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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演变要素、主体动机与行为特征

2018-03-19向加吾

关键词:群体性舆情网民

向加吾

(安徽工业大学 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安徽 马鞍山 243032)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经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是一个发展机遇与风险挑战并存的时期,也是一个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和对社会秩序的危害程度明显上升的时期。随着我国进入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网络在信息传播上具有的超时空性、匿名性、符号性、包容性等特征,使其成为公众宣泄情绪、表达意见、维护利益的重要领域。群体性事件信息在网络中迅速扩散,极易形成网络舆情。分析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演变要素、主体动机与行为特征,有助于政府采取多样化的途径来引导网络舆情,促进群体性事件的妥善解决。

一、关键因子: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演变要素

(一)刺激性的公共事件

互联网虽然汇集了大量的信息,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能受到网民的强烈关注及追捧,只有能吸引网民眼球、引发强烈情感共鸣的刺激性公共事件信息,才能脱颖而出并引发网民热烈讨论,进而引发网络舆情。刺激性公共事件往往要具备三个特征:第一,事件要超越多数网民的心理期待,不走常规路,出乎意料。常规性的事件往往不会引发网民的集体关注,“猎新求异”才是大家的兴趣所在。正如卡普费雷指出的:“公众自发地重复着大众传播媒介所传送的那些被冠之以‘新闻’的信息。很快,简单的重复变成了解释,从原有事实出发,得出其所牵涉的方方面面,并由此决定公众舆论。”[1]54为强调信息出乎意料的重要性,卡普费雷对所说的信息作了补充说明:“不过这个信息必须在人们等待之中,同时这个信息对群体来说又必须是出乎意料的。”[1]54第二,事件挑战了大多数网民的道德底线与价值观,或者触及到社会主流的意识形态与价值观念。这样的事件会使网民的心理预期与现实产生不平衡感,为了重新生成平衡,他们会积极行动去维持现有的价值观念。第三,事件要能抽象出口口相传的意义性标签。根据舆情传播规律,一般认为有较强代表性,能抽象出时代感强的内容标签的群体性事件越容易在网络空间快速传播并形成网络舆情。这些内容标签包括网络热词、网络“英雄人物”等。随着网络信息的大量聚集和快速传播,群体性事件渐渐被一些具有高度内容概括性和意义代表性的词语标签化。这些网络热词提炼出了事件的核心因素,赋予了事件独特的意义和特质,同时因其独创性、个性化、精简性、易传播性的特点引起了网民对事件的持续关注和讨论。网络热词成为了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重要催化剂。从当前现实来看,任何一个标签化的网络热词都有可能引发一场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情。对群体性事件主体的英雄式推崇,反映了底层民众和社会边缘化群体要求改变现状与平衡利益的强烈诉求。社会较低阶层和社会边缘化群体在社会现实空间中的利益被忽视或被侵害,但他们在现有的公共管理体制下难以实现利益需求的满足,累积了大量的不满情绪。这种不满情绪带到网络空间后,网民们往往会将现实生活中难以实现的美好愿望通过事件在网络空间映射塑造的网络形象表达出来,就产生了网络英雄,这些网络英雄通常是群体性事件中的弱势主体。

(二)结构完整的网民主体

1.草根阶层:参与式讨论。互联网实现了从精英化到平民化巨大的使用主体转变,大量的普通民众(草根阶层)成为了网民群体的中坚力量。草根阶层社会参与的强烈愿望和利益表达的迫切需求在现实社会中难以得到实现,因而他们向网络进军,网络进入的低门槛成为其情绪释放和民意表达的理想空间。当草根阶层聚集在网络空间时,因为某些刺激性共同话题的凝聚,网民个人的有意识状态容易转换为群体的无意识状态,情绪和行为容易受到网络意见领袖的引导与支配,容易形成狂热、盲从、群体极化等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情。

2.网络信息搬运工:转移式放大。面对拥有大量信息的互联网,基于个人时间、精力和知识的限制,草根网民往往存在随意浏览和盲目点击的状况,许多重要信息难以进入他们的视野,而网络信息搬运工的存在则会牵引其注意力,指向某一方向。网络信息搬运工对重要信息进行转帖和扩散,使得网络声音以几何级数成倍扩大,网络言论空间快速扩张,开始形成网络舆情。

3.网络意见领袖:掌控式主导。网络意见领袖指在网络信息传播中非常活跃地为网民提供信息、观点或建议,并在不同程度上对网民施加个人影响的人物。网络意见领袖因其享有优势的信息资源、较强的平台发言能力、突出的认识—分析—执行力、广泛的社会联系而受到网民的跟随和推崇。网络意见领袖在各种网络论坛、聊天室、个人博客和网络社区等新媒体上传播信息和引领时尚,对广大网民的影响和牵引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网络舆情的形成和传播方向。在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当今社会,网络意见领袖的掌控式主导作用更为凸显。

4.网络推手:加工式的舆论引导。网络推手是指借助网络平台进行议程策划和设置,牵引公众的注意力朝向,引导网络舆情的走向,以此达到提升某个人、企业、品牌或事件社会知名度的个人或团队。在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情中,网络推手的作用有积极和消极之分:一方面,他们可以对事件作客观真实全面的正面宣传,引导舆情走向,推动事态向良性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他们可能会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对信息加以利用,恶意炒作、混淆视听,降低网络社会的公信力,促进事态朝恶性方向发展。

(三)格局重构的大众传播媒介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信息从发生端到接受端的流通需要一定的大众传播媒介。大众传媒包括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传统媒体是指电视、报纸、广播等以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大众定期发布新闻或提供资讯的平面媒体。新媒体是以数字信息技术为支撑,超越时空限制来进行信息传播和个性化服务的媒体,以网络媒体为主要形式。“新媒体拥有传统媒体无可比拟的优势,它可以快速将个性化的信息发送到众多的受众手中,实现他们的平等交流。”[2]在新媒体出现之前,传统媒体决定信息向公众发送的主题和范围,成为议程设置的主体,公众无法自主地设置议题。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体在一段时间内对某一新闻事件的突出报道会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使之成为社会舆论的中心议题[3]。网络媒体出现后,传统媒体的议程设置功能弱化,社会公众能在交互式的网络平台上获取大量信息,自由发表对各种事态的独特见解,原有的议题设置限制得到了充分释放,海量的民意在此聚集、碰撞、交融。“不同的网络空间可以构成不同形态的虚拟社区,异步互动的电子信件、电子布告栏、新闻讨论群组、网络电子布告栏以及同步互动的网络聊天系统等,都可以聚集一群人,彼此交换意见及想法。”[4]网络社会海量信息的汇集更显出了公众注意力的稀缺,能不能抓住大众的注意力是大众传播媒介在生存竞争的巨大压力下获得社会认同和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为此,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日趋以公众信息偏好为行为导向,一味求新立异,争相报道能抓住公众眼球的“劲爆消息”“独家内幕”。在这种追逐公众注意力资源的过程中,伴随着的是小道消息、都市传说、网络谣言等不胫而走,大众传播媒介不自觉地充当了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扩散的“催化剂”。

二、诉求指向: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主体动机

(一)利益诉求:利益难题的虚拟世界求解

社会改革和社会转型是一个利益被大范围调整和在社会主体间重新分配的过程,政府则是主导这一分配过程的权威主体。当前我国的社会现实是旧的利益格局被打破,新的利益分配格局尚未完全形成,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异质化、多元化的利益冲突明显。普通民众在利益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迫切需要通畅的利益表达渠道和有效的利益实现机制,而政府现有的制度供给缺乏和体制运行障碍不能满足民众的这种需求。当民众的利益诉求在现实生活中屡屡受挫后,他们会把目光投向虚拟化的体制外的诉求渠道——网络。“网络作为新兴的传播媒体,逐渐成为人们把握社会动态、了解舆情信息、表达诉求的重要舆论阵地。”[5]网络社会中的利益表达往往会引发或左右群体性事件的发展。

在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中,利益追求者包括直接利益关联者和非直接利益关联者。直接利益关联者是与事件有着切身的直接利益的当事主体;非直接利益关联者是指与事件本身无直接利益相关关系,但密切关注并参与事件的进展,期望获得长远利益的各种主体。与此对应,网络舆情中的主体利益表达有两种路向选择:一种是主体将自己或自己所属群体的境况、遭遇发布到网上,希望通过网络的信息扩散、真相揭露、民主协商、压力施加等功能来满足个人或群体的利益需求;另一种是社会上发生了一些特定事件,这些事件承载了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利益被忽视或被侵害的因子,承载了诸多的权利和利益因素,带有广泛的利益代表性,致使一些无直接利益相关者积极在网络上表达和呼吁,以求得社会利益格局的重新平衡。

(二)权利诉求:知情权与话语权的尽力争夺

随着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公众的权利意识不断加强,维权要求不断增长,维权已经成为当代中国公民在现实社会和网络空间中进行民意表达的主要趋势。

知情权是公民知悉和获取信息的自由权利,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具体来说,知情权是指公民有权了解国家的重要决策内容和政府的重要事务情况,有权知道当前社会发生的重大事件的真相,尤其是涉及到普遍公民权利和利益时。公民的知情权是对政府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重要手段,是消解谣言流言、稳定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是维护公民各种利益的迫切需要。在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中,知情权具体化为网民对事件真相的积极探求。一些突发事件发生后,网络媒体会第一时间报道事件,其报道会引来很多网民的强烈关注,于是网民会积极探询事件的真相。但是,由于事件本身发展进程的不确定和不明朗,或相关部门出于保持社会稳定、维护政府形象等原因而刻意掩盖某些信息,或新闻媒体对事件进行断裂化、碎片化、节点式的报道等,媒体的报道构成我们对环境的认知,但是我们通过媒体认知的环境是经过剪裁的不完整的世界,李普曼称之为“虚拟环境”[6]。种种原因导致有关事件的信息不够及时、全面。因此获得事件的详细信息,了解事件的全面景象成为网民的强烈参与动机。

对话语权的争取成为网民另一个重要的权利动机。“网络话语权是网民通过网络平台充分行使表达权,使自己的意见得到他人的认可和接受,并影响他人的意识。”[7]在网络大规模普及之前,作为社会大众传播中心的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掌握着社会的话语权,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成为其主要功能。作为传统媒体输送信息的接受方,因信息传送中的不对称和不平衡,普通社会公众很少能占有公共话语权。随着低门槛、低成本的网络普及,网民群体在逆反心理的驱使下具有打破官方话语垄断和彰显自我独特价值的心理特征。在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发展中,网民争取自身传播权的决心非常明显,他们在各种网络载体中如微博、社交网站、论坛、博客、微信等,以日志、评论、图片、视频等形式形成民间个人媒介,目的在于肢解官方主流话语地位,积极抢夺草根话语权,构建由民间主导的公共话语平台。

(三)价值诉求:道德裁判与自我表现

能在网络上产生巨大冲击力并形成舆情潮的事件,往往是对现有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带来巨大挑战的事件。网民基于一种正面的主观价值观驱使,会在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中主动表现出对事件处理过程的价值评价和道义思考。从本质上看,网民的价值动机在于他们会基于自身的社会常识、法律知识、伦理道德观念、风俗习惯理念等对事件进行价值评判,这是一种道德化审查和合法性拷问。当相关部门对事件的处置带有明显的常规价值偏离或违背基本道德律或打乱价值优先序时,网民的这种价值裁判行为会更加凸显。随着网络民意对公共权力影响的日益巨大,网民的价值裁判会影响到事件的最终走向,也会引导政府部门对事件的处置,甚至还会对整个社会的道德观念和价值体系造成深远影响。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认为人有高层次的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为了满足这两种需要,人会通过自我表现来获得他人的认可和高评价。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在他人面前展示自身的才能与特质是人的天性。网络社会是一个特殊的场域,具有多元化、匿名性、自由化、平等化等特征,网民的现实社会地位差别在网络中被消解,现实身份与网络身份并不等同,人们可以脱离现实身份的束缚而尽情展现自我的存在价值。网民自我表现的方式丰富多样,如编制极具特色的顺口溜、流行语和诗词,设计形象感十足的动画、视频、语音文件、图片,加工并再现幽默化、娱乐化、反讽化、戏剧化、无厘头化的场景等。一些网民将自己独家掌握的事件信息以“惊人内幕”“独家消息”等显著标题在网络上发布或揭露[8],引起其他网民的疯狂点击,从而显示自己的信息优势。有些网民专门把某一事件中的行为、话语、现象等延伸到其他社会现象或事件中,通过嫁接、重组、融合等方式对多种社会元素进行处理,引导其他网民形成对官商勾结、权力寻租、官员腐败等公共权力机构的反面化印象和否定化认知,从而期望显示自己的与众不同。为了吸引他人的眼球,网民经常会有非理性语言和夸张化行为表现。

三、民粹主义与道德至上: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主体行为特征

(一)民粹主义倾向

在当前的网络社会,有两类性质的事件最容易成为网络关注的焦点:一是涉及社会个体权利和利益的保护、社会不同阶层群体的矛盾冲突、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部门不作为的事件,二是涉及中美关系、中日关系等对外关系的事件。前一类性质的事件往往体现了公众对事件真相的追问、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对伦理道德的坚持和捍卫、对政治权威的质疑与消解等追求,强调公众对内的现实批判;后一类性质的事件往往体现了公众维护祖国领土完整、主权统一的爱国立场和希望祖国繁荣昌盛、日益强大、在国际上地位越来越高的美好愿望。这些事件往往与国际局势发展密切相关,强调公众对外的民族主义情绪宣泄。纵观这些年来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演变过程,不管是对内的现实批判事件,还是对外的民族主义情绪宣泄事件,民粹主义的舆情主体行为倾向都有非常突出的表现。

民粹主义具有非常丰富的深刻内涵,可以被不同的政治立场作为行为最终价值解释,也可以作为多种意识形态的依附理论而存在。作为一种流行的当代社会思潮,著名学者俞可平认为核心含义在于其极端的平民化倾向,即极端强调平民群众的价值和理想,把平民化和大众化作为所有政治运动和政治制度合法性的最终来源,以此来评判社会历史的发展[9]。民粹主义极端强调、大力推崇底层文化与道德的价值意义,推崇“反对精英主义”,对富人、政府官员甚至知识分子等极端蔑视,忽视或否定政治精英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民粹主义没有完整和统一的意识形态理论,作为一种对“现代式侵害”的情绪反应,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绝对化、极端化的对抗性特征。同时由于对现实社会的判断往往来源于生活经验和直觉认识,其判断和定性具有简单化、泛道德化的特征。

民粹主义倾向在两类不同性质的舆情热点事件中表现突出,但表现形式有所差别。当前中国利益格局还处于调整、尚未形成中,社会利益分配过程中出现了贫富分化日益扩大,社会出现了基于资源占有不均衡和地位不平等的不同社会阶层。当前我国的社会分层体系和流动机制还具有一定的僵化特性,不同阶层之间资源占有、生活方式、思想观念等还存在显著差异,这种阶层差异会导致不同阶层间的隔阂和敌意。处于社会较低层级的弱势群体一方因为生活的艰辛和不易容易走向一个认识的极端,认为富有阶层基本上是靠官商勾结与权力寻租来获得本属于广大人民的社会资源。在这样一个偏执化的普遍意见氛围中,“为官者必贪腐、为富者必有罪”成为网络空间的共识。当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间发生矛盾时,网民的意见总是一边倒,支持弱势方,“仇富”“仇官”思想突出,而很少追究事实真相。在此过程中,一些不被网民的偏执激烈情绪感染、不随波逐流地盲从大多数意见、理智发表中立看法的知识分子被认为是为现有政治体制服务或者投靠社会权贵阶层的既得利益者,教授被讥讽为“叫兽”,专家被嘲笑为“砖家”等,受到网民民粹主义思想的影响,发出理智声音的人往往受到广泛的道德质疑与挑战。在涉及国际关系议题的对外事件处理时,民粹主义倾向表现出明显和直接的民族主义情绪宣泄,带有狂热、偏执、幼稚、非理性等言论与行为表现。例如当中日之间有矛盾和冲突时,就有网友号召抵制一切日货,这种网络动员蔓延到网下的现实世界中,会发生不分青红皂白地打砸日系车和打伤日系车车主的行为。政府高瞻远瞩,从全局视角采取理性的态度力求解决对外争端时,一些不明事理的网民却认为是政府太软弱无能,网上网下采取激烈手段攻击政府。这种非理性的态度和行为常常会干扰政府外交策略的正常开展,有时甚至会因此非常被动。

(二)道德至上倾向

在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情发展进程中,很多网民往往与事件本身并无直接利益关系,但是他们却愿意花费许多时间、精力、心血来参与和关注事件的发展。究其原因,他们往往是出于一种深厚的道德捍卫动机和正面价值取向的驱使。道德是道和德的合成词,道是方向、方法、技术的总称,德是素养、品性、品质。道德双修是人生的哲学。具体来说,道德是指在人类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基于共同生活而创造出来的,用以评价社会行为和社会现象的好坏、善恶、是非、正义与非正义的准则,是人类要共同遵从的价值体系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具有共同性、民族性、阶级性、历史继承性、自律性等基本特征。在中国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非常丰富的道德思想,构建了十分系统的道德规范体系。道德是靠人们内心的信念坚持和社会舆论的压力来促使人们遵守的。当一个人认同并内化了某种道德规范,这种道德规范就会对他的认知和行为起指导作用。当他没有遵守这种道德规范时,内心会感到莫名的压力,会产生焦虑、不安、愧疚甚至自我谴责的心理,这样社会道德规范对不道德行为的社会控制作用就体现出来了。同理,一个认同并内化了某种道德规范的人会变得“眼里容不下一粒沙子”,当他发现别人的行为触及或冒犯了所推崇的道德规范时,他会迫切地想要纠正这种行为,从而捍卫道德的价值和地位。道德对人的心理和行为的这种作用原理可以很好地解释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主体的道德至上倾向。勒庞指出,如果我们把某些一时表现出来的品质,如舍己为人、自我牺牲、不计名利、献身精神和对平等的渴望等也算作“道德”的内容,则我们可以说群体经常会表现出很高的道德境界[10]。网民们的道德境界体现在具有深厚的道德优越感,他们占据道德的制高点,以道德的坚强捍卫者自居。在对某一议题的意见碰撞中,网民尽量调高自己发言的道德标准与尺度,争夺话语发言权,强调自己言语的道德性、合法性和正确性。网民们时刻保持着对与道德有关议题的高度敏感,一旦有风吹草动,道德立马成为其议论的武器,有时这种道德高于一切的倾向超出了其对具体问题认知的实际能力,至于事实的真相,用心去探询的人也许并不多。

参考文献:

[1] 卡普费雷.谣言:世界最古老的传媒[M].郑若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2] 刘燕.新媒体环境下高校统战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分析[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105.

[3] 杨理光,郑保章.网络媒介议程设置的弱化及其影响[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152.

[4] 黄少华,翟本瑞.网络社会学:学科定义与议题[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103.

[5] 陈巧燕.网络环境下的高校统战信息工作研究[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117.

[6] 李普曼.公众舆论[M].阎克文,江红,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11.

[7] 张雪真,刘淑兰.网络话语权语境下大学生媒介素养培育[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110.

[8] 张绍荣,代金平,张晓歌.习近平的网络安全治理观[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5):8.

[9] 俞可平.什么是民粹主义[EB/OL].(2008-03-04) [2017-06-25].http://aaronhool.bokee.com/5682665.html.

[10] 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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