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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吐蕃文租佃契约探析

2018-03-28

传媒论坛 2018年15期
关键词:租期汉文吐蕃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一、引言

据笔者考察,目前我国学界已刊布的敦煌吐蕃文契约文书约有三十件左右。①在这批文献中,与相对较多的借贷、买卖契约相比较,租佃契约仅有二件。笔者以为,这两件文书契文意思表述清晰,程式完整,为探究吐蕃文租佃契约之程式及内容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实物资料。基于此,笔者拟在学界汉译基础上对上述问题作探索性研究,以期裨益于学界。

二、题解

为行文之方便,现将这两件契约之汉译文转录于下:

《狗年王普多租地契》

(下文简称吐蕃文租佃契1)

狗年春,范向诚在维谷农田中三台地上有一突地,现将此地租给王普多耕种,共同以平分法种稷子,农田的产量不低于以前耕种人(即以前的佃户)。耕种和手使工具由普多自备。所收成果稷子,对半平分。保人有萨格来、宋雨多和其他人等盖章作证,土地主人向诚的签字也附上。

以后普多从土地受益时,如造成土地主人损失和分配不公,向诚将按照契约提出要求补偿。

《猪年通颊成员卡甲桑笃笃租田契》

(下文简称吐蕃文租佃契2)

猪年二月,七屯(城)通颊成员卡甲桑笃笃的作物田(坡北闸赤隅地方),因无耕牛农具,与僧人姜兰永搭伙,兰永出耕牛农具,种子与人工平摊,笃笃负责守卫盗贼,秋收后无论收入多少,……牲畜受病,农具毁坏,笃笃负责赔偿。如收入不立即分配,或施用诡计,则加倍偿还,其家门内外的任何财产、什具,无论放置何处‘以及所附新物’均被占有,不得争议半点。无论遭受何种损失,如收成未按全(或农民工钱)数和好坏平分,则应立行偿付相应债务。如此约定,每有灾祸或事端发生,他(笃笃)应出面解决。如果分成未按时进行,则根据惯例执行,(其)房屋、土地和工具直到布匹。无论放置何处,均可占有,不得争议,不得对没收物行使权利。他签名表示承认此约。如无任何家什或(其他)东西,或者他留下空屋潜逃,债务仍在,直至其归。

据契文表述,吐蕃文租佃契1、2意思表述较为清晰。吐蕃文租佃契1之大意是,狗年春,范向诚将其一突地出租给王普多耕种稷子,租价为对半平分,租田人王普多要保证农田的产量不低于以前的耕种人,耕种和手使工具由租田人自备,田主不得受损失和分配公平,如发生上述纠纷,田主均按契约约定要求租田人补偿,契尾是保人(三位)及田主署名画押。在这里,契文大致罗列了立契时间、当事人、标的物及数量、租价、担保、署名画押等八项租佃契约基本程式,显示了相当高的立契水平。吐蕃文租佃契2意思表述更为详细,也是一件程式完整之租佃契约无疑。在契约程式及内容方面,吐蕃文租佃契1、2基本相似,可与敦煌汉文租佃契约作比较研究。

三、契约之程式

为便于对上述问题展开对比分析,现引用同时期的敦煌汉文租佃契约作为比较。敦煌汉文租佃契约中属于吐蕃时期仅有一件,即P.2858v《酉年(829?)索海朝租地帖》(下文简称汉文租佃契1)。现将该件帖之帖文转录于下,再作具体分析。

索海朝租僧善惠城西阴安渠地两突,每年价麦捌汉硕,仰海朝八月末已前依数填还了。如违不还,及有欠少不充,任将此帖掣夺家资,用充麦直。其每年地子,三分(后略)

上件文书是一件租地之帖,但据帖意及程式,其性质与契约无异。读帖文可知,酉年二月十三日,索海朝租僧善惠的两突地,租价为八汉硕麦且每年八月末须交纳,如违约不还或欠少不还,以租田人之家资作担保,契尾是保人(二人)、见人(四人)署名画押。可见,该帖也是一件意思表述清晰、程式完整之租佃契约无疑。

(一)关于契首内容

于此,吐蕃文租佃契1载:“狗年春”,吐蕃文租佃契2载:“猪年二月”,显然二者契首均为立契时间。而汉文租佃契1之契首载:“索海朝租僧善惠城西阴安渠地两突”,在这里包含有租田人、地主、租佃标的物及数量,而立契时间“酉年二月十三日”却在契约中间(具体地讲在租田人担保程式之后)。可见,两种文契约在此方面有异,即契首表述内容不同。

再进一步考察,敦煌汉文租佃契约有十四件,其中三件为残契,契首表述内容不明外,有九件契约与吐蕃文租佃契约模式相同,契首也是立契时间之表述,如P.3155v《唐天复四年(904)神沙乡百姓僧令狐法性出租土地契》契首载“天复四年岁次甲子捌月拾柒日立契”。无独有偶,此现象在吐鲁番汉文租佃契约中也被发现。

吐鲁番汉文租佃契约共四十一件,下举一例与吐蕃文契约模式相同者作为补证,请看契文:

《唐龙朔三年(663年)高昌张海隆夏田契》

龙朔三年九月十二日武城乡人张海隆于同乡人赵阿欢仁边夏取叁肆年中、五年、六年中,武城北渠口分常田贰亩。海隆、阿欢仁二人舍佃食。其耒牛、麦子,仰海隆边出,其秋麦二人庭(亭)分。若海隆肆年、五年、六年中不得田佃食者,别(罚)钱伍拾文(后略)

众所周知,契首首列立契时间是汉文契约之传统模式之一。于此,据笔者考察,目前我国学界刊布之汉代买卖契约共计三十三件,契首为立契时间程式者二十六件即可说明。但在敦煌吐鲁番汉文契约中此种模式发生了转变,下文再举两例敦煌买卖契约予以说明。

S.1475v《寅年(822?)令狐宠宠卖牛契》

紫犍牛壹头陆岁,并无印记。寅年正月廿日令孤宠宠为无年粮种子,今将前件牛出卖与同部落武光晖,断作麦汉斗壹拾玖硕。其牛及麦,当日交相付了(后略)

(二)关于租佃标的物

于此,吐蕃文租佃契1载:“维谷农田中三台地上有一突地”,显然在这里指明了标的物之具体方位(维谷)及数量(一突),吐蕃文租佃契2载:“作物田(坡北闸赤隅地方)”,在这里只有标的物之具体方位(坡北闸赤隅地方)。而汉文租佃契1载:“城西阴安渠地两突”,在这里也指明了标的物之具体方位(城西阴安渠)与数量(二突)。两相比较,二者之间基本上无差异。再考察一下其他几件敦煌汉文租佃契约,在此方面是相似的,即特别要注明标的物之方位与数量。

如上文已例举之P.3214v《唐天复七年(907)洪池乡百姓高加盈等典地契》载“宋渠下界地伍亩”,P.3643P15《唐咸通二年(861)齐像奴出租地契》载“张桃渠地一段两畦共贰十亩”,等等均可证明。吐鲁番汉文租佃契也如是,如《唐初高昌傅阿欢夏田券》载“孔进渠(常)田贰亩”,在这里也指明了标的物之具体方位(孔进渠)与数量(二亩),《唐龙朔元年(661年)高昌孙沙弥子夏田契》载“石宕渠口分常田贰亩”也是,均可明证。上述现象表明,在此方面吐蕃文契约又借鉴了汉文契约的内容。

(三)关于租期

于此,两件吐蕃文租佃契约虽然没有明确注明,但细读契文会发现其的线索。吐蕃文租佃契1、2立契时间分别是“狗年春” “猪年二月”,而吐蕃文租佃契2之契文又载:“秋收后无论收入多少,……如收入不立即分配”,即说明就租价支付而言,一般是春租(田地)秋还(租价),即租价按年计算。在这里,“年”只是一种习惯计法,亦即农作物从播种到收获的一个周期,实际上不足一年。

相比较而言,汉文租佃契1也未注明租期,但租价也是按年计算,因为契文中有“酉年二月二五日,索海朝立贴”,“仰海朝八月末已前依数填还了”之记载即可说明。再据笔者考察,在租期方面汉文租佃契1仅是特别个案,因为其他大部分敦煌租佃契约对其却有明确记载:“租期1年的2例,2年、3年、4年的各1例,22年的1例,疑似1年的2例,租期作不定期处理的3例,疑似不定期的2例,因缺文看不到租期的2例。”可见,租期为一年或不定期的占多数,正好引证了上述说法:租期是灵活的,双方都有解约的权利,但至少得一年。

(四)关于租佃原因

吐蕃文租佃契1、汉文租佃契1租佃原因皆缺失,但吐蕃文契2则直接载明了租佃原因:“无耕牛农具”。再细读吐蕃文契租佃2之契文,地主因无耕牛农具,与租田人搭伙,租田人出耕牛农具,种子与人工平摊,地主与租田人似是各自“取长补短”,彼此之间的租佃行为属互助性质。如果此说有理,在吐番时期的敦煌,此种现象绝非一家,租佃制应亦流行才符合史实。日本学者池田温认为,正是由于唐代吐鲁番地区土地供应量先天不足才是导致吐鲁番地区较敦煌租佃制盛行的最根本原因。②众所周知,唐庭在吐鲁番实行均田制,每一丁授田额约为“6亩左右”③,而吐蕃在敦煌实行“突田制”,授田额“大体上都是一人十亩(即一人一突)”④。两相比较,在授田额上后者远高于前者。因此,从整体上看,敦煌租地契约远少于吐鲁番租地契约原因之一应在于此。

(五)关于租田人担保

据三件契约之契文分析,吐蕃文租佃契1与汉文租佃契1均是租地契约,其中当事人担保均为租田人担保,可作比较分析。据前者之契文,其担保内容颇为繁杂,归纳起来有四个方面:

一是“农田的产量不低于以前耕种人”,这是租田人对劳动质量和效果的担保,其意在于保证地主的利益不受损失。

二是耕种和手使工具由租田人自备,这是地主出地,租田人耕作的具体约定。

三是“所收成果稷子,对半平分”,即对半平分租价之担保。

四是“以后普多(租田人—笔者加)从土地受益时,如造成土地主人损失和分配不公,向诚(地主—笔者加)将按照契约提出要求补偿”,这是更大范围上保证地主利益不得受任何损失。

而汉文契约的担保内容只有两方面:

一是“如违不还,及有欠少不充,任将此帖掣夺家资”,这是租田人按时按量归还租价的担保,其意也是保证地主的利益不受损失。

二是“其每年地子,三分内二分,亦同分付”。

四、结论

综上所述,将吐蕃文租佃契约从契首内容、标的物、租期、租佃原因、租田人担保五个程式方面与同期敦煌汉文契约进行逐一比较分析,发现二者有同有异。同的方面反映了吐蕃文契约对汉文契约程式内容或模式的认同与沿袭,是对汉文契约程式传承的结果,二者之间的历史渊源关系不言自明;异的方面有些是沿用了比敦煌汉文契约更早之汉文契约的传统模式,有些是反映了吐蕃文契约在程式方面较汉文契约而言的瑕疵,整体上反映着吐蕃文契约较汉文契约而言的原始性。

注释:

①此处数据依据托玛斯编著,刘忠、杨铭译注《敦煌西域古藏文社会历史文献》,民族出版社,2003年;王尧、陈践译注《敦煌古藏文文献探索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杨铭《吐蕃统治敦煌与吐蕃文书研究》,中国藏学出版社,2008年。

②池田温著,张铭心,郝轶君译《敦煌文书的世界》,中华书局,2007年,第167页。

③鲍晓娜.《唐代西州均田制的实际授田标准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5年第3期,第23页.。

④杨际平.《吐蕃时期敦煌计口授田考》,《社会学科(甘肃)》1983年第2期,第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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