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必武法学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在联系
2018-03-31陈泽平孙丽岩
福建开放大学学报 2018年3期
陈泽平 孙丽岩
(1.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30;2.厦门大学,福建厦门,361005)
董必武先生在吸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精髓的基础上,结合中国革命实际,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与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法治建设实践中不断形成的理论体系,它与董必武法学思想都在不同历史时期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必要指引。在新的历史时期,重温董必武法学理论有关法治的精华之所在,以史为鉴,将为中国特色社会法治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一、董必武法学思想的主要内涵
(一)“依法办事”思想
董必武法学思想的内容极为丰富,其中依法办事思想是其中的精髓和集中体现。1956年董老在党的八大上向全党提出“党中央号召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的号召。[1]依法办事思想是董老民主法制思想的成熟标志,董老的诸多重要论断基本都围绕这一思想展开,该思想又具体化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有法可依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依法办事的基本前提是有法可依,即必须建立起完备健全的法律体系。董老强调,建设法制事业,必须首先要重视立法工作。“正规的政府,首先要建立一套正规的制度和办法……”“建立新的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和制度。我们把旧的打碎了,一定要建立新的,否则就是无政府主义。”[1]此外,成熟的法治需要有一部“良法”。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良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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