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规范义务
——一种民间法哲学视角
2018-03-31周俊光
法学论坛 2018年6期
周俊光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12)
引言
在当代中国法学界,关于权利的叙述无疑是主流话语,但仅言说权利而不论及义务,显然是法学研究中存在的内容上的欠缺以及学界对此不应有的疏忽。权利的实践必须设定有合理的代价支出,此一合理代价即为义务。在法律规范中,此种代价的规范表达即是法律义务。问题在于,现实生活中事实性地存在着远超法律权利之外的诸多权利现象。在面对社会中层出不穷的权利主张和权利诉求时,作为人造制度事实的法律规范自是难逃捉襟见肘、力不从心的尴尬状况。*谢晖:《流浪权再探——一份学理上的检讨》,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但是,法律规范的此种局限并未造成社会的混乱或失序,这就说明在法定义务之外尚有非法定义务来对此诸多非法定权利设定合理的代价支出,从而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关于此种非法定义务,我们需要基于民间法的研究立场,对其进行一种法哲学层面的思考,进而构造民间法的义务概念,为民间法研究的进一步理论化、体系化供应必要的资源积累。
目前,学界关于义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部门法领域,理论法学方面也有深入的研究出现。*理论法学领域,主要有张恒山、魏治勋、钱锦宇等学者就一般意义上的义务进行过专门研究。如张恒山对义务性质、内容、构造方面的研究(张恒山:《义务先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魏治勋对义务中禁止性规范之概念、渊源、结构方面的研究(魏治勋:《禁止性法律规范的概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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