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交警的行政事实行为
2018-03-28张帆
传播与版权 2018年1期
关键词:法律
张 帆
一、公安交警行政事实行为的基本理论
(一)基本含义
1.公安交警的含义。公安交警即交通警察,它是警察的一种,是专指在交通管理警察大队工作的人民警察。一说起交警,人们通常认为他们只是简单的负责道路交通方面的违法事务,例如违章驾驶。但是,这只是交警众多职责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除此之外还有处理交通事故、维持道路交通秩序、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教育交通违章者等职责,特别是关于机动车的安监、驾驶人员的考核、驾照牌照的发放,以及道路交通方面的科研工作也归公安交警管辖。可以说公安交警是公安交警所有警种中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广泛、最直接、最深入,联系最紧密的一支队伍。他们的行为不仅关系到本职工作完成的质量,更是影响到人民警察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2.行政事实行为的含义。行政事实行为的出现不是一种偶然情况,它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导致行政权逐渐扩张的必然产物。早在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学者瓦尔特·耶利内克就率先提出行政事实行为这一概念,他将行政事实行为称为单纯高权行为,通俗来说就是建设街道、铺设绿地和交通事故的排除等。耶利内克将行政事实行为正式纳入行政行为理论体系时,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而只是描述一些他人认为应当归入事实行为的现象,根据耶利内克的理解,所谓单纯高权行为主要指事实行为一类行政行为而言,这一循环式的定义并未指出事实行为的要素。……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