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检察监督为切入点完善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法律保障机制
2018-03-31李洪栓王
社科纵横 2018年6期
李洪栓王 焱
(1.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2.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天津 300000)
京津冀环境治理问题近年来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环保部于2017年4月份启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督查坚持每天通报的原则。从通报情况看,被督查企业存在环境问题的比例普遍高达70%以上,督查过程中京津冀地区还出现了六起拒绝检查、阻碍执法事件。从治理中存在的问题看,协同治理机制和发挥各个部门的治理作用是关键问题。京津冀地区现有生态环境法律保障机制明显不足。201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旨在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在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升级转移等重点领域率先取得突破[1]。《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按照“统一规划、严格标准、联合管理、改革创新、协同互助的原则,打破行政区域限制,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扩大区域生态空间[2]。”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2015年12月30日发布《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对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未来几年的目标任务予以明确,提出到202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削减[3]。本文以检察机关职能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为切入点,完善和创新相关机制,提出检察机关为京津冀环境治理中提供法制保障的新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