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公共信托理论阐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和公共信托环境权益的二维构造
2018-03-31王小钢
法学论坛 2018年6期
王小钢
(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长春 130012)
引言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基础究竟是什么?学界众说纷纭,至今仍然没有出现一种为学界所接受的一般理论。第一派学者认为,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基础。在这派学者中,有学者主张,私法意义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基础;*参见黄萍:《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主体适格性及其实现——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为理论基础》,载《社会科学辑刊》2018年第3期。黄萍认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具有私权性,国家作为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对其所有的自然资源遭受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生态损失,有权依据司法请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另有学者主张,公法意义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基础。*参见张梓太、李晨光:《关于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几个问题》,载《南京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张梓太和李晨光认为,针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应赋予国家一个公法性质上、私法操作上的请求权。第二派学者认为,自然资源政府规制权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基础。*参见徐祥民、巩固:《环境损害中的损害及其防治研究》,载《社会科学战线》2007年第5期。徐祥民和巩固认为,环境利益在实践层面的直接执行者是政府, 环境损害的防治主要应通过法律对政府权责的规制来实现。第三派学者认为,环境权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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