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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贷的风险与监管对策

2018-03-20邓建鹏朱琳马文洁

银行家 2018年3期
关键词:借款人借贷现金

邓建鹏 朱琳 马文洁

2017年10月,中国现金贷代表性企业——趣店正式在美上市,将整个现金贷行业推到媒体关注的风口浪尖。中国现金贷业务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等特点。该业务主要是小额(500~3000元为主)及短期借贷(大部分周期低于3个月)。

现金贷业务异常火爆和繁荣,许多相关企业实现华丽转身。除宜人贷、信而富、趣店、拍拍贷等已经上市以外,51 信用卡、量化派、融360等与现金贷业务存在紧密关系的公司亦公开递交IPO招股书,扎堆赴美上市争抢窗口期。据不完全统计,已宣布或正在筹备上市的现金贷或现金贷产业链条的公司数量已近20家。值得注意的是,在从事现金贷业务之前,这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大部分处于亏损状态,正是凭借现金贷业务,这些平台大多又起死回生,实现逆袭。

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下文简称“技术平台”)的统计数据,截至2017年11月19日,2693家现金贷平台在运营,主要分布在我国沿海省份,其中广东、北京、上海三个地区数量最多。网贷之家根据平台参与主体的性质将现金贷平台分为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P2P网贷、垂直借贷平台五类。本文主要分析基于平台主体为非银行的、无应用场景的现金贷,其类型主要为小贷公司(网络形式放贷)及部分P2P网贷。也即近期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密切关注的行业类型。

现金贷的主要风险

现金贷的借款客户主要分为三类:收入较低的蓝领和刚入职的年轻人;没有固定收入的大学生(目前这部分群体已被明确禁止发展为借款客户);中小工商业群体。根据“技术平台”数据,20~30岁、30~40岁的用户数量最多,分别占用户总数的40.76%和27.71%,并且男性用户远远多于女性用户,占比分别为66.65%和33.35%。这些贷款者很多都是“月光族”,他们贷款主要是为了解决日常消费需求、短期资金周转、应对突然的开支、资金代偿等问题,但也存在一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借钱”欺诈团伙,甚至是将借款用于“黄赌毒”的违法团伙。

现金贷放贷业务的盈利因素主要来源包括放贷利差和收取各类手续费(纯利息+服务费+手续费+逾期费等)。“技术平台”監测显示,现金贷利率折算为年化后大部分超过100%,而有些甚至达到500%以上,以覆盖成本(获客成本+运营成本+资金成本)和高违约风险。大部分平台只要坏账低于50%就能盈利,这是现金贷综合收费居高不下的核心原因。

与上述行业主要客户与盈利模式的特征密切相关,现金贷平台的风险既包括市场和经营风险,亦涉及各种法律风险。对借款人来说,主要存在着利率畸高、对借款人隐私保护不够、暴力催收等问题;对现金贷平台来说,主要存在着资金成本较高、风控不够完善、欺诈导致坏账较高、平台高管或实际控制人的无限连带责任等问题。

高利率风险

现金贷实际利率畸高广受诟病。不同的利率计算方式,导致市面上的现金贷出现了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两种类别。虽说有些放贷机构宣称“低利息”甚至“零利息”,但这只是借款者看到的名义利率。“技术平台”监测显示,若将服务费、手续费、运营费、逾期费、滞纳金等折算到利率中,现金贷实际年化利率(借款者的综合成本)大部分超过100%,有些甚至达到500%以上,且实际放款金额常与借款合同金额不符。部分平台在给借款人放贷时,通常提前收取服务费等费用(即砍头息),造成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与借款合同约定金额不符,变相提高借款利率。

暴力催收风险

对于逾期借款者,各种暴力催收则是最为常用的手段。有限的风险控制、借款的低门槛和畸高息费都使得一些现金贷平台逾期率居高不下。逾期未还款的借贷者常遭到催债机构的短信轰炸、电话骚扰、声誉施压、登门恐吓、人身攻击等暴力催收的举动,对于无力偿还借款的负债者甚至流传“把人逼到自杀才算两清”。无可奈何之下,个别借款者只能以死了结或者采取其他极端方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资金来源渠道违规风险

现金贷平台放款的资金来源一部分是自有资金,另一部分是外部资金。外部资金主要包括P2P资金、信托资金、银行资金、信贷资产转移等。以趣店为例,其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2017年6月末,趣店资金来源中的自有资金占比降至44.5%, 为170.25亿元;来自信托的资金55.57 亿元,占比14.6%;与P2P平台合作资金127.92亿元,占比33.5%;表外交易28.15 亿元,占比7.4%。现金贷平台的资金来源面临高成本与渠道违规风险。

2017年12月初,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 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强调要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对现金贷的资金来源做出了明确限制。这包括:“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 等等。

以趣店为例,截至2017年6月末,趣店与P2P平台合作资金达到127.92亿元, 占其资金来源的33.5%。那么这部分P2P 资金将面临违规风险,这意味着现金贷平台无法通过P2P平台融入资金。《通知》要求“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这条重申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杠杆上限要求,将极大地限制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场内ABS融资,阻碍小额贷款的资产证券化发展。

此外,一些现金贷平台融资渠道不稳定,导致现金贷平台资金成本较高。特别是2017年11月以后,现金贷业务受到地方监管机构以及社会舆论多重压力,传统的融资方式面临违规风险,导致现金贷资金端收紧。许多之前向现金贷平台出资的银行、信托机构最近纷纷表示,不再新增资金,最多消化完已签的合作,有些甚至直接准备退出现金贷市场。高资金成本将使这些主打“低利率”的现金贷公司的盈利程度有限,甚至无法盈利,将可能被迫退出市场。

欺诈风险

一些实力有限的平台风控流程简单粗糙,只需要借款者填一些基本信息,未经求证就放贷。甚至在早期现金贷平台跑马圈地期间,曾存在乱放贷的现象。为了盈利,平台制定了高昂的利率或各种收费项目,以覆盖高风险。就算平台没有风控, 依靠这种模式(高利率覆盖高风险),现金贷也曾是一个“很难不挣钱”的生意。而建立良好的风控系统需要大量的技术成本、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故大部分实力有限的平台在风控方面并不积极。并且目前行业信息孤岛情况严重,许多借款人的信用数据并未共享,这都导致风险控制水平难以有效提高。

因为缺乏良好的风控,现金贷平台在经营风险中的典型特征是坏账较高。其原因主要是线上贷款的欺诈行为,包括薅羊毛、多头借贷、网贷黑中介骗贷、账户盗用、身份冒用。另外,还包括一些借款人还款意愿差,以及多头借贷,即在多处平台借债。据“技术平台”抽样分析,预计有近200万现金贷借款人存在多头借贷情况,其中近50万借款人在一个月内连续借款十家以上平台。甚至有的客户同时在上百家平台借款。当行业出现大面积的多头借贷和过度授信,也有可能成为爆发债务总危机的导火索。

监管建议

从国际经验看,类似现金贷的行业在一些发达国家亦普遍存在,同样定位于超小额、超短期、超分散的细分市场,为普惠金融、社会稳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我国信贷资源配置严重不平衡, 传统金融机构针对中低收入人群提供服务必将在长较时间存在短板,而现金贷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亟须进一步规范,使其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

规范业务主体

《通知》出台之前,我国现金贷行业不存在平台准入标准,行业内鱼龙混杂, 存在着极大风险。美国、日本和英国等监管经验丰富的国家,均对小额信贷或类似现金贷机构的放贷人设置了准入制度,并且对提出申请的放贷人进行实质性审核。《通知》出台后,要求规范现金贷业务主体,“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但问题在于,“有经营放贷业务资质”具体指的是哪些组织和个人,是否应该进一步明确该业务的门槛和标准。

我们认为,必须要确立现金贷业务主体的准入门槛,在企业综合实力、发起股东信誉、经营业务范围、信息透明等方面对现金贷平台进行规制。一些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对于网络小贷牌照监管比较严格, 但是当前标准各有差异。由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自为政,并各自出台网络小贷相关监管办法的做法显然不合时宜,亟须在全国范围内对现金贷业务主体的详细资质加以明确。

完善信用信息数据基础建设

在我国,央行征信系统的主要使用者是金融机构,大部分的现金贷平台(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接入央行征信系统。这些现金贷平台自己获取的信贷数据有限,又无法对接央行征信系统,难以建立完善的风控系统,很难对借款人做出准确的风险评估。同时,现金贷平台缺乏共享信用信息系统,各个信息平台只负责自己的信息,不进行共享流通,这种“数据孤岛”现象导致共债现象严重、坏账率较高。

为此,一是要进一步推动国家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并开放给更多商家利用;二是应由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大力推进各现金贷平台等各类互金机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据媒体报道,2018年初成立的百行征信,由央行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主推,将把央行征信中心未能覆盖到的个人客户金融信用数据纳入数据库,以供互联网金融个人借贷业务机构参考,或有可能提升行业风险定价能力和风险防控水平,降低借款人的融资成本,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多头借贷”乱象。

借款人的适当性控制

现金贷平台在放款前通过风控体系评估借款人是否有意愿、有能力还款,将资金贷给有意愿、且有能力的借贷者;利用信息共享系统反欺诈和多头借贷,让守信的现金贷用户有机会获得低成本资金,不给骗子、老赖、无偿还能力之人借贷的机会。这涉及到借款人的适当性控制问题。

对于如何对借款人进行适当性控制, 《通知》要求“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應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这部分规定还须明确与细化,例如,如何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 如何界定过度举债,以及对用途、期限、冷静期等问题如何约定。

对于“借款人的适当性控制”的后续监管的细化,我们认为可以重点借鉴美国2 0 1 7 年1 0 月5 日发布的“ C F P B制定避免发薪日债务陷阱的规则(CF P B Finalizes Rule To Stop Payday Debt Traps)”。特别是其中一些要素,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评估:第一是借款人的偿付能力;第二是借款人的信用情况;第三是借款人的资金用途;第四是借款人的借款金额上限不应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一定比例。这些举措将降低借款人陷入债务陷阱的可能性。

统一利率算法

现金贷被“污名化”的重要原因是高利率,该问题亟待规范。

首先,我国应统一利率计算标准。诸如美国和日本对于利率的设定均要求为“综合有效利率”,并且要求以“年化利率”表示。为维护借款人利益,推动信息透明,避免一些现金贷平台虚假宣传,摒弃“日利率、服务费、管理费、手续费” 这种“障眼法”,《通知》规定“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这种举措是明智的。但是,当前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利率”的规定,与《通知》中对“综合资金成本”的表述存在差异,为此需监管者和立法者进一步明确。

其次,应重新设定短期贷款的利率上限。根据《通知》,现金贷及业务似归于民间借贷,受最高院司法解释中36%利率红线的限制,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无效。但我们认为,《通知》中的此项规定不太合理,建议对现金贷业务实行最高利率豁免,重新设定短期小额贷款的利率上限。利率上限具体的设置方法可参照美国得克萨斯州的方法,即对现金贷实施最高利率豁免(免于我国36%的贷款利率限制),根据贷款周期重新设定最高年利率(其中贷款周期是主要影响因素)。例如,期限为1~14天(2周以内) 的贷款,综合有效利率不超过200%;期限为15~28天(2周到4周)的贷款,综合有效利率不超过100%,等等。对超过此上限者,应给予行政处罚。

规范催收行业

民间借贷多出现暴力催收的问题,现金贷和其他信贷的收债行为并没有本质区别。《通知》中也强调:“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我国目前缺乏债务催收的相关法规, 债务催收的相关规范分散在各类机构的监管条例里,缺乏统一的管理。我国规范催收行业的规范化,从债务催收主体、债务催收行为以及执行机制三个方面进行限制,出台专门的债务催收法律规范,明确债务催收行业的主管机构,规范催收的三阶段:催收前,获取债务人相关信息、与债务催收相关的沟通等;催收时采取具体的催收方法;催收后,监管部门对催收不当的行为及时监管、审查、救助,等等。

现金贷是互联网与金融科技相结合的创新。没有一项新事物自始就是完美的, 监管者不应陷进舆论的漩涡中,受一些媒体对现金贷行业简单的“污名化”表述影响,用粗暴的手段让一个具有一定普惠金融特色的行业直接终结。相反,监管者应当看到现金贷存在的合理性,寻找弊端的本源,控制风险,完善服务。随着现金贷业务主体的规范、全国信用信息基础的完善以及合理的利率上限的设定,现金贷行业有可能继续发挥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补充作用,推动普惠金融在中国的发展。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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