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契约说从乌托邦到法律
——制度修辞的一种证成根据
2018-03-31谢晖
法学论坛 2018年5期
关键词:法律
谢 晖
(甘肃政法学院 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70)
把政治—法律统治视同契约,是人类社会长久以来的一种理念。这种理念,不惟在近、现代的西方国家存在,而且也存在于其它文明体中。例如,有人认为,契约论的观念,来自一位波斯商人的论述。而在我国,荀况早就形象地以水和舟作比喻,把庶人安政与君子安位的道理置于一种类似契约的理念下:“马骇舆则君子不安舆,庶人骇政则君子不安位。马骇舆则莫若静之,庶人骇政则莫若惠之。选贤良,举笃敬,兴孝弟,收孤寡,补贫穷,如是,则庶人安政矣。庶人安政,然后君子安位。传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此之谓也。”*《荀子·王制》,载王先谦撰:《荀子集解(上)》,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52-153页。我以为,如果说荀况的上述见解是从正面阐述了类似契约论的观念的话,那么,孟子的如下见解:“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孟子·离娄下》,载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上册)》,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186页),则从反面阐述了类似契约论的观念。这说明作为一种以交换为特征的社会契约观念,其萌芽也曾生于中土。在此意义上,社会契约观念明显具有普世性。但只要社会统治是社会契约模式的,就意味着它是社会博弈的结果,同样也是社会主体们在社会博弈中获得接受及可接受的结果。因之,法律的社会契约属性与可接受性要求这些理念,都在佐证着法律的制度修辞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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