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社会法的界定与法律性质论析

2018-03-31余少祥

法学论坛 2018年5期
关键词:法律

余少祥

(中国社会科学院 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北京 100720)

什么是社会法?迄今为止并没有权威统一的定义。据考证,这一新型法律观念首先产生于德国。1811年,德皇威廉一世在一次演说中,首次提及“社会立法(Social Legislation)”,随后这一概念被传入法国、日本和其他国家。作为社会立法的直接成果和现代法学的特定术语,“社会法(Social Law)”一词由法国和德国学者最早开始使用,汉字“社会法”的使用则最早出现在日本。在英美国家,由于历史、文化和法律传统不同,没有直接使用“社会法”的概念,只有“社会立法”的概念,*参见Glen Leet: Social Legislation,ALA Bulletin, Vol. 33, No. 3 (March, 1939), p. 217.但其表述的法律思想和内涵是相同的,因此本文在同一意义上使用这两个词语。

一、社会法界定的理论纷争

在我国,社会法研究刚刚起步。从现有文献看,学者们一直是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术语,使得其含义极为模糊,充满了纷争和不确定性。根据相关统计,国内对于社会法大约有接近40种不同定位,*参见李昌麒等:《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的再认识》,载《法学家》2005年第6期。各类定义和解释不胜枚举,甚至相互对立。总体上说,对于这一概念界定目前有四种主流观点。

(一)社会法无法清晰定义,不具有法律学上的地位和意义

这种观点认为,社会法只是一个法哲学或文化概念,是社会中的一种法律思想或思潮,没有确定的含义,不构成统一的学科名称。我国台湾学者陈继胜认为:“罗列社会法范围内的各法规仍难找出其共同的自主性,学术上无法成为法的理论体系,故社会法此一名词尚无法律学上的实质意义及地位。……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法律
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
法律推理与法律一体化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为什么法律推理必须是独特的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思维
法律拟制与法律变迁
非正义法律之解释与无效
《欢乐颂》中的法律“梗”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