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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张卫平教授著《诉讼构架与程式》

2018-03-21叶秀秀

求知导刊 2017年31期

叶秀秀

摘 要:“重實体轻程序”一直以来是我国法学发展中的弊端,程序的价值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程序法始终作为实体法附庸式的存在,不仅打击了学者研究的积极性,更不利于学科的平衡发展以及实务操作的规范。

关键词:实体法;程序法;民事诉讼失权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一、程序法价值认识

张卫平教授的《诉讼构架与程式》不仅从宏观理论构架上突出了民事诉讼的理论价值,更从各项制度专题上强调了诉讼法的魅力,以此将诉讼法研究置于同等于实体法研究价值的层面上。 第一,是从宏观构架上对“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这样一个抽象的理论作出透彻分析,界定一国诉讼模式的关键因素在于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在诉讼进程中的运用。就此判断来说,英美法系各国属“绝对当事人主义”,而苏联则是“绝对职权主义”的典型代表国家,而对于大陆法系各国的诉讼模式是存在争议的,有少数学者认为其属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但笔者认同书中张教授的界定,认为其属于“亚当事人主义”。笔者认为诉讼模式的采取与一国的社会文化以及沿袭的法律体系有密切关系,因此在评价一国的诉讼模式时需秉持客观的态度。第二,是对我国民事诉讼的若干制度研究,包括证明责任、诉讼标的、集团诉讼等。

二、民事诉讼失权制度价值简析

基于本书内容的深厚,笔者以下主要就民事诉讼失权制度的价值谈自己的理解。

如张卫平先生在本书中所定义的,民事诉讼中的失权主要是指当事人(含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原本享有的诉讼权利因某种原因或事由的发生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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