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的实证分析
2018-03-29陈晓梅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8年7期
陈晓梅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山东 德州 253014)
近年来,一些人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财产,与他人串通伪造证据、虚构民事法律关系,以诉讼方式骗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制造虚假案件,甚至有些司法人员也参与其中,扰乱了国家管理秩序,严重损害了诉讼秩序、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将虚假诉讼逐渐纳入常态化监督范围。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对虚假诉讼的内涵、表现、预防和治理措施等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打击虚假诉讼,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司法秩序。
一、虚假诉讼的内涵
“虚假诉讼”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2003年河南检察系统举办的“虚假(恶意)民事诉讼”研讨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系虚假诉讼;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系虚假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对虚假诉讼的构成、查证及惩处作了系统的规定,认为虚假诉讼一般需要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串通;捏造事实;进行了民事诉讼或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自此,严重的虚假诉讼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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