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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护士:美国法医临床学的特殊角色

2018-03-31卓荦

法医学杂志 2018年3期

卓 荦

(1.福建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福建 福州 350003;2.美国内布拉斯加大学医学中心,奥马哈 内布拉斯加州 68105)

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下,法医工作者主要在司法系统内的机构执业。正是由于这种职业属性,决定了实践中对于被鉴定人损伤程度的判定高度依赖医院的相关资料。倘若遇到临床抢救记录描述含糊或者表述不清的病历资料,就可能对伤情判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然而笔者通过在美国访学期间对相关领域资料的收集,发现美国司法体制下的法医临床学实践与我国有较大差异。在美国,从事法医学工作的专业人员是独立于司法系统的第三方。同时,美国法律意义上的法医一般是指从事法医病理检验,即通过解剖及组织病理学诊断开展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死亡原因调查的专业人员。而对于暴力、交通事故等造成的人体损伤案件的检验,并不属于“法医”的职责范畴,而是由“法医护士”这一特殊角色负责。在此,本文就以美国法医护士的工作模式及其所具有的优势进行介绍。

1 美国法医临床学概况

法医临床学(clinical forensic medicine或living forensic)最早出现在英国,并在实践了超过一个世纪后,由美国法医学者MCNAMARA于1987年正式提出这一概念[1]。目前,美国法医临床学涉及的内容包括性侵害、酒精及药物成瘾、自杀未遂、职工工伤、家庭暴力、暴力伤害、交通意外、医疗过失以及由此造成的损伤等[2]。美国的法律和司法体系与我国不同,使得美国法医临床学更侧重于对当事人损伤信息、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对伤者的身体及心理状态进行评估、干预和康复治疗,以及开展社区暴力案件防范的预防和宣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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