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灾害应对法的人权转向
2018-03-31廖艳
廖 艳
(贵州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
一、问题的提出
在人类历史进程中,自然灾害始终是文明发展和进步的巨大威胁之一。21世纪以来,自然灾害事件仍然快速增长,不同类型的重大自然灾害在全球各地肆虐,给各国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数据显示,2005-2015年期间的自然灾害造成全球70多万人丧生、140多万人受伤和2300多万人无家可归。超过15亿人不同程度地受到灾害的影响(妇女、儿童和弱势群体受到的影响更为明显),经济损失总额超过1.3万亿美元。*参见《2015-2030年 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第4段。事实上,自然灾害不仅导致了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也带来了巨大的人权危险,灾民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住房权、健康权、受教育权和食物权等诸多权利皆处于危险之中。美国卡特尼娜飓风后少数族群的住房权危机、*参见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Clinic Boalt Hall School of Law:When Disaster Strikes a Human Rights Analysis of the 2005 Gulf Coast Hurricanes——in Response to the United States’ Periodic under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2006。洪都拉斯米奇飓风中贫富阶层财产损失以及美国芝加哥热浪灾害中不同族群社区因灾死亡人数的巨大差异都可以证实这一点。*参见周利敏:《社会建构主义与灾害治理:一项自然灾害的社会学研究》,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人权乃人之为人的应有权利,享有人权乃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条件,因而自然灾害对人权造成各种直接以及间接的危险。
正是由于灾害与人权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应对灾害的人权价值所在,主张将人权作为减少灾害风险和恢复受灾社区的主要目标和基本方法,国际灾害应对立法也实现了从人道到人权的初步转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