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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经济分析的两个维度:产权理论与团队生产理论

2018-03-19周天舒

长沙大学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理论

周天舒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 北京 100080)

一 引言:经济学理论与公司及公司法

科斯在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开创性地运用了经济学理论去分析与企业相关的制度。在其之后的一大批经济学家(主要以美国的经济学家为主)都投身到了公司法的法律与经济学的研究中,阿尔钦与德姆塞茨提出了公司可被视为“合同集合”的概念[1]。伊斯特布鲁克与费雪对“合同集合”理论进行精炼,并将其应用到当代公司法的核心领域,即董事受信义务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并为当代公司法立法以“授权性”条款为主导的趋势奠定了理论基础[2]。当然“合同理论”在公司法的适用中也产生了诸多的问题,这又引发了运用经济学中“产权理论”来理解和指导公司法制度建设的潮流,哈特与威廉姆森在这一领域做出了突出的贡献[3]。同时,经济学中的“团队生产理论”在公司法的研究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关乎公司的内部权力如何分配。一系列当代美国最重要的公司法学者(如支持“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代表学者耶鲁大学的罗曼诺教授、支持应增强股东权力的代表学者哈佛大学的贝克教授)都给出了自己的解读[4]。本文将梳理“产权理论”与“团队生产理论”这两个经济学概念对公司法产生的重要学理影响。

二 产权理论与公司法

(一)基本介绍

经济学家趋于把公司理解为一组参与者之间合同的集合。如阿尔钦与德姆塞茨合作撰写的题为《生产、信息成本、与经济组织》的论文就提出了如下观点:“公司没有命令(fiat)、权威(authority)与进行惩罚行动(disciplinary)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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