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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有效吗

2018-03-06

当代工人 2018年21期
关键词:旷工吴某合同法

个案急呈

申请人吴某系某商业银行员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连续旷工3天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11月,吴某连续旷工4天,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但申请人认为相关劳动法律里和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没有这项规定,因此申请了仲裁,请求裁决恢复劳动关系。

申诉人

我旷工4天这事不假,但没有哪条法律明确规定单位可以跟我解除劳动合同啊。

被诉人

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就已经做了明确约定,连续旷工3天,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白纸黑字,双方都认可的。

仲裁庭

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查明案件后,没有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劳动合同法》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而《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三十九、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單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特别是第三十九条中规定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的做法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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