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我国法治建设中的权利认知与法律实践
2018-03-31李晓安
法学论坛 2018年4期
关键词:法律
李晓安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70)
引言
以权利为中心是近现代法治发展的标识。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对王权的限制、1689年《权利法案》对王权的剥夺;法国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开列的权利清单;美国1787年以宪法立国,开启了“凡权利无保障的社会即无宪法可言”①《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第16条:“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便无宪法可言”,转引自夏勇:《权利发展说》,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理学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30页。的以立法构造权利体系的近现代国家法律制度。国际社会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推动了权利体系的国际化、普遍化。
从现代法治发展的历时性考察,美国1787年宪法立国到20世纪中期走出经济危机,完成经济与社会的转型治理,历经200年左右的时间;英国18世纪晚期到英国迪斯雷利政府改革及司法改革完成,历经150年左右的时间。法国自第一共和国至第五共和国完成现代法治国家转型,也历经150年左右的时间。历史发展的经验证明,各个国家现代法治的萌芽期、发展期、成熟期都与这些国家的前工业化、工业化、现代化发展进程相适应。我国从晚清修律开始到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法律体系、新中国1950年代第一次较全面立法活动、1980年代第二次广泛的立法活动、到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建成、再到2035年前后完成社会转型的法律治理及2050年建成法治社会,同样历经150年左右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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