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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现实主义视野下的司法决策
——以美国法学为中心的考察

2018-03-31王彬

法学论坛 2018年5期
关键词:现实主义规则法律

王 彬

(南开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50)

自20世纪以来,没有哪个学科像法学一样在遭遇自身的“合法性危机”,在美国,这一危机集中体现为法律现实主义对法律形式主义无情的反思与批判。作为一场学术运动,法律现实主义盛极一时,引起了美国法学研究的思维革命和范式转换。该运动涉及学人众多、视角多元、观点纷呈,直接推动了美国司法能动主义的兴起与社会改革运动的展开。但是,随着美国社会转型的完成,自从20世纪30年代以后,法律现实主义的存活土壤逐渐消失,曾经风光一时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已成昨日黄花。进入新世纪以来,一场被称为“新法律现实主义”的学术运动却悄然兴起,为美国的法学研究重新注入了新鲜血液,而司法决策研究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兴起的。为正本清源,须从对美国法学知识谱系的叙事开始。

一、法律形式主义的脸谱:理想类型意义上的描述

自从启蒙思想家们为现代社会勾画了法治的宏伟蓝图,法律形式主义一直是一种主流的法律意识形态。无论是韦伯式“自动售货机”的隐喻,还是孟德斯鸠式“叙述法律嘴巴”的宣称,都将法律形式主义预设为法官决策的理想模型。这一法官决策模型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法律适用的普遍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以确立人们对“规则之治”的服膺,预防司法过程中“人治”的出现。然而,到底何为法律形式主义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学术谜案,事实上,并不存在任何群体或个体宣称自己是一个法律形式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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