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合同维权要点
2018-03-23王振乾
法庭内外 2018年1期
王振乾
随着旅行社业务经营主体的多元化,部分旅行社出现隐匿化倾向,“微信集赞送旅游”“购买保健品特价旅游”“2折旅游券”等频现。随之而来的是,无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突出,部分个人和非旅行社组织大肆从事旅行社业务,旅游者维权难度陡增,为了应对这些情况,在参加旅游时应当认真核实资质,选择正规旅行社,并签订旅游服务合同;遇有合同条款调整应当及时书面固定或者保存证据;旅行社如解除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否则构成违约;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核实营业许可信息选择正规旅行社
李先生是某保险公司的客户,经保险代理人周某介绍到某旅行社报名,该旅行社并未悬挂营业执照,李先生向该旅行社支付了费用,该旅行社向李先生出具了一张加盖有“某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专用章”的收据。后李先生随团出行,在旅行过程中,李先生发生急性脑梗塞死亡。李先生之子以该旅行社侵犯其父健康权为由诉至法院,后查明旅行社系“被代理”,收据上所盖公章和旅行社备案公章明显不同。因为李先生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系由该旅行社承接,原告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法官说法】
“保险用户特价旅游”伴随无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情况比较常见,这在无证旅游中比较典型,个别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为回馈客户组织旅游时选择了价格低廉的非旅行社承接旅游业务,当然也无法签订正规合同,即使有合同也可能存在冒用正规旅行社名称的情况,导致发生纠纷后无法找到合同相对人或者侵权主体不明,旅游者维权遭遇极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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