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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集体耕地和建设用地确权问题探讨

2018-02-23杨淑芳

农业工程技术·综合版 2017年12期
关键词:建设用地存在问题农村

摘要:开展农村集体耕地和建设用地确权,是中央、省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部署,对于深化农村改革,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巩固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重大现实意义。该文主要结合实际情况,就吉林省农村集体耕地和建设用地确权问题和对策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关工作建议。

关键词:农村;集体耕地;建设用地;确权;存在问题;对策

杨淑芳. 吉林省农村集体耕地和建设用地确权问题探讨[J]. 农业工程技术,2017,37(35):4.

近些年,吉林省松原市党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把农村集体耕地和建设用地确权工作作为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农村重点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现和维护农民群众财产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工程。强化组织保障,落实工作措施,狠抓政策宣传,规范操作程序,加强督查调度,推动全市农村集体耕地和建设用地确权工作扎实稳妥、有序有效开展。

一、吉林省农村集体耕地和建设用地确权问题

1、吉林省农村集体耕地确权问题分析

(1)多地问题

主要是农民群众的实际耕种面积大于承包合同面积,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多种多样的,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有的地方政府怕增加土地税负,将过多的土地隐藏起来。还有就是在土地划分过程中测量不合理,存在打折发包的现象。此外,还有不少农民群众开垦荒地得到了大量土地。

(2)无地和少地问题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一部分农民群众由于种种原因未获得承包地,或者获得了一少部分的土地,使得这部分群众心理落差较大,容易引发群众矛盾。

(3)干部占用土地现象[1]

一些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多包地,多占地。乡镇干部和一些公职人员在农村无偿占有土地,低价格承包土地,随意开垦荒地,和农民群众争地现象普遍存在,农民群众对此存在很大意见。

2、吉林省农村建设用地确权问题

吉林省农村建设用地确权问题主要表现在集体土地和集体之间的争议方面。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遗留问题时间久远,情况復杂,矛盾十分突出,一直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现在通过进行农村建设用地确权问题,势必会打破原有维持的现状,历史所积累的多种问题势必会暴露出来,如果处理不当,就会造成群体上访,甚至出现严重的冲突。

二、吉林省农村集体耕地和建设用地确权工作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农村集体耕地和建设用地确权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安排部署,坚持做到思想认识不放松、工作力度不减弱、工作质量不降低,集中力量,攻坚克难,确保基本完成地区农户的颁证任务。各区市县(先导区)、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具体抓,形成领导挂帅、高位推动、层层落实的良好工作局面。

继续把农村集体耕地和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并落实考核责任,对工作突出、业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2]。各级农业、财政、国土、法制、信访、档案、妇联、测绘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实现责任共担、资源共享,确保圆满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

2、依法依政策规范推进

农村集体耕地和建设用地确权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依据现有方方面面的政策体系,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规范有序加快推进[3]。

对于二轮延包未开展或不完善,当初历史遗留问题多、群众争议大,导致确权登记工作比较滞后的地区,所在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发扬敢于啃硬骨头的精神,加大工作力度,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确地为主、确股为辅”的形式,尽快完成确权登记工作。对于不能按时完成确权登记工作的村组,由乡镇(街道)出具专门报告,经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后报市政府[4]。

对于已经进入征收征用程序的地块或实施整建制动迁的村组土地,不再予以确权;没有进入征收征用程序的地块,应当予以确权。妥善做好确权面积认定工作,原则上应当按照承包农户的二轮延包合同实质范围内实测的面积予以确认。如果已经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农户代表签字确认的,应当尊重农民意见,按照约定的面积进行确权。

3、做好全过程质量把控

农村集体耕地和建设用地确权工作是一项历史性、基础性的工作,涉及对象广、操作程序多、技术要求高,保证工作质量是做好这项工作的生命线,必须抓紧抓实抓细,做到“确实权、颁铁证”,确保工作成果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5]。注重强化责任意识,严格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公示信息归户表农民签字落实情况,重点规范合同完善、登记簿建立、台账修订、证书颁发、档案整理等重点环节。

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平台中质量管控系统的作用,对权属信息等数据成果在数据入库前、建库汇交中以及成果转化应用后实行全方位的质检和修正,实现全过程的质量把控。建立权属信息准确、数据成果完善、汇交标准规范的确权成果数据库,充分满足承包权和经营权登记管理、抵押登记、纠纷仲裁等各项成果转化需求。规范开展技术性检查验收和行政性检查验收,细化验收程序和标准,对于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及时开展“回头看”,确保农民满意。

参考文献

[1] 徐 超. “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以信息规制为研究路径[J]. 农业经济问题,2017(09).

[2] 李永乐,舒帮荣,石晓平. 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分割效应、融合关键与统一路径[J].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3).

[3] 吴淑珍,潘 林. 农地确权对农村妇女家庭地位的影响—基于皖、鲁、川三省的调查数据[J]. 宿州学院学报,2016(10).

[4] 吴淑珍. 农地确权是否加强了农村妇女家庭决策权?—来自皖、川、鲁三省的证据[J]. 新疆农垦经济,2016(05).

[5] 吴郁玲,侯 娇,冯忠垒,等. 农户对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效应的认知研究—以武汉市为例[J]. 中国土地科学,2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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