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初郡国并行制新论
2018-03-19肖云飞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3期
肖云飞
(苏州大学 社会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
传统观点认为刘邦定都关中之后,地方行政上采用郡县制与封国制并行的双轨制,是为“郡国并行制”,诸侯王虽然拥有较大的独立性,但是都必须受中央的节制,诸侯王国和郡县一样都是隶属中央的地方行政组织*持此种观点的专家有:巴新生著《汉初郡国并行政体试析》载《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6期;唐德荣著《论郡国并行体制的特点》载《湖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汤其领著《西汉郡国并行论》载《史学月刊》2001年第4期;于敬民著《“郡国并行制”的最早倡导者——王绾——兼论郡国并行制》载《齐鲁学刊》1986年第1期;等等。一些教科书也多持此观点,不再一一列出。。这成为了史学界的不易之论,的确有一定道理。对传统史料以及部分出土文献分析后发现,上述观点仍有不完善之处,特别是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部分条文给我们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至少在“七国之乱”前,诸侯王虽然在名义上受中央节制,实质上却是独立的,中央和诸侯王之间存在激烈对立与冲突,有时甚至会发生战争,双方更像是一种特殊的国家关系。
一、同姓诸侯王的设立
秦朝建立后,为了使嬴姓天下能够“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1]236,秦廷就地方行政到底是采取郡县制还是分封制展开了大讨论。第一次是丞相王绾和廷尉李斯的争论,结果李斯的郡县之议得到始皇支持。八年之后,淳于越上议“殷周之王千余岁,封子弟功臣,自为枝辅……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1]254,建议实行分封,目的是防止齐之田常、晋之六卿的情况出现,间接指出皇帝身边可能存在这种问题,招致李斯等人的记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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