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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知假买假者的保护

2018-03-29陈少军

山东青年 2017年11期
关键词:保护

陈少军

摘 要:在现实生活中,知假买假者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获得三倍赔偿,观点不一,是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本文着重阐述现阶段在食品、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者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应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关键词:知假买假;保护;赔偿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对知假买假者应否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庭之间的裁判规则都不相同,造成大量“同案不同判”现象,引发司法公信力危機。目前,在审判实践中有三种主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知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法律规定的消费者定义并未将知假买假者排除在消费者之外。而且消费者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相对于生产者、销售者而言的,凡是与生产者或经营者进行交易,从他们手中购买商品,除非其自身也是经营者外,应被看作是生活消费,其身份应当被认定为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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