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之重构
2018-03-31王秀哲
法学论坛 2018年6期
关键词:法律
王秀哲
(辽宁大学 法学院,辽宁沈阳 110136)
世界范围内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伴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而成熟,出现了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和以欧盟为代表的统一立法保护模式。但是大数据技术改变了个人信息生产、使用的样态,从而使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内容、模式等面临新的挑战。近年来,我国网络信息化技术发展突飞猛进,遗憾的是,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在理论和实践上均不成熟,个人信息的有序利用和权利保护越发成为社会的焦点,理论上,学者们始终坚持推进个人信息专门立法保护,实践中,以刑法为先锋的分散立法被动应对个人信息无序利用引发的社会乱象,由此导致了我国本就先天不足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在大数据时代无所作为。由于大数据之前的信息时代(本文简称“前信息时代”*通常认为,信息时代开始于20世纪中期计算机的发明和使用。2012年被看成是大数据的正式启蒙之年(参见冯海超:《大数据时代正式到来》,载《互联网周刊》2012年第24期)。大数据时代,信息的收集处理发生了质的变化,为了突出大数据时代特色,本文把大数据之前的信息时代简称为“前信息时代”,这一用法也可参见范为:《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重构》,载《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5期。)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理论无法有效地应对大数据技术浪潮的冲击,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的建构必须摆脱已有理论的惯性制约,直面大数据技术挑战,从整体制度建构层面进行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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