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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法学研究的三个核心问题

2018-03-31王桦宇

法学论坛 2018年4期
关键词:法律研究

王桦宇

(上海交通大学 凯原法学院,上海200030)

引言

自从领域法学的概念被引入到法学研究中来以后,受到了包括法学界在内的社会科学学界的广泛关注,①《中国社会科学报》曾开辟专版邀请提倡领域法学研究的学者介绍领域法学研究方法新进展,参见《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1月4日。同时学界内部也出现了一些疑惑。这些疑惑包括:最初提出领域法学概念和方法论的是财税法学者,是否“项庄舞剑,意在沛公”,真实目的在于构建财税法的独立部门法或独立学科地位?领域法学的提法会不会导致传统部门法和学科体系分崩瓦解,导致法学研究甚至是学科设置的混乱化,领域法学与传统法部门或法学科的关系又如何?是否仍然区分公私法的边界?在目前法学领域的主要方法论中,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成为目前法学研究的两种主要进路,领域法学与这两种方法论之间有何逻辑上的差异,是否为第三条道路?领域法学的研究方法是不是主张任何领域,只要与法律和社会现象沾边,都可以设置该具体领域的法学类型,是否造成法学研究“标新立异”的泛领域化以及有限法学研究资源的浪费,甚至是对学界良善研究风向的误导?以上这些看法,或多或少且比较普遍地存在关注领域法学研究的学界同仁内心中,本文将对以上理解上的误区结合领域法学研究的基本特性、基本目标和基本范围做一个较为完整的框定和稍显清晰的厘清,同时对领域法学的部分关联问题作出探讨和分析,并求教于学界的各位方家前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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