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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安定性研究

2018-03-31张淑芳

法学论坛 2018年6期
关键词:法律体系系统

张淑芳

(上海财经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33)

政府规章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和行政法治体系中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一方面,它是我国行政法渊源的基本构成,在行政法渊源的体系中占有绝对意义上的比重;另一方面,它对我国行政法治过程和行政法治实践产生直接的影响。一定意义上讲,政府规章安定则行政法治安定,政府规章安定则法治国家安定。反之,政府规章若在安定性方面出了问题,行政法治则必然受阻滞。可见,实现规章的安定性是我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治之必然。

一、规章安定性的解读逻辑

规章安定性是指规章在调整行政管理关系时应当保持理性并具有相对的逻辑关系以及保持确定性的状态。

规章安定性是法的安定性的组成部分,关于法的安定性有学者这样阐释:“惟更改不可太骤。康士丹特曰。‘制度之属於人民者。宜适合於人民观念。方可稍垂久远。罗马之倏废奴隶制。与德法之倏废田产制。因其不公平。不得不如此也。中世纪财产归僧侣把持。偷漏租税。阻碍经济与政治之进步。不能不改变。民有亦同此理。然改革之时。已不能无困难。以与守旧之律违背也。守旧之习尚。不容有速变。虽适当之改革亦然。’”*[意]龙勃罗梭著:《朗伯罗梭氏犯罪学》,刘麟生译,商务印书馆1928年版,第312-313页。这一阐释也适用于规章的安定性。所不同的是,规章所调整的关系是特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这种特定性就在于它是以公权形式所出现的社会关系,所以规章的安定性与法的安定性相比应当有着更加深刻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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