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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心理学在诉讼调解中的运用

2018-03-29张华

山东青年 2017年11期

张华

摘 要:诉讼调解最核心的问题是双方的心理活动,也包括法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心理活动,它们对于调解能否成功在整体上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最终达成调解结果。本文借助司法一线的典型调解案件,从中归纳、抓取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生动的心理活动,试图找到带有普遍意义的司法调解中经常适用的心理活动规律。

关键词:心理学;诉讼调解;纠纷

一、化解纠纷为什么采用心理学方法

(一)心理调解的由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原则和制度既有实践经验基础,符合民事纠纷解决的特点和规律,又与现代世界民事司法改革的趋势殊途同归。

被誉为司法领域“东方经验”的民事调解,不论是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还是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相对于判决而言,民事诉讼调解可以缩短审理时间、简化执行过程、取得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因此,我们认为一个民事案件,在一审时首先要选择以调解方式解决,当调解的方法已经用尽,我们再采取以判决方式结案。博登海默曾经说:“法官应当了解其责任的性质并应当在他所得到的最佳信息的基础上尽全力完成其职责,而其最终目的,就是尽可能多地满足一些利益,同时使牺牲和摩擦降低到最小限度。”基层法院多数民事案件是可以通过调解很好地解决的,它节约了诉讼成本和充分利用了司法资源,实现了法律效益最大化,缓和了当事人彼此之间矛盾,便于案件的执行,应该大力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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