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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西部地区民族恐怖主义犯罪刑事政策检视

2018-03-31屈耀伦

法学论坛 2018年6期

屈耀伦

(甘肃政法学院 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70)

一、我国西部地区民族恐怖主义犯罪成因及其特点分析

刑事政策是应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前提,而如何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须对其所针对的犯罪活动进行剖析,对民族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成因特点进行厘清与分析。对于恐怖活动、恐怖主义或者恐怖主义犯罪之界定,学术界历经长久争执仍尚无定论。笔者认为,恐怖主义犯罪的目的难以用单一或是某几种目的概括之,其呈现多目的性,但其中以政治目的尤为突出。随着社会发展,恐怖主义犯罪的手段将不再集中于暴力,控制或影响经济、利用网络、科技进行技术性手段都会成为恐怖主义犯罪手段的新趋势和新选择,但目前仍以暴力手段为主。在犯罪对象上,学术界存在“不特定多数人说”、“不特定对象说”、“象征意义对象说”三种主要学术观点,而“现在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恐怖主义袭击活动多是集中为具有象征意义或重要地位的建筑或场所,但同时也造成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因此“其犯罪对象主要是不特定多数人或具有象征意义的对象”*屈耀伦:《表象与实质:西部地区恐怖主义犯罪成因探析》,载《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

对于民族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学术界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其一,“民族主义恐怖活动是根源于对本民族语言、领土、宗教、文化、心理生活习俗与生活方式等认同基础上的,旨在追求本民族的独立(或高度自治)而引起的,以暗杀、绑架与劫持人质、爆炸、劫机等特殊暴力活动或暴力威胁活动为斗争方式的恐怖活动”*胡联合:《民族主义恐怖活动的历史、典型与特征》,载《党政干部论坛》200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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