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河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研究
2018-03-28薛汶轩
传播与版权 2018年1期
肖 佩 薛汶轩
汾河1是母亲河黄河的第二大支流,是山西省人民赖以生存的水源,对汾河流域环境的保护是山西发展的重要条件。2017年10月7日,省长楼阳生对汾河流域进行视察,指出汾河流域发展应该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把流域的发展与城市建设、产业发展和扶贫攻坚结合起来,汾河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汾河地区的环境状况不容乐观,汾河流域污染比较严重,对汾河流域进行治理刻不容缓。2016年12月20日,四部门①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发布《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到2020年,各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立,对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依据。对汾河流域生态补偿制度进行研究,是汾河流域发展的重要条件。
一、汾河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存在的问题
(一)汾河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的现状
汾河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在汾河流域生态补偿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着。生态补偿的概念到目前为止并没有统一的定论,学者对此进行了不同的定义,对于汾河流域生态补偿的概念也有学者对此进行也研究。从不同学者的研究中可以得到的基本概念是流域生态补偿应当包括增益性的流域生态补偿和抑损性流域生态补偿。但是对汾河流域目前的基本状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汾河流域生态补偿的主体主要就是政府,是以政府贯彻执行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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