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与约定之辩
——浅析《克拉底鲁》篇中的命名理论
2018-03-19刘立东
长沙大学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语言
刘立东
(辽宁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辽宁 沈阳 110136)
哲学以追求真理为己任,柏拉图通过对“理念”(idea)的追求彰显了这一点,并以此奠定了西方形而上学的根基。围绕理念的来源问题,历来有先天和后天之争,在古希腊哲学那里体现为自然和约定的区分。这种区分由于20世纪哲学的语言转向凸显为语言哲学中的语法学与语用学的关系,语言分析一时间成为了解决哲学问题的主要方法。但是随着语言哲学的历史演进,形而上学问题不再成为被拒斥的东西,而呈现出通过语言分析去领会形而上学的秘密。柏拉图《克拉底鲁》篇最早地体现出了语言分析与形而上学的关联,所以对其重新加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 苏格拉底和赫摩根尼关于约定论的讨论[1]
约定论中最主要的概念是“规范”。规范(nomos)被赫摩根尼等人用来表示成文法或不成文法(written or customary laws and rules),它无疑是人为的,不仅是由人为制定的,而且是由人为来改变和修正的。
从对话中不难看出,赫摩根尼主张的是语词约定俗成,在这里,我们认为赫摩根尼的约定论遵循的是一种“简单发声——形成公约(convention)——具体指物”的理论体系。除此之外,他还认为同样的一种东西在不同层面都有着不同的名称。
赫摩根尼的主要观点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其一,名称的正确性除了约定俗成和人们一致同意的之外,不再有其他的原则(384d);其二,一个命名者提出的任何名称都是正确的,即使更换,新名称也和老名称同样正确(384d),这一点明显继承了普罗泰戈拉派“人是万物的尺度”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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