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职人员财产公开的法治化思考
2018-07-23蒋伟龙
长沙大学学报 2018年4期
蒋伟龙
(长沙学院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22)
本文所称公职人员是指在国家各级机关及其他单位从事与公权力有关的公务人员。公职人员财产公开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依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法定机关申报规定范围内的财产并接受有关机关监督检查的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基本防腐反腐制度。在当今全国上下追逐中国梦的过程中,按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对我国公职人员财产公开统一立法的不仅具紧迫性,而且其立法条件已成就。
一 公职人员财产公开立法的法理基础
(一)人民主权理论
一般说来,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国家的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公职人员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人民主权理论的奠基人卢梭认为,“每个个人在可以说与自己缔约时,都被两重关系制约着,即对于个人,他就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而对于主权者,他就是一个国家的成员。”[1]马克思主义同样认为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委托,“国家制度只不过是政治国家与非政治国家之间的协调。所以,它本身必然是两种本质上各不相同的势力之间的一种契约。”[2]国家是某个社会中最大的抽象组织体,它只有通过一系列的委托,才能具体实现国家主权对内和对外职能。既然国家全部权力都是人民的,因此,人民对其委托的全部人员及事项都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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