封闭,与周边的环境系统包括邻里、社区、政府以及其他组织系统交流较少甚至是没有交流,“我自己还干得来,不求别人”。案主热情善良,社工透过拉家常的方式与案主建立了初步关系。在与案主交流中,社工是用一套“亲和、家常”的话语进行的,社工称呼案主为“奶奶”,对待案主的孙子孙女如同自己的弟弟妹妹,案主也将社工当作了“朋友”。此时的关系是“人情关系”为主。在案主系统边界封闭、僵硬的前提下,社工运用柔和的人情关系软化案主系统的边界,获得案主的基本信息和信任。

在“人情”关系基础上,社工系统逐渐“渗透”案主系统的边界,开始以符号的形式向案主呈现社工的专业身份,“奶奶,我们社工是专门提供社会服务和搞一些社区活动的”、“奶奶,我们现在和您聊天其实是我们的工作,这是一种个案工作,我们需要发现您的需求再去为您服务”、“奶奶,我能看出您身上有很多优秀的品质,包括勤奋、善良、坚韧,这就是您的优势所在了”。从社工的一些话语“服务”、“个案”、“需求”、“优势”等可以看出社工以语言符号的形式披露自己的专业身份,让案主慢慢理解社工的角色。这时候的关系是一种“人情关系”为主、“专业关系”为辅的状态。

案主对社工角色的适应需要一定的时间,社工在此过程中不断向案主重现专业符号和话语,使得案主对社工的专业认知更深刻。“奶奶,我们社工不能直接为您提供资源,但是我们可以为您链接资源”。在专业关系逐渐深入的过程中,社工前期与案主建立的“人情关系”发挥了很大的缓冲作用,使得案主系统变得富有“弹性”,逐渐接纳社工的专业话语和服务,并对社工的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社工为案主链接到了基金会和辅导老师的资源,慢慢剥离自己“朋友”的身份,服务的推进中尽量减少直接与案主的接触,以管理资源的形式为案主解决困难问题。社工也尝试与案主系统保持明确的界限,签订明确的个案服务协议,建立“专业的关系”。

但是,案主的意外大病是一个转折点,案主无法维持之前的能量获取模式,向大女儿过度索求资源而导致大女儿家庭系统的崩溃(离婚),大女儿因此停止向案主输出能量(离家出走),此时案主系统也发生了能量的衰竭。于是案主对于与自身系统有密切联系的社工系统产生了依赖与要求,案主的孙子孙女也复制这种互动模式,寻求最容易、损害最小的方式满足自己的需求,甚至认为这是“人情的应然”。此时案主与社工的界限过度开放,“人情”与“专业”界限过度渗透,专业关系之外产生债权与债务人关系,以至于出现纠缠,案主对社工系统索求的能量过多。社工系统由于其自身的能量有限,呈现弱势状态,出现疲倦、力不从心的情况。“奶奶说她急需钱,没有钱她治不了病,基金会的钱没这么快到账,她向我借钱,我如果不借就显得没有人情味,会伤害了与奶奶的关系,我的服务可能会因此受阻”。

中国的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费孝通先生的“差序格局”理论解释了中国的人际关系事实:人们更有可能,也更愿意向家人和亲属求得帮助,然后才是非亲属、外人,关系由强及弱。社工在这种文化背景下,要先与案主建立“人情关系”,获得案主的信任,才能顺利过渡到专业的服务关系。“专业关系”的发展也有助于案主完善自身的社会系统,为其输入资源和能量,从而推动“人情关系”的深入,两者之间相互渗透。“社工给我申请到了基金会的资金支持,还带义工来给我家帮忙,我特别感激社工,他们真的对我很好”。案主用“好”而非“专业”来形容社工也表示了她对社工始终是一种处于感激的情感而非接受服务的心态,由此专业服务进一步加强了“人情”关系的深厚。

在社工系统与案主系统的界限具有渗透性时,这个界限也具有纠缠不清的潜在威胁。在案主系统“额外”要求社工系统给予“专业”界限以外的人情支持和能量输入时,如果社工系统满足案主系统基于人情关系的诉求,就会破坏专业关系的客观中立性,使“人情”大于“专业”、“人情”驱逐“专业”,社工系统也会出现能量的耗竭。如果社工系统维持“专业”系统的界限,不接受“人情”系统的能量索求,那么案主可能拒绝“不近人情”的社工,“专业关系”因此受到威胁破坏,影响专业服务的持续性。

在这个过程中,如何保持“专业”与“人情”关系的弹性,维持一个适度渗透的界限是案主系统与社工系统平衡互动的关键。而这需要社工与案主系统的调整和反馈,使得双方的适应性系统能够发展出一系列的替代性观念和行为。

四、弹性:处理双重关系伦理困境的思考

社工与案主两个系统有界限,但是这个界限不是封闭的,案例中出现“人情”与“专业”相互渗透,那国外的社工又是如何处理双重关系呢?

以吉尔·乔丹的案例为例①拉尔夫·多戈夫,弗兰克·M·洛温伯格,唐纳·哈林顿著,2005,《社会工作伦理:实务工作指南(第7版)》,隋玉杰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36页。。吉尔·乔丹是个35岁的离婚女人,觉得自己不行、没吸引力、事业不好,认为自卑是造成她离婚和阻碍事业发展的核心。在个案服务过程中,吉尔·乔丹越来越喜欢社会工作者鲍勃·坦普尔,不仅公开表示仰慕,而且在一次见面活动结束时拥抱了鲍勃·坦普尔。再后来,她明确表示对鲍勃·坦普尔的好感,坦言不会拒绝对方的爱意。鲍勃·坦普尔刚好也对服务对象具有好感,想进一步表达对她的感情,并发生性关系。但鲍勃·坦普尔明白《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社会工作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当事人发生性行为或性接触,不论双方是出于自愿还是受胁迫”。如果案例中的社会工作控制不了自己的感情,在服务期间与吉尔·乔丹发生性关系,那么鲍勃·坦普尔有可能会被暂时吊销工作执照甚至在司法判决中认定为犯罪。

从吉尔·乔丹案例可见,美国的社会工作者的伦理守则清晰且有实施效力。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是伦理守则的制定主体。在美国,行业协会虽不是政府部门,但其发布的守则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在行业自律和行为制约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工作者违反守则需要承担严重的后果,不仅可能丧失工作机会,甚至被认定犯罪。而在李奶奶的案例中,我们查找了内地的《社会工作职业道德指引》,该指引中没有关于双重关系的明确要求,且指引虽是民政部门颁发,但其更像是倡导性的文本,没有明确提及处理违规行为的流程和内容。那么,内地社工是否要依据美国的社会工作者守则去保持自己的专业性,而抛弃人情关系,这在中国本土情境下是值得质疑的。根据一般系统理论的观点,系统与周围环境进行资源能量交换,是会随着环境而进行适应和改变的,在中国本土的人情背景下,社会工作者伦理守则也需要进行一个适应。

如案例所示,人情与专业关系两者是相互促进推动的。人情关系是建立与案主的专业关系的切入点,在这个基础上,社工才能顺利进入案主的世界,成为他认可的系统,开放自己的边界。而这个边界的渗透性,在社工的角度是专业的需要,在案主的观点是“朋友、亲人”的身份。因此,我们开始讨论专业关系的弹性。

弹性是指系统的边界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情景的需要而灵活地机变。作为社会工作者,需要将案主眼中的人情关系慢慢转变成专业关系。在此案例中,社工推动自身角色的转变,用专业的话语为案主构建一套专业服务体系,为案主链接到基金会和辅导老师资源,慢慢地剥离自己的人情身份,但是这个过程失败了,原因可能在于社工没有把控好这个弹性的度,社工需要在服务中用各种方式(包括语言、姿态和一些符号的标识)表明自己的专业人员身份,而不应迷失在这种人情关系中,丢掉了自己的专业思维。社工应警惕自己基于私人感情的话语,避免营造人情的场域,对于案主基于人情关系的请求,社工要清楚地表明自己的专业身份,通过链接资源以满足其需求,将案主人情上的“感激”转变为“接受服务的满意反馈”,“李奶奶,我们对您的帮助,是政府对社区服务的购买,是我们应该做的,您的满意就是对我们工作的肯定”;若实在不能及时通过第三方予以满足,则也要灵活地运用应变策略以避免人情的过多干涉。

Patrick O’Leary的专业界限图允许了社工与服务对象可存在的模糊地带,但金钱交易是不可渗透的界限。显然,案例中的社工不能与案主成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债权债务关系。黄光国、胡先缙(2005)认为拖延策略并不是一个好的方法,可能会导致更严重的问题,建议在不损及对方颜面的前提下,间接拒绝对方的请求。但是如何间接拒绝并未说明。为保证服务品质及持续性,维护专业关系成为社工的首要考虑因素。结合案主当下的情景与能力,社工没有急于澄清专业关系,而先安抚李奶奶的焦虑情绪,与其探讨问题的解决办法。社工与督导沟通之后,向机构申请了一笔备用金借给李奶奶解燃眉之急。当借款拿到李奶奶手中,社工向李奶奶解释资金来源,进而表明没有直接借款的工作守则,同时表达自己会陪伴李奶奶共同面对困境的专业立场。李奶奶表示理解。整个沟通过程,社工始终留意沟通的场合、用词和语气。透过这次事件,李奶奶明白了社工的“立场”,触及到界限的意义。

此次困境的化解,社工通过专业“在场”与“不在场”的转换,既缓解了李奶奶的困境,又保持住了自己的专业界限。在案主不能及时获得资金支持时,社工于“不在场”时申请备用金,并于“在场”时重申自己的专业守则,在人情关系欲跨越专业界限时树立一道“屏障”,案主不能窥见社工的工作场景,从社工的符号表示中得到的是一套专业的体现,社工在“幕后”可以以己之力输出能量,但能量输出时必须披上专业的符号,从而呈现出专业的印象,打消案主过于依赖人情关系的态度。并且,社工在日常工作中也要注意自身的专业身份的维持。“居民来找我打印东西,我当然很欢迎,但是如果这过多地影响我的工作进度,我会提示他‘办公室里主任在催我交一个项目报告’,居民不能窥见主任的态度,通过这样不在场的表示,反而能营造一个专业的场域,使得居民懂得‘社工是一个职业,不是无原则的义工’”。

五、讨论与建议:渗透和弹性处理的立场及原则

案例中的本质是专业关系的处理。社会工作者在渗透和弹性的处理上,应遵循一定的立场和原则。已有的中国大陆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涉及关系的规定有“同工作对象保持密切联系,主动了解他们的需要,切实为之排忧解难”、“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社会工作者要正确处理与案主的关系。社会工作者要热情为案主服务,维护案主的利益。”,这些内容显得过于空泛,没有针对性和操作性,而运用了“排忧解难、清正廉洁”等具有中国特色的词语,又显得有“人情味”。这导致了社会工作者在面对服务中形成的双重关系时无伦理规范可依,同时使得社会工作者在按照自己的经验去处理与案主的关系时,常常因为自己未能完全遵守该伦理规定感到纠结和不安,时常要经历内心的冲突与挣扎(汤芳,2014)。

除此之外,社会工作者与案主关系的专业期望应该反映他们的动态和可变性,而不是假设静态和标准化的关系是可能的或优选的。针对不同情况下双重关系的处理原则应该有所不同(Carla Alexander、Grant Charles,2009),主张禁止有害的双重关系,允许有益的熟人双重关系(汤芳,2014),允许社会工作者在上级督导的监督和建议下,在不损害案主利益和严格记录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经验,对于双重关系有弹性地建立、延续和结束。

在关系渗透时,坚持专业立场。首先,适当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术语和技巧。与服务对象初次见面时,社会工作者应以热情、友好的态度与服务对象进行交谈,运用鼓励、同感等技巧打破面谈僵局,建立初步的专业关系。但这一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应说明服务的缘由和立场,协助服务对象明白社会工作者提供服务的目的是出于专业考虑而非人情因素。在服务内容的交流上,社会工作工作者可透过服务协议的签订促使案主明白,社会工作者提供的服务是在其工作职责范围;透过保密等原则的说明,突出社会工作者处理工作的专业要求,促使案主感受到社会工作者与日常邻居朋友交谈的不同,慢慢树立专业的形象。

其次,以专业方法回应服务对象需要。在服务对象提出求助时,甄别服务对象的需要,运用专业方法进行处理。如对于李奶奶的家务协助请求,社会工作者可尝试透过志愿者参与、培养大孙女家务自理能力等方式,为李奶奶家庭提供生活照顾服务。如此案主便能体会社会工作者的资源链接者和使能者角色。虽然社会工作者不应过多标榜自己的专业身份,在服务对象面前树立解决问题的专家角色,因为这容易使得服务对象在问题解决上依赖于社工的处理,形成不平等的专业关系,但社会工作者需要在适当的时机展现专业的立场、态度和工作方式,逐渐明晰社会工作者与案主间的专业界限。

专业界限的过分渗透使得社会工作者无所适从,内心产生矛盾和冲突。但社工仍需坚守的原则是,以服务对象的利益为优先考虑。社会工作者应跳出矛盾冲突的内心焦虑情绪,以服务对象利益为重,思考解决服务对象困境的办法,从而有效处理双重关系的伦理困境。当然,临时的处理办法并不能一劳永逸。社会工作者应从助人自助的角度出发,在缓解当前困境后,思考案主家庭长期的社会支持。

结 语

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之间的双重关系是社会工作伦理中值得关注和讨论的议题。社会工作从西方引入,双重关系在中国本土人情文化的影响下,呈现出独特的情景。作为社会工作服务的提供者,如何定位与案主的关系?如何厘清与案主专业关系的界限?是否限制专业界限的渗透?这些问题在现行的本土伦理守则中找不到答案。本文采用一般系统理论的视角,通过对李奶奶个案伦理困境的研究,展示了社会工作者在处理双重关系的行动过程和处理策略,为社会工作者处理双重关系提供了一个探索性的解释框架,为解决本土伦理困境提出了一种可能的策略。研究发现,为解决双重关系引发的伦理困境,社会工作者需要在渗透的关系中保持弹性,始终将服务对象利益放在首要考虑位置,透过“在场”与“不在场”的策略处理,协助服务对象解决困境,建立和巩固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形象。

随着社会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不同地区、服务领域的社会工作者在伦理议题上可能都会面临双重关系引起的伦理难题,渗透与弹性的观点未必能概括双重关系处理的全部经验。基于深圳地区的个案研究也难以形成具有普遍适用的理论解释框架。而本土社会工作实践经验将不断积累和丰富,在不同的社会情境中,不同社会工作者将有不同的思考范式和应对策略,是否有更为合适、恰当、有效的处理方式,有待于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们进一步研究和提炼。

中国社会工作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受教育背景、从业经验、督导等多重因素影响,社会工作者在面对伦理困境时的实务处理能力存在较大差异性。所在机构和行业协会应提供伦理主题的培训,培训和督导应包括训练社会工作者的支持关系技巧和反思实践(Carla Alexander、Grant Charles,2009),提高社会工作者对于潜在或实际的利益冲突保持警觉的能力,提供面临双重关系的监督/咨询机制,在保持透明度的情况下保护案主和社会工作者都可能受到有害行为的影响。提高社会工作者伦理问题的处理能力,保证社会工作服务品质。此外,曾群(2009)认为,双重关系的产生,与缺乏严格的社会工作专业制度有关。而制度信任是专业关系建立的基础(赵芳,2013)。因此,加快本土社会工作伦理守则的具体化和操作化,有利于规范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建立专业关系,为设定恰当的专业界限、保护服务对象利益提供行动指南,为一线实务工作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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