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利用的法律规制
2018-03-28潘霞
池州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潘 霞
(池州学院管理与法学院,安徽池州247000)
非遗是地域具有强势竞争力的文化资源,其鲜活的民族色彩、独特的地域信息、浓厚的乡土气息使其具有强大的旅游吸引力,成为当今文化旅游的核心资源,非遗的旅游利用已势不可挡。将非遗作为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一方面可以恢复非遗的生机和活力;另一方面,过度地、破坏性地、扭曲地开发,将成为破坏非遗的罪魁。在此背景下,将非遗的旅游开发利用纳入法制轨道,构建非遗旅游利用法律规制的基本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1 法律规制非遗旅游利用的正当性
1.1 现实的紧迫性
非遗具有本真性、活态性、本土性、整体性、民俗性、人本性等本质特征[1]。只有在非遗开发利用中保持非遗的本质特征,才能落实国务院关于非遗“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现实中,旅游开发者为获得利益的最大化,有违非遗本质特征的破坏性开发、重复开发、过度开发、异地移植、庸俗化开发等旅游开发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非遗的文化空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1 破坏性开发,歪曲滥用,有违非遗的原始形式与精神内涵 旅游利用者为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对非遗的文化内涵进行破坏性或歪曲使用,破坏非遗的本真性、整体性、本土性等特性。如为强化民族特色,创造并不属于当地的民俗习惯,打造伪民俗文化村,乱编乱排民间歌舞甚至抄袭篡改其它地方的民俗等破坏行为,严重损害了非遗的原始形式与精神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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