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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计划阶段的案主自决

2018-11-06曹陆婷子

山东青年 2018年7期
关键词:案主社会工作者社工

曹陆婷子

摘 要:案主自决作为社会工作的一个重要伦理守则,不仅对社会工作者的助人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指导,而且对实现“助人自助”这一目标有促进作用。社会工作者在对案主进行个案辅导时有义务尊重案主的权利与选择,案主自决原则显示出社会工作对个人意志与潜能的尊重,指导着社会工作者的助人行为。案主自决原则应该贯穿社会工作的整个实务过程,本文重点阐述“案主自决”原则在社会工作实务过程中计划阶段的运用及出现的问题,并给出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计划阶段;案主自决

一、计划阶段的案主自决原则

社会工作是一种专业的助人行为,它的发展离不开专业价值观与理论的指导,社会工作者在提供个案辅导时必须遵循社会工作伦理,案主自决是专业社会工作伦理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相信每个个体都有其独特性与潜能,是建立在优势视角基础之上的。“案主自决原则是社会工作者在尊重案主的价值和尊严以及确信案主具有能够改变的能力的前提下,提供给案主认识自身潜能的机会,帮助案主对当下情境作出分析,鼓励案主自我做主和自我决定的工作伦理原则。”[1]社会工作者在对案主进行个案辅导时有义务尊重案主的权利与选择,案主自决原则显示出社会工作对个人意志与潜能的尊重,指导着社会工作者的助人行为。

案主自决并非是绝对化的,而是案主拥有有限自决权。[2]由于服务对象自身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案主自决是有条件的,社工可以适当给案主一些建议,但是不能完全替服务对象做决定。

社会工作实务的通用过程主要包括六步骤:接案、预估、计划、介入、评估、结案。在社会工作实务的各个工作过程中,社会工作者都必须坚持案主自决的原则,而本文重点阐述在实务过程的计划阶段应如何遵循案主自决原则。计划阶段是在对服务对象预估的基础上,通过收集与服务对象有关的资料,对服务对象所面对的问题有细致的了解,根据案主的需求制定合适的目标以及选择实现目标应采取的行动。在这一阶段,目标的制定、目标的实现途径与行动都需要有案主的参与,要遵循案主自决原则,社工在这一过程中起协助的作用而非主导的作用。

二、计划阶段案主自决的限制

(一)案主本身制约因素

首先,案主遇到自身無法解决的问题向社工求助,其自身的能力往往是出于一种减弱的状态,特别是在制定计划阶段,案主对其所面对的问题了解不透彻,会觉得无从着手,觉得不自信,不相信可以通过自己的能力解决问题,此时他们会在精神上高度依赖社工,将制定计划的任务推给社工。案主的自决意识比较薄弱,导致其自决能力很难被激发,而意识往往是社会工作过程中比较难培养的。其次,有些案主确实不具备自决的能力与条件,比如有智力障碍的人、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他们在社工面前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第三,案主固有的思想观念与知识水平影响其自决。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案主在制定计划时不会只从个人利益出发,更多的是关注家庭、集体的利益,所以案主在制定计划时会面对着许多制约因素。对于不同的案主,他们的知识水平有所差异,这也会导致不同程度的理解能力以及计划制定能力的差异。

(二)社工的局限性

社会工作者也是人,他们也有自己的价值观,在制定计划阶段,社工很可能不能保持价值中立,不由自主地根据自己的偏好和意愿去影响或决定案主的选择。为了取得某种明显效果而不提供真实信息,夸张地陈述某个事实,或是通过一些带有倾向性的语句诱导案主作出决定。社工的服务对象不仅有一些弱势群体,还有一些不符合社会道德,违反法律的人,比如:婚外恋者,罪犯等。如果社工在帮助案主制定计划时不能意识到自身所介入的价值判断,就很可能在不知不觉间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案主,那么这个计划很可能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案主的利益,使计划偏离方向。[3]

在助人过程中,社工扮演着“专家”“权威”的角色,相对于案主来说,社工掌握着更多的专业知识以及解决某类相似问题的经验,所以在这种关系下,案主往往处于一种弱势地位,社工起主导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助人活动很可能出现“家长主义”。[4]有时,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案主的利益,社工会做出一些有悖于案主意愿的决定,尤其是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下,社工倾向于积极干预甚至为案主包办,形成一种自以为是的思维模式,将社工自己的意愿强加到案主身上,并觉得自己所做的一切决定与计划都是为了案主好,只有案主遵从这个计划,才能解决其所遇到的问题。[5]过度的家长主义不仅会使案主自决受到侵犯,还有可能使社工借机谋取个人私利。

三、一些对策的思考

(一)提升案主的自决能力与意识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为案主制定一个解决问题的计划可以节省时间与精力,但是从长远角度看来,不利于提升案主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主也得不到很好的成长与发展,所以在制定计划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培养案主的自决能力,让案主了解其与社工扮演的角色以及双方应该承担的义务,减轻案主对社工的依赖,让案主意识到自决是他的权力,拥有了这种能力他才能更好地制定计划,改变现状。

这里举一个例子,案主A想要找到一份工作,这时候社工需要帮助案主万达分解这个总目标,让案主自己确定一系列子目标。社工可以问案主这样一些问题:为实现总目标或子目标,有哪些具体的事情要做?以什么样的逻辑顺序去做这些事情?时间怎么分配?社工不必要将所有步骤一条条地为案主罗列出来,而是将这些具体的问题留给案主自己思考,这样可以调动案主解决自己问题的积极性,提升其案主自决的意识。

(二)帮助案主认识面对的问题及可能的选择

“克斯契鲍姆认为,有些时候对于计划的顺序以及期限应该少一些具体性和僵硬性,鼓励人们通过持续地灵活地选择其活动来追求目标。”

[6]也就是说,社工在帮助案主制定计划的时候不能太僵硬,不要把每个活动的具体程度、顺序以及期限加以限制。如果计划太过僵硬,其在实现短期目标时会导致频繁的失败,案主也会在一次次失败中丧失自信心。社工可以分析每一种选择的利弊与可能的后果,以及每一种后果可能要承担的责任,鼓励、引导案主清楚、准确地表达出自己的想法,帮助案主里清解决问题的思路。

每一个案主都是有潜能的,社工一味地帮助案主处理全部问题反而会扼杀其创造性,每一个案主都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与需要作出最符合自身利益的选择,在这个过程,社工更多地扮演“辅助者”的角色。很多时候,案主在制定计划时遇到困难,就会求助与社工,让社工帮忙拿主意,但是每个案主对于自己能够作出决定还是会十分高兴的,能让他们感到自信与力量,这样制定的计划在之后的执行过程中也会取得比较满意的效果。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社工可以对案主有更多的干预,比如:当某些没有自决能力的人(儿童、智障、痴呆人士)在做一些重要决定时,社工可以为他们做一些选择,但是一定不能损害服务对象的利益;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案主的决定可能会给他自己或他人带来伤害(自杀或杀人),这时候社工要对案主进行干预,以防止案主做出错误的选择与决定。[7]

四、总结

案主自決原则贯穿于整个社会工作实务过程,在制定计划时,更应该遵循案主自决的原则,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案主可以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并按自己的想法行事,挖掘潜能,发挥优势,增强自信心。社工也要注重促进案主自身能力的增长,在充分尊重案主选择的基础上,社工可以对案主做出的决定给以一定的指导与建议。当案主的决定明显会产生有害结果时,或者会侵犯他人权益时,社会工作者应当积极制止并且给与积极的干预,以避免案主或者他人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参考文献]

[1]焦金波,王超,李绍伟.专业社会工作者伦理价值选择之优先序列[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

[2]刘旖婷,刘冬梅.浅析社会工作中案主有限自决权[J].才智,2015,(3).

[3]杨竹.社会工作中的价值介入及其困境[J].北京大学学报,2002,(s1).

[4]王琳.案主自决原则的实践困境及规范性操作设想[J].安徽文学,2016,(3).

[5]李慧.案主自决原则在我国社会工作实务中的困境研究[J].法制博览,2016,(9).

[6]吉拉德·伊根.高明的心理助人者[M](郑维廉译).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

[7]刘旖婷,刘冬梅.浅析社会工作中案主有限自决权[J].才智,2015,(3).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江苏 扬州 2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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