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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疑义考释二则

2018-03-29孙鹏程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训诂小子例子

孙鹏程

(上海大学 文学院,上海 200444)

对于《论语》疑难词句的训诂,古今学者众说纷纭,仁智互见。有些从传统的形训、义训、声训出发,有些说法则通过一些情理和孔子思想来解释字词。面对角度各异的训诂方法,我们必须有明辨是非的能力,用最科学的方法来求得正确解释。

高邮王氏父子的“终风且暴”和“夫佳兵者”二例训诂当属古人训释疑难词句的巅峰之作,究其方法,核心便是杨逢彬先生(2016)提出的考察“分布”。

何谓“分布”?一是指词在句中所占据的语法位置,如主语、谓语、宾语、定语、状语等等;二是指词的结合能力,即该词修饰何词,该词被何词修饰,等等。[1]简单地说,就是该词出现在该位置的特定上下文条件。我们需要明白,每一个词或者每一个词的不同义位的“分布”都是不相同的,并且是独一无二的。具体做法就是在同时代或者时代相近的典籍中,搜集尽量多的和考证对象同一结构或同一句式上下文的例子,然后归纳总结出考证对象的准确意义。本文运用此方法对“小子鸣鼓而攻之”的“小子”和“父为子隐”的“隐”进行考察,在指出一些所谓“新说”的错误的同时,也验证了考察分布的训诂方法更具科学性。

一、季氏富于周公,而求也为之聚敛而附益之。子曰:“非吾徒也,小子鸣鼓而攻之,可也。”(《论语·先进篇第十一》)

陆忠发在《〈论语·先进〉“小子”解》(2007)对“小子”含义有新的见解。其在文中指出:“《尚书》中‘小子’均系君主自称或尊称地位极高的人……战国末年之前,‘小子’都是对地位极高的人的称呼。孔子所说的‘小子’应该就是指鲁哀公。”其给出的理由是:(1)周代国君的嗣子称为“世子”或“太子”,太子继位为君王,若尚未除丧,则只能自称“予小子”。[2]122-123(2)《尚书》中有些例子用“小子”来表示君主自称或尊称地位极高的人。(3)“子”为商王的姓氏,姓子的人都有尊贵的地位,所以“子”引申有尊贵之义。综上所述,该句中的“小子”指的是鲁哀公,而非孔子的弟子门生。

首先,我们需明确我们的研究对象是“小子”,而不是“子”。“子”有“嗣君”“对男子的尊称”[3]1149的意思,而“小子”在《论语》时代并无此种用法,将“子”的释义赋予“小子”无异于张冠李戴。陆忠发所举的例子中的“小子”多是君主自称,或者辈分高的的人对辈分低的人的一种称呼,这与我们的考释对象“小子”是有区别的。还可能有一种情况,“小子”在今天看来指代的人在客观上可能是一些地位高的人,但并不意味着“小子”本身就是对地位极高的人的称呼,我们下文举的例子中有很多并不是指代地位极高的人,凭借这些例子,就足可让我们对此说产生怀疑。

其次,陆忠发所举的《尚书》的一些例子中“小子”的分布与“小子鸣鼓而攻之”里“小子”的分布是完全不同的。陆忠发所举例子中的“小子”多以“予小子”结构出现,这与我们考察的对象的结构是不一样的,出现的上下文条件也不一样,即“分布”不同;其忽略了词的每个意义处于不同的上下文语境中,其分布是独一无二的。另外,陆忠发所举的例子竟然无一例出自《论语》,这显然是说不过去的,这样得出的结论是站不住脚的。语言内部的证据尚且不足,语言外部的证据,即所举出的历史事实更是无法令人信服。

于是,我们先在《汉语大词典》中考察了“小子”的用法。其中的第三条释义即为“学生;晚辈”[4]1586,其引例便是此例。另外,“小子”还有百姓、谦称等用法,而无表尊贵、显贵的人之义。

我们再来看一下各家注本对“小子”一词的解释。朱熹《四书章句集注》说:“小子鸣鼓而攻之,使门人声其罪以责之也。”[5]126刘宝楠《论语正义》:“郑曰‘小子,门人也。’”[6]455篇幅原因这里不一一举出,可以看出,诸家对“小子”一词的解释还是偏向于指代孔子的弟子门生的。

关键一步在于对“小子”的“分布”的考察。我们全面考察了《论语》《孟子》《左传》《国语》《孔子家语》五部古籍,除去本例,共13篇,22次出现了“小子”(其中《论语》6例,《孟子》1例,《左传》4例,《孔子家语》11例)。其中“小子”作为一个整体称谓名词出现的,共19例,其中有17例表示“学生”这一含义。比如:

(1)子在陈曰:“归与!归与!吾党之小子狂简,斐然成章,不知所以裁之。”(《论语·公冶长第五》)

(2)曾子有疾,召门弟子曰:“启予足!启予手!诗云‘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而今而後,吾知免夫!小子!”(《论语·泰伯第八》)

(3)子曰:“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於鸟兽草木之名。”(《论语·阳货第十七》)

(4)“予欲无言。”子贡曰:“子如不言,则小子何述焉?(《论语·阳货第十七》)

(5)子游曰:“子夏之门人小子,当洒扫应对进退,则可矣,抑末也。本之则无如之何?”(《论语·子张第十九》)

(6)曰:“予小子履,敢用玄牡,敢昭告于皇皇后帝:有罪不敢赦。(《论语·尧曰第二十》)

(7)孔子曰:‘小子听之!清斯濯缨,浊斯濯足矣,自取之也。’夫人必自侮,然後人侮之;家必自毁,而後人毁之;国必自伐,而後人伐之。(《孟子·离娄章句上》)

(8)孔子曰:“虽然,各言尔志也,小子言之。”(《孔子家语卷第二)

(9)子曰:“弗学而行,弗思而得,小子勉之。”(《孔子家语卷第五》)

(10)孔子在卫,卫之人有送葬者,而夫子观之曰:“善哉为丧乎,足以为法也,小子识之。”(《孔子家语卷第十》)

由此可以发现,凡出自孔子之口,与例句分布相同的所有例子,“小子”均具有一致倾向性地表示其学生。王引之在谈到虚词的时候说到“揆之本文而协,验之他卷而通”[7]5,其意是,一个字的意思,放在这一篇文章里可以说通,放到同时代其他典籍相同分布的句子中,也同样可以说得通,这才算是成功准确的考证。

除此之外,为了保证结论的准确性,我们进一步考察了整个先秦64部典籍里出现的183例“小子”。通过总结归纳,我们发现“小子”的使用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辈分高的人对比自己低的人称呼(如老师对学生);二是统治阶级、地位尊贵的人的自称或谦称;三是地位低的人对地位高的人的一种讽刺称呼。这样一来,结合到具体语境,《论语·先进篇》“小子”指代孔子弟子,而非鲁哀公便是板上钉钉了。

二、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篇第十三》)

李为政在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新证》(2008)中认为,“隐”不应该为杨伯峻先生所译的“隐瞒”义,而应该解释为“审度”。其文章从两方面否定杨说、证明己说:一是哲学层面。李为政认为孔子主张“过则勿惮改”“见其过而内自讼”“不贰过”以及“过而不改,是谓过矣”,攘羊显然是一种“过”,孔子对它当然是持否定态度并主张攘羊者对自己的这种行为予以纠正,而绝不可能要求亲亲相隐,否则就与孔子的一贯思想自相矛盾。二是训诂层面。李为政通过翻阅字典,找到“隐”有“审度”义,然后找出古籍中有些“隐”释为“审度”的例子,但他忽视了“隐”所处的具体语境和历史时代。其认为若将此处的“隐”释为“审度”既与孔子的思想不谋而合,又有训诂学上的依据,[8]46-47最后还呼吁读者应多多关注字词的生僻义。

我们认为,在考证这类疑难词句时,不应将语言系统之外的情理、义理作为重要证据甚至唯一证据;并且虽可在语言系统之内运用形训、义训、声训等方法考索疑难词句,但不能缺少至为关键的考察“分布”环节。王力先生说过:“古人已经死了,我们只能通过他的语言去了解他的思想;我们不能反过来,先主观认为他必然有这种思想,从而引出结论说,他既然有这种思想,他这句话也只能作这种解释了。后一种做法有陷于主观臆测的风险。”[9]8正确的做法是从语言中来、到语言中去,遵循语言学方法,在语言系统内部找证据来解决问题。

我们首先考察了字典韵书和名家注本对“隐”的解释。《说文解字》:“隐,蔽也。”[10]1188《广韵·隐韵》:“隐,藏也,私也。”[11]259《汉语大字典》这样解释:“隐讳;隐瞒。”[12]4162其所引之例便是此例。《论语集解义疏》皇侃引范宁曰:“若父子不相隐晦,则伤破教义。”[13]184朱熹《四书集注》说道:“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5]146刘宝楠《论语正义》说道:“隐者,说文云‘蔽也’…郑注‘隐谓不称扬其过失也’蓋子事亲,当时微谏,谕父母于道,不致有过误。若不幸而亲陷不义,亦当为隐匿。”[6]537以上对“隐”的解释均为“隐瞒”。

接下来便是对其“分布”的考察。我们考察了“隐”在《左传》《论语》《孟子》《国语》里的使用情况,发现共29篇,59次出现“隐”字;其中用作动词共32例,无一例表示“审度”义。例如:

(11)董狐,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左传·宣公》)

(12)子曰:“二三子以我为隐乎?吾无隐乎尔。吾无行而不与二三子者,是丘也。”(《论语·述而篇第七》)

(13)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论语·泰伯篇第八》)

(14)知程郑端而不淫,且好谏而不隐也,使为赞仆(《国语卷第十三》)

(15)果敢者谂之,则过不隐。(《国语卷第十三》)

(16)柳下惠不羞汙君,不卑小官;进不隐贤,必以其道;遗佚而不怨,阨穷而不悯。(《孟子·公孙丑上》)

另,当我们拿不准某一个字词究竟为何义,且无足够证据证明己说时,还是应该遵照故训,优先考虑该词的常用义。从语言的历史性来看,语言是变化发展的,不同时代的语言,其语义语法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从这一点看来,汉代、魏晋学者距离《论语》时代较近,而我们距离《论语》时代则很远,这段时间足以让语言在各个方面都发生变化。因此,我们对《论语》时代语言的把握较汉晋学者还是有一定差距的。所以,当我们没有足够证据时,这里的“隐”还应遵照故训释为“隐瞒”。

通过以上两例对考释对象的分布考察,我们发现,许多学者在进行疑难字词训诂时常常会犯以下几个错误:一是未以语言系统内部论证为主,在无法用语言内部证据进行解释时,常常依靠思想情理助成其说;二是从语言系统内部考察时,却缺少了对某一词、某一词义出现的特定条件的考察,即未考察“分布”;三是为另辟新说,常用辟义,轻易否定魏晋故训;四是忽略语言的社会性和历史性原则,没有注意到语言是发展变化的。因此,我们解决语言问题还是应该从语言本身出发,注意语言的系统性、历史性、社会性原则,从系统内部寻找证据,考察“分布”,这样才能求得字词的正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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