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2018-03-29周激扬
山东青年 2017年11期
周激扬
摘 要:相邻关系的处理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相邻关系的通行,提供通行的一方在必要的限度内容忍他人通行,通行一方应选择合理的通行方式,尽谨慎的注意义务。
关键词:相邻关系;通行;容忍义务
【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某。
被告(上诉人):齐某某。
原告吴某某和被告齐某某均系天台县街头镇后彭村村民,双方房屋坐北朝南,相邻而建,为相邻关系。原告吴某某的房屋位于被告齐某某的东面,双方屋前均浇筑有水泥道地,且相互连接。原、被告双方水泥道地之前还有一历史遗留的齐姓公共大道地(地势略低于原被告双方水泥道地,落差90公分左右),该公共大道地南面与村大路相邻,且相邻处有一宽约1米左右铺有石块的路可供行人通行至村大路。原告吴某某为了可以直接由自家房屋门前水泥道地经公共大道地的石阶路向南行至村大路,在未经集体成员协商讨论并同意的情况下,径自在自己水泥道地前的公共大道地上浇筑有一斜坡,该斜坡形成并存续使用多年。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后,被告将该斜坡敲掉、挖坑,并在公共大道地上堆放、丢弃杂物,妨碍和影响原告经由公共大道地向南行至南面村大路的通行权利。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又将油罐置放在公共道地内,将通路完全堵塞,行人完全无法通行。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清除堵塞在石阶路上的堆积物,不得阻碍道路,恢复被告在2014年11月6日因人民政府将猪栏间拆除一事挖除的原告水泥道地前的斜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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