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权问题探疑——为促进著作财产权交易
2018-03-21吴小评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8年4期
吴小评
(鲁东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 264025)
在文化产业领域的第一部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颁行之际,一场关于著作人身权①著作人身权又称为著作人格权或精神权利(见于本文的有些引文中)。制度的讨论还在继续。讨论曾受到国外相关理论与实践的影响,更与国内文化产业的发展密切相关。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和产业化改革的深入发展,作品的流通空前活跃,传统著作人身权制度的局限性愈发显露。诸多论者发现:“版权交易量呈快速增长的趋势”,“加剧了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冲突”[1];“既影响文化投资者的信心,也不利于作品的有效传播”[2]。于是,传统著作人身权制度“妨碍文化产业发展”[3]问题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
众说中影响较大者,一个是主张彻底摒弃著作人身权制度的取消说,另一个是主张著作人身权进入商业流通的转让说。二说的具体分析与批判虽不无可资参考之处,但其主体论说却因疑点颇多而难以自圆其说,远不足以解决问题。本文试从这些疑点切入,探讨传统著作人身权制度在产业化条件下的改革路径。
一、质疑“取消”说
取消说论者虽不多,却因独树一帜而引人注目。取消说试图为我们揭示出一种“民事权利体系内部的矛盾”:诸多民法学著述认为,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具有“人格、财产两位一体性”,而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则认为知识产权是财产权。并由此引申出一项任务:彻底否定著作人身权存在的合理性,确证著作权是“纯粹的财产权”,以解决这种体系性矛盾[2]68。……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