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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2018-02-24邵美彦

法制博览 2018年1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法法律体系个人信息

摘要: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网络已成为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的个人信息作为极其重要的新兴社会资源,已成为个人、企业甚至是政府竞相争夺的对象。但是大数据也因为其自身缺陷为这个社会、个人带来了祸患。本文从个人信息的保护出發,通过因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来呼吁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法律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3;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229-01

作者简介:邵美彦(1990-),女,山东聊城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也呈现高发态势,并随之而来的是与之密切相连的电信诈骗,甚至绑架、敲诈勒索,威胁着民众财产安全,甚至酿成一系列生离死别的悲剧。数据显示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全国法院新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495件。下面将从两个案件入手来表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

案件一:

山东临沂“徐某某电信被诈骗案”。2016年8月,徐某某以568分的成绩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2016年8月,刚接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高三毕业生徐某某接到诈骗电话,被告陈某某等人以发放助学金的名义,骗走徐某某的全部学费9900元。当晚七点半左右,徐某某和父亲前往派出所报案。从派出所出来后,徐某某歪倒在车上不省人事。当晚,医生对徐某某进行了抢救,最终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原因报告分析显示:徐某某因诈骗后出现焦虑、忧伤、情绪压抑等不良精神和心理因素的情况下发生心源性休克,心肺复苏后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案件二:

9月14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公布了一起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青岛一家公用设施公司电力部门的女职工殷某由于工作关系,能接触到各小区业主的姓名、电话、地址、身份证号等详细信息。殷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向管某提供2万余小区业主个人信息,而这些信息又被进行二次倒卖。就这样,殷某和管某二人做起了“只赚不赔”的买卖。经初步核查,自2015年开始至案发,管某共从殷某处获取信息2万余条,出售1万5千余条,获利2500元,每条不到2毛钱。一、谁“盗窃”了我们的个人信息

(一)什么是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是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有关人身财产和经济政治社会活动的资料。就其种类大概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人身方面,如出生、基因血型、身体健康状态;婚姻家庭方面:父母,子女,配偶;经济方面,如收入,财产;教育方面,如学历学位,专业技能职位等。

(二)谁“盗窃”了我们的个人信息

9月12日,在半岛记者参加的2017中国互联网安全大会网络犯罪调查与人才培养主题论坛上,公安部网络犯罪侦查专家直言,行业“内鬼”已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据了解,从2015年开始连续两年开始集中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以来全国共侦办此类案件2100起,抓获各类非法犯罪人员5000余人,其中包括行业内鬼450余人。可见行业“内鬼”是盗窃我们信息的主要“黑手”。二、我国目前对于个人信息的立法现状

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存在着明显缺陷,没有相关法律体系,相关条款阐述不清晰、不全面、不统一,除了刑法,其他法律都是通过间接性的规定来体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一)我国《宪法》对此的间接规定体现在几个法条上。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二)在民法方面的规定来源于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千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中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斜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三)在刑法方面,2009年2月28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虽然直接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两项罪名。但不具体、不完善。

三、加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一)立法层面

建立以《宪法》为基础,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以《刑法》为最后保障的系统的法律体系。没有具体相关立法,只能从零散的部门法中需找法律依据是导致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的根本。由此可见,为《宪法》注入具体条文规定、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刑法》,进一步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界限迫在眉睫。

(二)健全信息管理分等级准则

建立健全相关行业准则,分等级、分行业建立相应的信息采集和利用的规范,为行业规范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提供基础依据;建立健全信息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大科技研发和资金投入,从管理和技术手段两方面切实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三)完善侵害个人信息的救济制度

没有救济就没有真正的权利,赋予信息主体救济的权利、明确规定救济的途径,公民个人信息权利才能落到实处。公民举证困难、司法程序复杂是难题,在司法实践中多数维权人以举证困难或不能获得相应赔偿告终。对此,我认为应该在一定程度上简化司法救济程序,在个人信息保护的诉讼中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另外,鼓励受到侵犯的公民走司法援助,用公益诉讼代替个人诉讼以减少成本。

[参考文献]

[1]李雪宁.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D].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10.

[2]钟琼.我国个人信息的保护的立法现状和完善[D].延边大学硕士论文,201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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