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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发展与环境立法新思维
——兼评《土壤污染防治法》

2018-03-31巩固

法学论坛 2018年6期
关键词:绿色环境发展

巩 固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 浙江杭州 310008)

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央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空前、实践力度空前、政策出台密集度空前,中共十九大更延续此热潮并将之推向新的高度,种种先进思想、创新举措不胜枚举,为环境法治的变革与提升积蓄了大量资源。可以说,当前中国法治的“环境时刻”*此处所谓“环境时刻”,借鉴宪法学中的“宪法时刻”(constitutional moment),意指将使法秩序发生重大变迁或重塑的关键节点。已然到来。然而,从热情到法制,并非轻而易举、一马平川。立法者能否充分把握历史机遇,制定出科学、高效、内具实施动力的环境“良法”,把经由政治动员、行政强力、社会启蒙和各种利益耦合所形成的强大社会动能引入到可常规、持续、自动运行的法制轨道上,实现环保主力由“政治动员”向“法治保障”的转变,仍面临诸多挑战。毕竟,绿色发展也好,生态文明建设也罢,都具有深刻变革色彩,并因而对相关立法提出了先进的、具有重大变革意义的要求。如果立法者不能敏锐捕捉这些要求并通过妥当的制度安排予以回应,如果环境立法的思维和模式还停留在过去,机械因循或受制于已经实践检验表明并不尽如人意的“传统”,那最终酿出的,仍可能是黑色发展的工业文明旧酒,哪怕瓶口贴上从已走在前列的政策文件或探索实践中复制过来的新概念标签。

绿色发展对环境法带来哪些要求与挑战,传统环境立法存在哪些不足,本文在此略作探讨,并以最新通过的、对绿色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为例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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