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的宪法学思考
2018-03-31周叶中
法学论坛 2018年5期
周叶中 林 骏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中共十九大以来,党中央站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高度,提出了一系列有关党的领导的新论断、新方略、新安排,为我们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供了明确而系统的指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党政军民学,东南西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0页。中共第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加强党对各领域各方面工作领导,确保党的领导全覆盖,确保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中共十九届三中全会公报发布(全文)》,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2018-02-28/doc-ifwnpcns3855407.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6月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一重要论断写进宪法第一条第二款。因此,如何在宪法层面对“党的领导”进行理论阐释,已成为当下中国法治实践中纲张目举、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命题。本文即以“党的领导”的宪法理论为起点,对我国现有的相关宪法学理论进行评述,提出“党的领导”既是中国特有的经验现象,又是中国特有的话语资源,并已实际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的核心。
一、有关“党的领导”的宪法理论评析
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与社会的领导,是中国特有的政治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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