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发展理念的环境法意蕴
2018-03-31刘卫先
法学论坛 2018年6期
刘卫先
(中国海洋大学 法学院,山东青岛 266100)
2015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建议》)明确将“绿色发展”理念作为与“创新发展”、“协调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理念相并列的五大发展理念之一。绿色发展作为一种发展理念,只有在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得到具体贯彻和落实,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在绿色发展理念的贯彻落实过程中,我们必须首先解决该理念的含义、本质及其对社会法制的整体要求等问题。具体到环境法领域,绿色发展理念对环境法的发展也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其在环境法中的具体化也是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促进我国绿色发展理念的法制化。
一、绿色发展理念及其中国化
相对于“创新发展”、“协调发展”、“开放发展”和“共享发展”而言,“绿色发展”的含义并非一目了然。虽然“绿色”本身是一种非常明确的颜色,但由于“绿色”与“发展”的结合使“绿色”具有一定的象征意义,从而使“绿色发展”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同时为确定“绿色发展”的含义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要想准确把握绿色发展理念的含义与本质,必须从绿色发展理念的缘起与背景着手。
从世界范围来看,绿色发展虽然在理论上存在程度差异而且在实践上也存在模式差异,*参见郇庆治:《国际比较视野下的绿色发展》,载《江西社会科学》2012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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