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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精神与司法文明

2018-03-31李璐君

法学论坛 2018年6期

李璐君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 310008)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司法文明,是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定位和价值取向。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形成并在广泛社会领域日益彰显的契约精神是推进司法改革目标实现、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强大精神力量。契约精神与司法文明存在着内在的历史逻辑和理论逻辑,驱动着司法文明的实践理性和制度建构。

一、契约精神的形成与拓展

契约精神是人类从自然经济演进到商品经济、从身份社会演进到契约社会的产物,是伴随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而生长起来的文化奇葩。关于这一历史进程,马克思指出:“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22-423页。这深刻揭示了法律产生于商品交换、市场贸易的实践的一般规律。恩格斯也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538-539页。由此可以看出,生产、分配和交换行为产生了对规则的需要,推动了法律的出现。我国学者袁祖社指出:“契约在西方曾经是启蒙和革命的圣经,从人类文明史来看,近代文明的形成主要是借助了两种力量:一个是技术,一个是契约……西方近代以来的社会实质上是契约关系的社会……现代政治秩序以自由民主为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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