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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宪治国下民主政治渠道的司法疏通理路

2018-03-31季金华

法学论坛 2018年5期
关键词:法律

季金华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南京 210097)

对民主概念的认识关系到司法是否具有民主功能的判断。德沃金、巴拉克和霍维茨等人从形式民主和实质民主的角度来理解民主概念,主张现代社会的民主应该是宪法民主,民主不仅应有程序价值,而且应有实体价值,民主是形式和实质的统一,形式民主意味着人民主权和多数人的统治,而实质民主意味着民主的价值统治、所有公民都具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对所有人的尊严与价值予以保障;*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刘丽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0页;[以]巴拉克:《民主国家中的法官》,毕洪海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4-35页;[美]莫顿·J·霍维茨:《沃伦法院对正义的追求》,信春鹰、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6页。在司法和民主是否相容的问题上,克拉玛德雷、哈贝马斯等学者认为司法与民主是相容的。司法是主权性权力,议会的主权在于法院,法院是具有主权地位的机构,宪法法院不是作为人民公开意志的代表,而是人民缺场时的主权代表,法官履行着主权的职能。*参见[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与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40-341。因此,法官必须在自身中寻求法律得以生成的社会良知的映像,从自己的良知来理解社会公众打算通过法律实现的普遍目标;*参见[美]皮罗·克拉玛德雷:《程序与民主》,翟晓波、刘刚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8-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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