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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俄罗斯法治的新发展(2006—2016)

2018-02-19何勤华王海军

学术界 2018年9期
关键词:俄罗斯联邦权力法院

○ 何勤华, 王海军

(1.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文明史研究院, 上海 200042;2.华东政法大学 科学研究院, 上海 201620)

在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的民主法治状况十分堪忧,因为此前长期存在的专制主义已经“牺牲了社会的开放性和独立性,牺牲了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牺牲了自由、民主与法治”。〔1〕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颁布后,“民主政治”“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等宪法原则被确定下来,明确了俄罗斯的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建立了议会制和总统制,这一系列体现宪政精神的制度为俄罗斯此后法治国家的选择和发展模式确立提供了宪法保障。在实践中,俄罗斯通过一系列立法和制度设计积极推动法治的实现,普京在接任俄罗斯总统之后曾指出:“俄罗斯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政权体系”,“即是指建立一个民主、法制、有行为能力的联邦制国家。”〔2〕

随着国家转型初期的努力,俄罗斯法治建设逐步向前推进,并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即形式上属于西方式,同时保有东方社会传统的法治之路。俄罗斯在经历了20多年的法治发展之后,具有俄罗斯特色的大国法治建设依然在继续。而在近10年,俄罗斯法治发展的状况则尤为突出。从俄罗斯法治现代化的角度考察,近10年间的法治发展和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法治发展的趋势都是值得关注的。受篇幅限制,本文拟就俄罗斯法治中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人权保障、公民参与、司法法治、反腐法治,以及俄罗斯法治发展中的问题与趋势等进行梳理,作一些评述,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转型期的俄罗斯经历了一个从国家权力统一理论到分权理论的转变,这“首先就是要肯定民主法治国家只能建立在分权基础上,分权可以被认为是法治国家的制度基础和实现它的必要条件”,〔3〕因而俄罗斯仿照西方三权分立原则设计了自身的权力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一)俄罗斯的分权原则与权力制约

分权原则在《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主权宣言》第13条中首次获得了俄罗斯的官方认可,〔4〕但处于过渡国家形态的俄罗斯,各权力之间的关系并未完全理顺,因此这部宪法性文件中“不包含对‘制衡’制度的参照,只是限制性地在第10条中简洁地指出将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总统代表着的执行机关依然处在最高地位,并凌驾于其他所有权力之上”。〔5〕可以说,这部法律文件依然保留着苏维埃国家的法制思维。

《俄罗斯联邦宪法》延续了分权原则,取消了议行合一的苏维埃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仿照西方三权分立原则规定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三种相互独立的国家权力,分别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的联邦议会、俄罗斯政府和俄罗斯法院行使,〔6〕同时建立“制衡”制度来实现权力平衡,主要表现为司法权对立法权和执行权的制约。具体而言,司法权被赋予了对执行权和立法权的监督职能,但“这个职能对于司法审判职能而言是独立的——虽然二者紧密相关”。〔7〕

《律学考》(2004年),《中国法学史》(三卷,2006年),《西方商法史》(2007年),《中国法学史纲》(2012年中文版,2017年英文版),《东京审判》(2015年),《纽伦堡审判》(2015年),《大陆法系》(2015年)等,共100多部。其中,《中国法学史》先后获得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著作一等奖、中国法学会首届法学优秀成果著作类一等奖。译著主要有《法律篇》(Plato著,2001年)、《战争与和平法》(Hugo Grotius著,2005年)。与此同时,在CSSCI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90余篇。王海军,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

可以说,不同权力分支之间相互影响必要性的论点补充了权力制约理论,其含义在于,“如果一个权力分支缺乏履行自己职权的权能或能力,如果宪法对此予以规定且被协助的权力分支也不反对,其他权力就要以自己的方式对它给予协助。”〔8〕这既源于俄罗斯国家权力的统一性,也源于国家政治的总体方向。

《俄罗斯联邦宪法》所确定的权力制约原则在俄罗斯国家政治发展、法治建设过程中被较好地实践了,这种制度模式即便是在总统权力过大的情况下也没有被恶意地打破,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总统权力是对各权力分支的相互制约和平衡的保障。

(二)权力监督

俄罗斯在分权原则之下形成了多种监督机制,主要包括宪法法院的监督和议会监督,以及检察机关的监督,并在法治实践中不断推进和发展。

1.宪法法院的监督。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权力监督作用不可忽视。联邦宪法法院合法合理地通过宪法监督解决权力机关之间所产生的关于权限的纠纷,同时体现出对所有共和国权力机关系统的活动的良性影响。〔9〕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对权力的监督还体现在对国家权力机关运行权力过程中的违宪审查,这项职能在提高俄罗斯宪法权威和宪法司法化过程中都不断地推动法治发展。

2.议会对权力的监督。《俄罗斯联邦宪法》赋予俄罗斯联邦议会以监督权,包括监督联邦政府权和弹劾联邦总统权,其中监督联邦政府权“是指对政府的财政监督权、维护人权情况的监督权、质询权和举行议会听证会”。〔10〕在梅德韦杰夫任总统期间,俄罗斯议会通过了“关于国家杜马对政府监督职权”的宪法修正案,对《俄罗斯联邦政府法》相关条款也进行了修改,要求政府向国家杜马作年度工作报告,其中包括国家杜马直接规定的问题,这些报告还需要在《俄罗斯报》和《议会报》上公开发表。〔11〕这加强了俄罗斯议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力度,扩大了议会的监督职能。

3.检察机关对权力的监督。俄罗斯检察机关在性质上是一种国家为保障其所创制的法律实施的特殊机关——“护法机关”,〔12〕其“首要职能在传统意义上依然被认为是法律监督”,〔13〕其中“检察监督活动非常广泛,需要按照其实现监督职能的法律关系中做出区分,所有这些都表达出了检察监督的领域”。〔14〕在对权力监督方面,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体现在对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对恪守公民权利和自由情况的监督,对侦查机关、初步调查机关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对执行刑罚和其他强制措施的机关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以及对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可见,检察机关在各权力领域都具有监督权。

近年来,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职能逐步强化,2014年2月5日俄罗斯联邦将宪法第七章名称由“司法权”改为“司法权和检察机关”,同时明确了俄罗斯联邦副总检察长的宪法地位。〔15〕《俄罗斯联邦宪法》从根本法层面确认了检察机关并非司法权机关,而是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的特殊机关,极大地提高了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同时通过赋予俄罗斯联邦副总检察长以宪法地位来提升检察机关在整个国家宪法制度中的地位。尽管没有扩大检察机关的职权,但更有利于检察机关今后顺利地履行检察监督职能。

俄罗斯在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了宪法至上的原则,凸显了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态度,这对巩固已有的权力体系和权力运行机制,以及在此基础上继续推进法治是十分重要的。

二、人权保障逐渐加强

俄罗斯学者早就提出“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现实保证”。〔16〕在《俄罗斯联邦宪法》序言中就宣布“肯定人的权利和自由”作为普遍价值,并以专章“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形式就“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问题做出了专门规定,充分体现了《俄罗斯联邦宪法》意欲宣扬和突出的“人权”保障精神。〔17〕俄罗斯在这方面最主要的实践就是在1996年加入《欧洲人权公约》,将人权保护领域的司法主权让渡给了欧洲人权法院,并以此表示出他对世界承诺其建设法治国家和向欧洲先进法治国家“看齐”的决心。〔18〕随着近年来俄罗斯法治的发展,人权保障方面的工作也在不断推进。

(一)修订相关法律以保障人权

保障人权首先要在立法层面加以确认和推动,俄罗斯近年来在这个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例如,2011年《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针对某些罪行新增了对罪犯监狱服刑之外的刑罚措施,取消了这些罪犯监狱服刑的最低期限。〔19〕这种改变意味着俄罗斯开始注意对罪犯从轻处理的人道关怀,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对罪犯人权的保障。基于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在俄罗斯的执行实践情况,《俄罗斯联邦行政诉讼程序法典》在2015年也进行了修订,规定如果国际条约确定的规则与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不一致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则。〔20〕这就在人权保障领域增强了国际条约的力度,构建起了国内法层面无法实现人权或者可能损害人权时可以通过国际条约来实现对人权的法律保障机制。

俄罗斯人权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一直处于动态发展之中。据报道,俄罗斯联邦司法部拟出台一项法律,以扩大陪审团制度的适用范围,其中提出现行《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的“年满65岁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审理,不能由有管辖权的地区,包括共和国、边疆区、自治州最高法院法官和12人陪审团组成审判庭”的条款违宪,意欲解除上述限制,保证此类犯罪嫌疑人同样享有适用陪审团制度的诉讼权利。〔21〕在废除死刑方面,俄罗斯杜马立法和国建委员会主席帕维尔·克拉舍宁尼科夫提出:“我们有废止死刑的共识,有总统令,有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在俄罗斯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没有死刑了,不仅是在执行程序中,就连法院也不会再做出死刑判决,所以完全有理由将死刑废除”。〔22〕

(二)国家机关人权保障机制的完善

在人权保障方面,俄罗斯有些国家机构,包括人权委员会、国家权力机关和总统承担着这种任务,并在各自机制之下予以实践。

1.人权委员会。全称“俄罗斯联邦总统公民社会发展与人权委员会”,其最早源于叶利钦时代的“俄罗斯联邦总统人权委员会”,后更名为“俄罗斯联邦总统促进公民社会机制与人权委员会”,2011年2月1日时任总统梅德韦杰夫发布第120号总统令,正式成立了“俄罗斯联邦总统公民社会发展与人权委员会”。〔23〕该组织的设立在很大程度支持总统实现和行使其在人权保障领域的宪法义务,并促进俄罗斯联邦公民社会的发展。从近些年的实践来看,人权委员会积极协助总统进行活动,在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它的存在无疑是俄罗斯在人权保障领域国家法治的进步。

2.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国家权力机关被宪法赋予了保障人权的功能。俄罗斯联邦议会拥有对政府维护人权情况的监督权、质询权和举行议会听证会的权利,这对于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此外,议会还可以通过行使立法权来保障人权。俄罗斯联邦议会曾于2012年12月制定和通过了一部联邦法律,旨在对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行为采取相应措施,以达到惩治违法行为并保障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目的。〔24〕

执行机关对人权的保障也在宪法之中得到体现。《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采取措施以保障法制,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25〕此外,执行机关还可以通过行政救济手段来保障人权。2006年5月2日,俄罗斯联邦通过《审理俄罗斯联邦公民请愿程序法》,确立了联邦公民的申诉制度,体现出对权力的制约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显示出“权利救济”特征。〔26〕在司法保障层面,《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8条规定:“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直接有效的,它们决定着法律的目的、内容和适用,决定着立法权、执行权以及地方自治的活动,并受到司法的保障”。〔27〕在公民权利和自由受损的情况下,公民有权向俄罗斯联邦的法院进行诉讼,并得到司法救济。此外还规定了在国内无法获得司法救济的情况下,可以求助于包括欧洲人权法院在内的国际人权组织,〔28〕从而在整体层面上实现了人权保障。

3.总统。保障人权是俄联邦总统的一项宪法义务,即“俄罗斯联邦总统是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障”。〔29〕具体而言,总统除了通过对各国家权力机关进行人权保障方面的“指示”之外,还通过“总统令”来实现。例如,2013年9月18日发布了一个总统令,规定国家支持民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参与和实施相关社会活动以推动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障问题。〔30〕此外,总统也会通过正式形式来表达对人权保障的意愿和决心,如在俄罗斯联邦饱受西方制裁、经济极不景气的情况下,普京在《向俄罗斯联邦会议提交的2014年国情咨文》中依然强调“自由”对于公民们、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并提出要“给予俄罗斯自由——是俄罗斯民族和所有其他民族文化的统一点”,“给予俄罗斯人民自由,对我们全体人的自由:自由的信仰、独立探索真实、发明、劳动和私有财产。”〔31〕

(三)宪法法院的人权保障

在保障人权方面,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作用十分重要。自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重构以来,通过行使相应的职权审理各种宪法性案件,在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障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一直保持着比较好的成绩。梅德韦杰夫就任总统后,不断为改变俄罗斯的人权记录而努力。在他倡导下,俄罗斯宪法法院先后做出两项重要的司法决定,一是2009年11月宪法法院正式宣布,俄罗斯在国际上废除死刑的趋势下根据《欧洲人权公约》于2010年1月起停止适用死刑,〔32〕“这是俄罗斯国内及国际人权运动发展的结果,体现了俄罗斯对犯罪人人权保障的强化。”〔33〕虽然这项决定遭到了俄罗斯社会各方的质疑,但是该决定对保障人权确实意义重大,“在人权保障方面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34〕二是在2011年6月30日宪法法院做出一项裁决,认定国家公务员和政府官员具有公开批评国家和政权结构的权利,公开言论是否属于被禁止的范围将由法院或专门的机构来认定。〔35〕可以说,无论是对死刑的废除,还是对公民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都标志着俄罗斯社会的人权保障状况取得了重大进步。〔36〕

(四)通过批准国际条约以促进人权保障

俄罗斯联邦在参加国际联合组织和参与国际合作的过程中,以及在将自己的部分权限转交国际组织行使的过程中,都体现出了其对人权保障的态度。实践中则表现为签订或加入相关国际条约,其中最主要的表现就是签署并批准了《欧洲人权公约第14议定书》,这对俄罗斯联邦国内人和公民的权利救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检察监督保障人权

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履行“对恪守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情况”的检察监督,“恪守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即是指保护人和公民政治的、劳动的、住房的、经济的、生态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其他的权利和自由。与此相关,俄罗斯联邦各级检察长也重视对确认个人法律地位的法律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即“用检察监督手段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贯穿着检察长全部的、多方面的活动”。〔37〕近10年间,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依照其宪法地位和监督职权,在人权保障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也正如俄罗斯联邦现任总检察长柴卡在就职演说中所说的那样,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对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障,体现了“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实质和使命”。〔38〕

三、公民参与政治生活

公民参与的程度会对国家权力机关活动的民主化、法治化产生深远影响。在俄罗斯法治发展过程中,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表现从一个侧面描述了国家法治的状况。

(一)俄罗斯对公民参与的态度

俄罗斯公民参与权作为宪法性权利体现在《俄罗斯联邦宪法》第33条的规定之中,即“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亲自向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以及向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提出个人的和集体的请愿的权利”。〔39〕基于此,2010年修订的《俄罗斯公民参与审查程序法》(2006年4月21日通过),将“公民参与”这一概念定义为“公民向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或负责官员以书面形式或者电子形式提交建议、声明或者投诉,以及公民向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提出的口头呼吁”。〔40〕

在普京任第二任总统时期,俄罗斯社会秩序和规范公民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同时某些强硬举措也导致了一些对公民参与能力的抑制。对此,梅德韦杰夫任总统之后,在其执政纲领中就强调通过巩固司法和言论自由使公民更加积极有效地参与国家事务,他强调“如果反对派的行为没有违反现行法律,应该以尊重的态度对待他们”,“国家应该保障少数人的权利甚至应该倾听到一部分人的声音。”〔41〕可见,与普京不同,梅德韦杰夫上任后在某些问题上所倡导的政治改革实际扩大了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级政治过程的参与程度。

(二)公民参与选举

公民参与选举是公民参与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俄罗斯投票参与选举也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最普遍形式。在2000年普京当选总统时,就唤起了民众参与的热情,到普京第一个任期结束后,俄罗斯公民对国家发展及参与政治的信心更加高涨。〔42〕据统计,2003年12月7日国家杜马选举参与率为55.75%,2004年国家总统选举为63.78%,2007年12月2日,国家杜马为63.78%,2008年3月2日国家总统选举为69.81%。相比之下,不参与率与前10年相比有所下降,在32%~52%之间,而在2011年12月4日进行的国家杜马选举中,参与率为60.21%,在2012年国家总统选举中的参与率为63.37%。〔43〕在2016年国家杜马大选期间,登记选民约1.12亿,约占全俄总人口的76%,普京在正式大选之前还对此次公民参加选举进行呼吁,号召民众积极参与投票,他说:“我相信,无论我们持有何种政见,参与投票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它体现了我们对国家的真挚情感,以及对国家未来的关切”。〔44〕

(三)公民参与立法

参与立法是公民参与国家事务和政治生活的又一种形式。在俄罗斯,吸收公民参与立法的方式主要是对法律文件的社会论证,其平台就是俄罗斯联邦社会院。2005年3月16日,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俄罗斯联邦社会院法》。作为国家机构与广大民众进行平等对话的一个有效平台,社会院可以对联邦一级、俄罗斯联邦主体一级,以及地方自治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进行社会论证。〔45〕从实施情况来看,俄罗斯联邦社会院基本上是针对联邦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进行社会论证。根据《俄罗斯联邦会计统计和会计核算中期发展构想》,俄罗斯公民通过这个平台进行社会论证,以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是否具有社会意义,与俄罗斯联邦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实际需求是否相符,规范性法律文件方式调整该社会关系的条件是否已经发展成熟,以及是否符合质量要求为标准进行论证。〔46〕可以说,吸收公民参加立法活动,将公民参与纳入制度化的轨道,在有效的制度体系内保证了公民参与的有序性。

此外,公民参与还涉及反腐败领域。基于《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的颁布实施,俄罗斯2009年启动第二轮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同第一轮相比较,这次财产申报的收获在于财产信息公开取得一定突破,利用各级国家机关官方网站公开申报信息成为最有效和最有发展前景的公开方式,“社会公众对于财产申报的关注度提升,他们了解公职人员财产信息的机会增大,参与监督腐败的意愿增强。”〔47〕

四、司法法治的发展

司法领域的状况集中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俄罗斯近年来在司法领域进行的改革,以及在具体制度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俄罗斯国家法治建设的成就。

(一)法院体系改革

1.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倡议及筹备,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法院于2013年2月1日正式成立。作为在俄罗斯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法院,其设立与运行标志着俄罗斯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48〕为了推动知识产权法院的运行,2014年6月20和25日,俄罗斯国家杜马和联邦委员会通过了“俄罗斯联邦仲裁诉讼法典修改案”,规定了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程序,特别为知识产权法院设计了专家咨询制度和特约专家制度,以此弥补了法官在技术和相关学科专业方面知识不足的缺陷。〔49〕

2.最高法院与最高仲裁法院合并。在俄罗斯转型初期,法院体系中设立了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作为仲裁法院体系中的最高审判机关。随着近些年司法实务的开展,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在对许多法律的解释中经常存在分歧,这导致了“对相似的案件做出不同的判决,有时对同样的案件会做出不同的判决,结果产生法律的不确定性,使民众感到不公”,〔50〕因此普京在《向俄罗斯联邦会议提交的2013年国情咨文》中,建议修改宪法中的这部分内容,合并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并认为“将两个法院合并能使司法实践进入统一轨道,是保证实施最重要的宪法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51〕

2013年11月,《关于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俄罗斯联邦宪法修正案》通过,取消了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将其职能转归最高法院,并在此基础上扩大最高法院的职责,规定补充了最高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负责民事、经济纠纷、刑事、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属于具有一般管辖权审理的案件”的内容。〔52〕与此相应,俄罗斯联邦又通过了《关于修改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俄罗斯联邦司法体系法〉的联邦法律》,以保持与现行法院体系的相一致。重组最高法院的目的就是确保司法标准一致,普京总统在国家杜马的全权代表加明赫在国家杜马一读审议宪法修正案时向大会解释说,取消最高仲裁法院,将其职能转归最高法院,是为了司法实践的统一性。〔53〕这与普京在彼得堡国际经济合作会议的全体成员会议上提出的观点相契合,即这项改革必须“为了保障解决无论是公民还是组织的参与的纠纷,以及与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纠纷的统一立场”。〔54〕

(二)推动司法独立的实现

司法独立是国家法治发展的重要指标。《俄罗斯联邦宪法》中就规定了法官审理案件只服从宪法和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司法体系法》中则将这个原则扩展到了法官、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时只服从宪法和联邦法律。〔55〕

早在普京的第一个任期,他就通过取消地方立法机关参与法官任命和晋升的权力,以及加大对法院的资金投入来促进司法独立,并在此后为了向法官提供物质保障使其独立地执行所有法律而签署了一个总统令,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其他联邦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和其他联邦仲裁法院法官以及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民事法官的工资提高0.32倍。”〔56〕此外,2008年5月20日的《关于建立完善俄罗斯联邦法院体系立法问题的工作小组》的总统令中又再次表明态度,即首先要提高司法系统的工作效率,而保障司法独立性的工作被认为是改革的首要任务。〔57〕

在“梅普结合”时期,梅德韦杰夫政府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证司法体系的相对独立。梅德韦杰夫一方面下令公开法院的司法判决,将法官的审判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以便公众获得法院判决的相关信息,增强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度,另一方面进一步实行了如增加司法预算、提高司法透明度、允许法官终身任职等方面的改革。〔58〕2011年6月14日发布了第140号联邦法律,对《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30条进行补充,即进行审理具体案件的法院人员组成要考虑在排除影响司法审查利害关系人的程序中,包括运用自动化信息系统的法官的负担和法官专业性。上述立法规定的标准和准则有效地适用于在实践中法官之间分配归入法院的案件,如同俄罗斯联邦宪法所指出的,为了形成独立和公正的法院而提供前提条件。〔59〕可以说,在这个时期俄罗斯的司法独立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当时体现俄罗斯司法独立增强的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车臣总统卡德罗夫诉人权中心负责人奥列格·奥尔洛夫诽谤罪”,经法院最终判决,奥列格·奥尔洛夫被认定为无罪。〔60〕

该时期俄罗斯对法官纪律责任制度的发展也是提高司法独立的表现。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2011年7月20日的N19-П决定指出,联邦立法有权规定纪律处分类型的最广泛的目录,并明确了法官纪律责任的追责事由,〔61〕这个决定也成为此后继续修订《俄罗斯联邦法官地位法》的基础。在第八届全俄法官代表大会上提到了为提高法官独立性目的而完善法官纪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问题,这使得该制度又获得了新的意义,也推动了之后《俄罗斯联邦法官地位法》的修改。〔62〕

在普京再次当选总统之后,依然为推动俄罗斯的司法独立而努力,例如继续提高法官工资,意欲再次提高法官独立履职的工资和物质保障。〔63〕在《2013-2020年俄罗斯司法系统发展整体纲要》中指出要保障司法权的独立性,并逐步投入8.8138亿卢布联邦预算,用以提高司法权威和司法系统的独立性,〔64〕此后又再次强调,司法权是独立的权力分支,不能受到总统的支配。〔65〕

(三)借助科技手段提高司法透明度

在司法领域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可以保证司法结果的相对公平,促进司法公正,同时也可以给予每个公民接近司法正义的机会。俄罗斯在近些年的司法改革中,也逐渐对司法领域的科技手段进行实践,并获得了较好的效果。

2010年俄罗斯通过法律,规定俄罗斯所有仲裁法院必须对庭审过程进行录音,原、被告将通过互联网填写原告与被告信息情况的表格并通过网络提交至法院,当案件开始审理时,法院仅用传票传唤当事人一次,其后当事人必须自己从互联网上得到所有相关信息,此外,法院还可以使用视频会议作为确定证据的手段。〔66〕此后,俄罗斯进行统一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案件数据库的工作,并在圣彼得堡和撒马拉州这两个地区进行统一仲裁法院和普通法院电子数据库的尝试,国家自动化系统“司法审判”计划和仲裁系统相结合。此外,逐渐地开始转播庭审,例如别尔哥罗德州被选中作为为审判视频转播而设的设备测试的试验场,2015年5月15日首次在俄罗斯对国家自动化系统“司法审判”中对庭审进行视频直播。〔67〕与此相关,为了提高基于信息交流技术的法院活动的公开性、大众化和透明度,在实施上述规划领域内建议强化联邦普通法院系统1250个大楼的司法会议过程的视频记录系统,10600个大厅的音频记录系统。〔68〕

在2017年2月15日,俄罗斯国家杜马全体大会二读通过一项法律案,允许对庭审现场进行在线录播,并就法律文书网上公布的时间加以规定。该法律规定庭审旁听人员及媒体记者可以对庭审现场进行在线录播,但须事先征得法院的同意。法律案特别指明,庭审现场在线发布通道的组织工作由法院进行,且必须注明即将播放庭审的网站。根据《获取俄罗斯联邦法院活动信息公示保障法》第15条第1部分的修订内容,法律文书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公布上网,但最迟不得晚于最终版本做出后的一个月,刑事判决书的公布时间是不得晚于其生效后的一个月,仲裁法院文书上网公布时间不得迟于其做出后的第二天。此外,还特别规定要保护诉讼当事人的个人信息。〔69〕

五、反腐法治化

腐败问题是缠绕俄罗斯法治发展的一条沉重的锁链,从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商业贿赂到下半期的政客与寡头之间的规则性回扣机制的运行,导致21世纪初的权力寻租现象愈演愈烈。如何有效地反腐败已经成为俄罗斯法治发展的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正如俄罗斯人自己认为的,“腐败除了影响俄罗斯的经济、国家制度、政府运行效率等之外,更重要的是它会侵害作为民主法治国家基本原则的人的自由与权利平等,如果缺乏有效反腐机制与运行,在法律与司法面前平等的宪法原则将处于危险之中。”〔70〕因此,从2005年开始俄罗斯出现了制度腐败与政府反腐败战略齐头并进的态势,并逐渐形成了法治化模式。

(一)反腐法律框架的建构

从2006年开始,俄罗斯先后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关于反腐败的刑法公约》,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相关规定纳入国家立法,但是从整体上看,俄罗斯在反腐败领域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框架。梅德韦杰夫任总统后,俄罗斯才逐步开始构筑反腐败法律框架,并开始走向“法治反腐”之路,这种活动一直延续到普京再次当选总统之后。

2008年5月19日,俄罗斯总统颁布了第815号法令“打击腐败的措施”,其中涉及了在俄联邦设立反腐组织体系,组建俄联邦反腐委员会,并由俄联邦总统直接负责的内容,〔71〕此后俄罗斯总统批准了《国家反腐败计划》,明确了国家反腐的战略方向,其关键点是确保立法反腐。〔72〕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反腐败计划,总统梅德韦杰夫批准了国家杜马和联邦委员会此前相继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草案,并正式签署了这一联邦法律,引入了反腐败标准,以保障在该领域达到预防腐败的目的,〔73〕这标志着俄罗斯在法治反腐道路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成为俄罗斯法治反腐的新突破。梅德韦杰夫执政期间,签署了国家杜马通过“关于修改《俄罗斯联邦刑法》和《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在公共管理领域与改善反腐败相关的条款”的联邦法草案,并以此来提高对受贿者的罚款,〔74〕此后又通过了《关于俄罗斯联邦完善国家行政领域反腐败法的修正案》,以加强对公务员系统腐败的打击。〔75〕

一系列反腐败立法的通过使得俄罗斯反腐败法律框架形成,并为其反腐法治化提供了前提。在实效层面,从2008年开始俄罗斯官方腐败犯罪统计数量开始呈下降趋势,2010年时的下降幅度已经超了25%,可以说这很大程度上是反腐败立法实施的效果。

(二)法治反腐的推进

普京再次当选总统后,面对已有的腐败顽症,他继续了此前的政策与法律,并在此基础上继续向前推进。2012—2013年间,俄罗斯先后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关于审查公务员消费占收入比例法》《俄罗斯联邦监督国家公职人员(其他人员)收支相符法》以及《俄罗斯联邦关于禁止国家官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拥有海外资产法》,对国家官员及其配偶和子女的财产进行规制,同时通过“落实《反腐败法》部分措施”的总统令,央行副行长、董事会成员和员工,退休基金、社保基金、联邦强制医保基金、国家集团(公司)、依据联邦法律建立的其他组织的领导人和工作人员,以及他们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均被纳入财产申报范围。〔76〕为落实这些措施,普京签署法令宣布在总统办公厅设立反腐事务局,监督反腐法令执行,确保反腐政策落实。〔77〕

(三)法治反腐的力度加强

随着法治反腐的发展,其力度也在不断加强,主要表现为:在《2014—2015年俄罗斯联邦反腐国家计划》中将住房和教育领域的反腐败提上了工作日程;通过《俄罗斯联邦政党法修正案》,进一步推动了政党领域的反腐败法律治理;明令禁止在国家安全领域工作的官员在国外银行开设账户,禁止政党接受有“外国代理人”嫌疑的俄罗斯非政府组织捐赠;〔78〕确定提高反腐败标准,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官员不能拥有外国资产的禁令。〔79〕

通过这些措施,俄罗斯的腐败状况在2015年内有所好转,在“透明国际”上的清廉排名上升了17位,排至第119位。〔80〕普京2016年1月26日在国家反腐败委员会会议上指出,俄罗斯近几年采取了有力的反腐措施,引进了不少反腐机制,这些都有助于各级反腐的展开,俄罗斯的反腐败法律及实践符合世界标准。此外,普京还要求继续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提高其运行效率,在全社会形成反腐败的法律意识,并从学校、工作单位和家庭中开始培养反腐正义感。〔81〕

在反腐败取得成效的基础上,俄罗斯继续加大力度。在《2016—2017年国家反腐败计划》中,规定俄罗斯各政府机关领导人应在2016年5月15日前提交本部门整改计划,并实行有效监督;政府应在6月10日前汇总并向总统下设反腐败委员会主席团提交一份反腐工作开展情况综合报告;俄罗斯最高法院将起草一份针对腐败案件的司法处理原则,同时俄罗斯联邦最高法官评定委员会应对法官徇私舞弊的行为予以严惩。〔82〕在对待反腐败问题上,普京的态度一直是强硬的,他在《2016年国情咨文》中表示,反腐败不是做作秀,国家近年来一直在加强反腐力度,并称“没有不可碰触的官员”,一旦涉腐,任何过往的功绩和强硬的关系都不能成为逃避惩罚的借口。〔83〕

俄罗斯总检察院执法监督与反腐败局局长亚历山大·鲁谢茨基在2017年8月份宣布,从2016年初到2017年上半年,俄罗斯已经有700多名官员因腐败问题被免职,近10年来有8.6万名官员因腐败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目前,俄罗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正在各地多个机关单位巡查。〔84〕据2016年安永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结果,俄罗斯的腐败程度已大幅下降。2015年,48%的俄罗斯受访者认为企业领域腐败是普遍现象,2016年只有34%的人持这一观点,低于全球平均水平(39%)。此外,通过行贿获得合同的俄罗斯公司的数量大幅减少,与去年相比减少了2倍,从24%下降到8%(全球平均为11%)。〔85〕

六、俄罗斯法治发展中的问题与趋势

俄罗斯在具有自身特色的法治之路上已经前行多年,并在近10年间取得了一定成就,同时也伴随着诸多问题和弊端,这些都是阻挡法治前行的障碍。客观认识这些问题,并且在这个基础上考察俄罗斯今后法治发展的趋势,应当是我们需要继续关注和探讨的问题。

(一)俄罗斯法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威权民主”下的总统权力。俄罗斯的民主特色是“威权民主”,在这种模式之下的总统及其权力就显得比较特殊,在国家发展过程中既能成为主要推动力和领导核心,但同时也会因权力的扩大而冲击民主法治的实践。

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宪法地位是国家元首,其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行使元首权以实现其法定职权,但是俄罗斯联邦总统行使的权力并不属于“三权”体系之列,而是超越于“三权”之上,因此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主导性地位。〔86〕在俄罗斯联邦的总统制形成之初,总统权力就被扩大了,形成了一个“超级总统制”,国家权力体制的支撑点集于总统一人,和议会制相比,议会多数派难以进入政府,所以根本无法对政府活动、尤其是总统的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俄罗斯总统的权力虽然被规定在宪法之中,但在实践中总统拥有的权力是超过宪法所规定的,因为“在俄罗斯传统中,最高统治者对权威的保持不需要合法性基础,拥有权力本身这个事实对于认可其权威就足够了”,〔87〕这在近些年表现得更加明显。在“梅普结合”时期,梅德韦杰夫成为国家权力的代表,但是普京依靠其在国内的政治影响力作为支撑,其所拥有的实际权力却在某种程度上超越了宪法规定,而且在“梅普结合”的权力体制之下,普京依然具有极高的优势,“普京在过去的多年一直都拥有着极高的支持率和政治威信,根据当年俄罗斯权威机构的民意调查显示,俄罗斯人根本没做好梅德韦杰夫独立执政的准备,公民们选择的是双头鹰。”〔88〕在梅德韦杰夫任总统后即修宪将总统任期由4年延至6年,〔89〕这无疑也是为普京更加长久执掌俄罗斯提供宪法保障。普京再次当选总统之后,秉承了以往的权力行使模式,造成了对各领域的权力干涉,总统权力进一步“扩张”,这对俄罗斯法治发展而言始终是一个问题。

2.司法领域的问题。最为棘手的就是司法无法完全独立和法院判决执行率不高,而司法腐败问题更是无法完全消除。司法不能完全独立,实质上是司法权与总统权之间的问题。根据分权原则和法官独立原则,国家总统无权干涉司法机关的活动。〔90〕对于司法权而言,具有机构特征的俄罗斯联邦总统的主要职权是为它们组建法官团队,〔91〕宪法规定总统有权向俄罗斯联邦议会的联邦委员会提名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最高法院的法官候选人,并有权任命其他联邦法院的法官,〔92〕但在201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却规定法官经总统提名由联邦委员会批准,总检察长的部分权力受到削减,副总检察长不再由总检察长提名,而是改为经总统提名由联邦委员会批准。另外,联邦主体的检察长的任命经总检察长提名由总统最后拍板,除任命外,罢免检察长的权力也将属于总统。〔93〕这些表现在增加总统人事权的同时,也无形增加了总统权对整个司法领域和护法领域的影响,司法独立在这种情况下也很难保证。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法院判决执行率偏低。据俄罗斯文传通讯社报道,俄罗斯联邦司法部部长亚历山大·科诺瓦洛夫指出,司法警察部门应有效提高法院判决的执行率,因为目前这方面的工作存在着“严重缺陷”,俄罗斯法院判决执行率仅有18%~20%,他表示,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结案率仅略高于50%,而在这50%之中,还有超过25%案件的执行依据并不是强制执行令,强制执行令的实际执行率是在18%~22%之间浮动。〔94〕这种尴尬局面的出现,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俄罗斯即便有较高的判决率和结案率,但执行不力却将此前的努力全部淹没掉了。

此外,司法腐败依然是司法领域的顽症,已经成为了俄罗斯国家法治发展的重要阻碍。根据“清白的双手”全俄社会反腐组织的调查,2015年俄罗斯人对司法机关的不满程度最高,达61%。

3.人权保障实践依然挑战俄罗斯法治。俄罗斯人权保障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反映在与欧洲人权法院对抗的层面上。自《欧洲人权公约》在俄罗斯生效以来,欧洲人权法院中来自俄罗斯的申诉便一路攀升。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统计,来自俄罗斯公民的申诉2001年为2490件,2008年增至10146件,达到了各成员国整个提交申诉状的五分之一。之后仍然呈上升趋势,至2010年达到顶峰的14309件。2011年12455件、2012年10755件、2013年12330件,2014年降为8916件。在欧洲人权法院所受理的案件中,总体上约有四分之一是针对俄罗斯的。至2012年底,欧洲人权法院受理来自俄罗斯的案件占各成员国的第一位。〔95〕

近几年在俄罗斯人权保障方面广遭诟病的就是著名的“尤科斯公司诉俄罗斯案”。〔96〕由于这个案件的判决,美国和西方国家对俄罗斯的审判结构均持否定和谴责态度,美德英三国官员称,这次审判破坏了俄罗斯关于维护公平的商业法律环境的承诺。该案“引起了关于选择性法律的严重质疑,以及在政治色彩下法制的失色”。〔97〕在2011年霍多尔科夫斯基面临第二次审判时,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亚辛就认为,“如果米哈伊尔·霍多尔科夫斯基恢复自由,那么俄罗斯司法形象将会得到挽救,因为我们在法庭上一直观察到的是俄罗斯的耻辱。它证明,这里没有任何法治。如果霍多尔科夫斯基获释,某些人的形象也得到挽救。”〔98〕

当然,俄罗斯政府面对欧洲人权法院和欧美国家的指责,保持了自己的立场和态度。普京在2014年8月14日与国家杜马政党议员团会面时指出,欧洲人权法院对俄罗斯的诸多判决都具有政治性,“因此,如果这种情况继续下去,俄罗斯可能会脱离欧洲人权法院的司法管辖。”〔99〕2015年12月普京签署法令,“赋予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在俄罗斯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如果他们违反了俄罗斯的宪法至上原则,首先就提及了宪法法院的判决优先于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100〕2017年1月19日,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作出裁决,裁定欧洲人权法院关于向尤科斯股东支付18.66亿欧元的裁决违反了《俄罗斯联邦宪法》,因而俄罗斯政府没有义务必须履行该裁决。对于俄罗斯而言,其在国家主权层面和自身法治发展过程中,对于人权保障具有自己的理解,无论是面对国际社会还是欧洲人权法院,普京政府都坚持了他们特有的人权保障理论和机制,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说,这种情况的存在,无疑对其法治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最近又有一个事件引起了国际社会对俄罗斯人权保障问题的谴责。2017年6月12日独立日假期,俄罗斯境内爆发了大规模反腐示威游行,莫斯科和圣彼得堡两市共计逮捕了800余名示威者。欧盟表示,俄罗斯政府对莫斯科、圣彼得堡等地的和平示威者使用武力并予以拘捕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俄罗斯人民的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等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此外,欧盟外联部提请俄罗斯联邦政府,要尊重所有被捕者的权利,俄罗斯作为欧洲委员会和欧洲安全合作组织的成员国,要切实履行组织框架下的相关义务。〔101〕无论这个事件具体内情如何,都在形式上给俄罗斯法治发展中人权问题造成了不良的国际影响。

4.公民参与热情减退。近年来,作为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情况依然存在问题。据统计,从2007—2011年间,不参与国家社会政治生活的俄罗斯人的观点在发生着变化。在2007年受访者认为,自己的参与不会使任何事发生改变(29%)和参与资格的缺乏(27%)。在2011年的观点主要就是对政治缺乏兴趣(36%),占第二位的是参与不会改变任何事情(25%),第三位是缺乏资格和施展自己的机会(18%~19%),还有一小部分人认为其原因在于没有相应的可靠的机构和管理者可以依靠或者投诉,其中缺乏有效的社会政治机构占7%,缺乏组织机构占5%,应由元首解决由2007年的10%到2011年的4%,还有部分公民认为政治是肮脏的,从而拒绝参与的从2007年6%下降到2011年的2%。〔102〕

在选举方面也一样。俄罗斯的选民集中在年轻人群体,而对政治缺乏兴趣是目前俄罗斯年轻人的特点,这其实在2011年大规模抗议活动后,他们已经逐渐适应了现行体制并改变了态度,〔103〕这种表现集中体现在2016年国家杜马大选上。该年9月,俄罗斯经历了第七届国家杜马选举,虽然普京在此前进行了呼吁,登记人数也较多,但却创造了俄罗斯历史上投票率的最低记录。中央选举委员会正式公布的最终投票统计结果显示,这次杜马选举参加投票的选民数为52700922人,投票率为47.9%,低于第六届杜马选举的60.21%。有超过半数的俄罗斯选民弃选,“那些拒绝投票的选民可能有各不相同的原因,但不排除其中有相当多的人对执政党不满,以不参加投票表示抗议。”〔104〕“从政治参与和政治参与制度化的角度看,投票率低显示出选民对选举的冷淡,无论是对政权党还是对反对派都是如此。”〔105〕

5.腐败依然难以遏制。俄罗斯已经逐渐走向了法治反腐的道路,相关法律和制度得到逐渐完善,反腐力度逐渐增强,贪腐之风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由于腐败在其国家根深蒂固,加之制度本身的漏洞,所以反腐败法律机制在实际运行中依然存在问题,并且在当下依然不能完全遏制腐败的蔓延。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对于反腐败的效果,俄罗斯国内所表现出来的态度是消极的。在梅德韦杰夫总统任期内,俄罗斯曾开展了大规模的官员财产申报工作,但在第一轮失败之后他自己也曾失去信心,〔106〕在第二轮实践之后,全俄社会舆论研究中心2011年4月初的一项民调结果显示,多数俄罗斯人认为梅德韦杰夫倡议的官员及其家属申报财产是有益的举措,但仍存在不足之处。〔107〕同时,根据其他报道,“俄罗斯超过70%的受访者认为官员财产公示对反腐起不到什么效果,有分析认为这是由于缺乏监察与核实的严密体系以及强力机构,尽管普京带头公示,但几乎所有官员公示的都只是工资表上的数目。”〔108〕

根据近5年的统计,俄罗斯的腐败情况依然严重。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柴卡指出,俄罗斯在2012年带有腐败性质的犯罪增加了22.5%,官方统计的此类腐败犯罪数量达49513件。2013年俄罗斯《晨报》报道,俄罗斯在2012年的贿赂总额达3000亿美元,连国防部的开支都被贪污。〔109〕2013年提起刑事诉讼的腐败犯罪案件所造成的损失共130亿卢布,与2012年同比增长了2倍。俄联邦调查委员会主席马尔金指出,2014年前9个月,俄因腐败造成的损失为145亿卢布,其中挽回损失70多亿卢布。2014年共启动了38万件腐败案件的调查程序,同比增长了8%,因腐败被立案调查的人员达2.6万多人,包括数百名各级别官员,其中不乏高级别官员被追究法律责任。先前落马的就有前国防部长谢尔久科夫、前武装力量总参谋长马卡罗夫和前军事航空运输司令部副总司令舍米亚金等人。〔110〕俄罗斯腐败情况在国际社会排名上也有表现:2008年是世界147位,2010年为154位,2012年排名为133位,2014年为136位,2016年是131位。〔111〕

可以说,在俄罗斯现在的政治体制下,政府在法治化的路径之下还没有寻找到有效的反腐方式和手段,而且在当下的法治现状之下,俄罗斯无法大力打击腐败,因为任何异常有效的反腐手段都会导致俄罗斯现有政治体制变得脆弱,而最后可能会面临崩溃。而最高执政者既无力也无心在反腐败道路上迈出实质性的步伐。

(二)俄罗斯法治发展的趋势

俄罗斯法治近10年的发展实质上是其法治现代化的集中表现。从俄罗斯法治之路及其发展来看,其法治现代化是由政府推动的,这种选择不同于西方国家,但与俄罗斯的传统和现实都相互契合,其功能在其法治发轫之初表现得更为明显,即借助本土政治资源,发挥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力,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寻求自身法治发展之路的任务。从总体上看,俄罗斯建立统一有效的大国法治仍是俄罗斯法治建设的基本走向。

趋势之一:坚持走俄罗斯独特的法治之路。

法治作为西方文明的一部分,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可推广性,但是“创造西方文明的,是具有一定性格的民族,这是他们独一无二的、不可重复的创造;其他民族创造的,则是符合他们的性格和他们存在的历史条件的、其他类型的文明。”〔112〕俄罗斯法治在形式上是西方的,但承载其法治制度的根基则是本土的,因此“俄罗斯法治的目标是受其过去的时代所制约的,必然要打上本民族发展的烙印”,〔113〕而且并不会因移植西方法治元素而完成西化的转变,因为西方法治进程是一个法律逐渐替代上帝的过程,但基于俄罗斯政治权力传统的特殊性,这个模式不可能在俄罗斯直接复制。〔114〕

通过对俄罗斯晚近十年法治发展的审视,可以使我们认识到国家法制传统、法治思维对本民族或国家法治进程的影响,法治建设的成果也在为推动法治现代化的任务继续努力。按照普京的理念,俄罗斯不会照搬西方的政治模式和制度,极力抵制寡头政治和无政府主义,国家权力体系需要稳定和协调,联邦与联邦主体之间的合理分权,各政党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各社会集团利益和诉求获得满足,并且在这些基础上推动社会的政治民主建设。当然,普京设计的这一“俄罗斯法治之路”是否能够实现,还有待时间的检验。

趋势之二:寻求与西方法治的平衡点。

俄罗斯法治发展受到东西方文化因素的双重影响,总体发展虽趋向于西方形式,但东方化的意识和观念也导致其法治处于尴尬境地。俄罗斯现有“威权民主”体制下所进行的法治带有浓厚的俄罗斯色彩,总统权力的过于强大是俄罗斯国家法治发展的一个最大障碍。在这样的体制基础上,国家权力无法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司法系统也无法完全独立,在强大的国家主权意识之下,人权保障何去何从还有待考察,既已形成的政治模式也使得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热情减弱,而反腐败作为一个长期的工程更是无法在短时间内实现。这些问题的存在无疑阻碍了俄罗斯法治的推进。

在西方法治话语体系中,俄罗斯的民主法治建设是虚假的,因此西方国家对俄罗斯法治建设以及法治状况始终持消极态度。可以说,俄罗斯法治在发展过程中与西方法治所产生的落差是文明在法治领域呈现出的冲突,亨廷顿就曾认为,俄罗斯文明与西欧文明几乎没有共同之处,“西方文明八个特征之中的七个——宗教、语言、政教分离、法治、社会多元化、代议制机构、个人主义——几乎完全与俄罗斯的经历无缘。”〔115〕以西方民主传统为参考标准,俄罗斯的法治并不纯粹,但俄罗斯经过20余年渐进性的经济变革和法治建设,已经形成了不可逆的发展现状。这是符合俄罗斯转型时期的现实需要的。在脱离了纯粹的东方专制主义但又无法完全融入西方法治的现状下,在法治层面更好地实现俄罗斯与西方的对接,即在不打破现有体制和特色法治发展路径的基础上渐进推动法治发展就需要寻找一个动态的平衡点,这实质上也是俄罗斯推动今后法治建设的追求和趋势。

趋势之三:渐进实现法治现代化。

法治现代化要求构建一套符合现代理念的国家制度体系,形成提高宪法权威和法律权威为目的的法治精神。在俄罗斯法治发展过程中,已经体现出其独特法治之路的选择优势,并且不断朝着法治现代化发展,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也阻碍了这个进程,因此只能以一种渐进性的方式缓慢地实现法治现代化。

首先,俄罗斯缺乏法治的传统,当代俄罗斯特有的政治权力传统在很大程度上无法发生根本性改变,只能最大限度地利用传统文化价值并使之与现代法治文明相结合,即以渐进性的方式将俄罗斯特有权力传统合法性基础与现代国家治理相结合,在以政治权力为中心的传统中融入和提升法律权威,“如果在极端的理论支配下,让俄罗斯人中断甚至放弃对宗教的信仰,转而信奉宪法和法律至上,就会出现相反的景象。”〔116〕

其次,俄罗斯法治属于政府推动型发展法治,这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社会变革来予以支撑。近年来俄罗斯国家和政府通过法制手段有效推动了法治的发展,但在其“威权民主”运行之下所产生的问题也十分严重,这些阻碍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弊病在现有的体制下需要进行根本性改革,而从现阶段法治发展的状况来看,俄罗斯暂时还没有这个承受能力,以改良型的变革来完成这个任务也需要更多的时间。同时,政府推动法治现代化很大意义上是在广泛民意基础之上进行的,需要提高法治的权威并得到民众的认同,因此法治现代化过程中民众对法治的态度,以及对国家法治发展的态度和实践决定了法治发展的方向和法治现代化的程度和进程。

再次,俄罗斯在推进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已经逐渐完成从倾向人治的治理方式转向法治,并在特色法治之路上前行多年,现阶段所需要完成的任务是将本国法治与西方法治进行对接,这种衔接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俄罗斯入欧的一种方式,是其加入国际法治的一种路径。可以说,俄罗斯法治现代化需要走一条从内省到契合的发展路径,在这个过程中,俄罗斯甚至需要重构自身的法治结构。俄罗斯的法治发展和法治现代化是其作为现代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选择,尽管俄罗斯所选择的法治发展模式颇受非议,但“俄罗斯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并不会因此而中断,必将在理想和现实之间稳步地推进俄罗斯国家的法治进程”。〔117〕2018年3月普京再次当选俄罗斯联邦总统,此前他所秉承的法治理念将会续写,并带领俄罗斯在“特色法治”发展的道路上继续探索和实践。

注释:

〔1〕唐永春:《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消极影响的深层原因》,《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2〕Грабричидзе Б.Н.Конситуционное прово современной россии.М.,2001.С.187-190.

〔3〕〔5〕〔7〕〔67〕〔68〕Н.Д.Эриашвиль.Судебная власть в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тенденции и перспективы развития.М.,2016.С.28,28,27,130,152.

〔4〕См:Декларация 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м суверенитете Российской Советской Федеративной Социальстиче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от 12 июня 1990г.

〔6〕〔25〕〔27〕〔28〕〔29〕〔39〕〔91〕〔92〕См:Конституция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с гимном России).М.,2014.Статья 10,11;114;18;46;80;33;83;128.

〔8〕〔90〕Енгибарян Р.В.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е развитие в современном мире.Основные тенденции.М.,2007.С.242,403.

〔9〕См:Осипян Б.А.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судебное разрешение споров о компетенции // Российская юстиция.2008.№ 2.

〔10〕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第四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43页。

〔11〕См:Федеральный закон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о “контрольных полномочиях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й Думы в отношении 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12〕См:С.А.Воронцов.Правоохранительные органы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учебник (4-е издание,переработанное и дополнённое) .Д .,2010.С.440-445.

〔13〕〔14〕Н.П.Кирилловой,Н.Г.Стойко.Правоохранительные органы.М.,2016.С.226,227.

〔15〕См:Закон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о поправке к Конституции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от 5 февраля 2014 г.N 2-ФКЗ “О Верховном Суде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и прокуратуре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16〕В.В. Лазарева. Общая теория права и государства. М., 2001. С. 324.

〔17〕См:Конституция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с гимном России).М.,2014.Глава 2.

〔18〕См:Шайдуров И.В.Преимущественные права в российском гражданском праве // Научный журнал.2014.№9.

〔19〕См:Федеральный закон от 6 ноября 2011 г.N 292-ФЗ “О внесении изменений в Уголовно-процессуальный кодекс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20〕Федеральный закон от 8 марта 2015 г.N 21-ФЗ “Кодекс административного судопроизводств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21〕霍晓倩:《俄罗斯联邦司法部意将扩大陪审团制度的适用范围》,中俄法律网。

〔22〕Крашенинников предложил убрать смертную казнь из Уголовного кодекса.

〔23〕См:Указ Президент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 120 от 01.02.2011г.“О Совете при Президенте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по развитию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общества и правам человека”. Москва,Кремль,1 февраля 2011 г.

〔24〕См:Федеральный закон от 28.12.2012 N 272-ФЗ.“О мерах воздействия на лиц,причастных к нарушениям основополагающих прав и свобод человека,прав и свобод граждан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26〕参见韩冰:《俄罗斯联邦行政申诉制度及其发展路向研究》,《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2014年第6期。

〔30〕См:Распоряжение Президент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от 18 сентября 2013 года № 348-рп“Об обеспечении в 2013 году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й поддержки не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не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енных организаций,участвующих в развитии институтов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общества,реализующих социально значимые проекты и осуществляющих деятельность в сфере защиты прав и свобод человека и гражданина”.

〔31〕Владимир Путин.Послание Президент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Федеральному Собранию РФ.Москва,Кремль.4 декабря 2014 г.

〔32〕Определение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го Суда РФ от 19.11.2009 N 1344-О-Р О РАЗЪЯСНЕНИИ ПУНКТА 5 РЕЗОЛЮТИВНОЙ ЧАСТИ; ПОСТАНОВЛЕНИЯ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ГО СУД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ОТ 2 ФЕВРАЛЯ 1999 ГОДА N 3-П ПО ДЕЛУ О ПРОВЕРКЕ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СТИ ПОЛОЖЕНИЙ СТАТЬИ 41 И ЧАСТИ ТРЕТЬЕЙ СТАТЬИ 42 УГОЛОВНО-ПРОЦЕССУАЛЬНОГО КОДЕКСА РСФСР,ПУНКТОВ 1 И 2 ПОСТАНОВЛЕНИЯ ВЕРХОВНОГО СОВЕТ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ОТ 16 ИЮЛЯ 1993 ГОДА “О ПОРЯДКЕ ВВЕДЕНИЯ В ДЕЙСТВИЕ ЗАКОН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О ВНЕСЕНИИ ИЗМЕНЕНИЙ И ДОПОЛНЕНИЙ В ЗАКОН РСФСР “О СУДОУСТРОЙСТВЕ РСФСР”,УГОЛОВНО-ПРОЦЕССУАЛЬНЫЙ КОДЕКС РСФСР,УГОЛОВНЫЙ КОДЕКС РСФСР И КОДЕКС РСФСР ОБ АДМИНИСТРАТИВНЫХ ПРАВОНАРУШЕНИЯХ.

〔33〕赵秉志:《俄罗斯废止死刑及其启示》,《法制日报》2009年12月2日。

〔34〕〔58〕〔60〕〔109〕陆南泉:《俄罗斯国家转型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99、97、97-98、146页。

〔35〕См:Постановление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го Суда РФ от 30.06.2011 N 14-П“По делу о проверке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сти положений пункта 10 части 1 статьи 17 Федерального закона‘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й гражданской службе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и статьи 20.1 Закон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О милиции’ в связи с жалобами граждан Л.Н.Кондратьевой и А.Н.Мумолина”.

〔36〕参见李雅君主编:《曲折的历程——俄罗斯政治卷》,北京:东方出版社,2015年,第108页。

〔37〕〔俄〕Ю.Е.维诺库罗夫主编:《检察监督》,刘向文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第163页。

〔38〕См:Выступление действующего генерального прокурора РФ Ю· Я·Чайка на собрании федерального совета федерального собрания РФ.О развитии органов прокуратуры // Адвокат,2006,№ 7.

〔40〕Федеральный закон №59 от 21.04.2006г“О порядке рассмотрения обращений граждан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41〕См:Путин во время“прямой линии” забыл о Медведеве и удивлял грубой лексикой.

〔42〕参见徐海燕:《当代俄罗斯公民参政的历程与特点》,《国际资料信息》2011年第11期。

〔43〕См:Владимир Путин в шаге от Кремля:Премьер-министр одерживает победу в первом туре// Газета Коммерснть.05.03.2012.

〔44〕《统俄党“领跑”俄罗斯国家杜马选举》,《法制日报》2016年9月21日。

〔45〕См:Федеральный закон от 4 апреля 2005 г.N 32-ФЗ “Об oбщественной палате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46〕参见裘敬梅:《社会论证——俄罗斯公民参与立法的重要形式》,《吉林人大》2010年第6期。

〔47〕〔107〕龚兵、杨震:《俄罗斯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立法:实际效用及未来走向》,《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2期。

〔48〕参见施刚:《探索中的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法院》,《科技与法律》2015年第1期。

〔49〕См: Федеральныи закон от 28 июня 2014 г. N 186 - ФЗ“О внесении изменении в Арбитражныи процесуальныи кодекс Росcии скои Федерации”.

〔50〕〔51〕Владимир Путин.Послание Президент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Федеральному Собранию РФ.Москва,Кремль.12 декабря 2013 г.

〔52〕〔93〕См:Проект закона №352924-6 “О поправке к Конституции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о Верховном Суде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и прокуратуре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53〕См:Федеральный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ый закон от 05.02.2014 N 4-ФК3 О внесении измений в Федеральный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ый закон О судебной системе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05.02.2014 г).

〔54〕Юриков А.Улучшит ли общие суды объединение с арбитражем? // Коммерсанть.2013.11.22.

〔55〕См:Федеральный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ый закон от 31 декабря 1996 г.N 1-ФКЗ “О судебной системе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56〕См:Указ Президента РФ от 01.07.2006.N 795 “Об увеличении должностных окладов судей в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57〕Cм:Распоряжение Президента РФ от 20 мая 2008 г.№ 279-рп “Об образовании рабочей группы по вопросам совершенствования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о судебной системе”.

〔59〕См:Федеральный закон от 14.06.2011 N 140-ФЗ “О внесении изменений в статью 14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процессуального кодекс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и статью 30 Уголовно-процессуального кодекс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61〕Постановление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го Суда РФ от 20.07.2011 N19-П.

〔62〕王海军:《俄罗斯法官纪律责任制度:理论与运行》,《学术交流》2017年第1期。

〔63〕См:Указ Президент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от 29 октября 2013 г.N 810 “Об увеличении должностных окладов судей в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64〕См:Приложение N 9к федеральной целевой программе“Развитие судебной системы Росcии нa 2013 - 2020 годы”.

〔65〕Путин напомнил о независимости судебной власти.https://pravo.ru/news/view/136823/.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8月21日。

〔66〕金晓丹编译:《电子法院——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人民法院报》2010年11月5日。

〔69〕Федеральный закон “Об обеспечении доступа к информации о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 судов в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с изменениями на 29 июля 2017 года).

〔70〕См:Комментарий к Федеральному закону от 25 декабря 2008 г.N 273-ФЗ “О противодействии коррупции”(постатейный) (под ред.С.Ю.Наумова,С.Е.Чаннова) (“Юстицинформ”,2009).

〔71〕Указ Президента РФ от 19 мая 2008 г.N 815 “О мерах по противодействию коррупции” (с изменениями и дополнениями) .http://base.garant.ru/12160468/#ixzz4pvaTUUO9.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8月16日。

〔72〕Национальный план противодействия коррупции (утв.Президентом РФ 31 июля 2008 г.Пр-1568).http://www.garant.ru/products/ipo/prime/doc/93679/#ixzz4pvbaxgVF.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8月16日。

〔73〕См:Федеральный закон от 25 декабря 2008 г.N 273-ФЗ“О противодействии коррупции”.

〔74〕О внесении изменений в Уголовный кодекс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и Кодекс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об административных правонарушениях в связи с совершенствованием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го управления в области противодействия коррупции.在刑法补充条款中,贿赂加倍处罚拟引入刑法第四章。刑法(商业贿赂)第204条则规定,贿赂加倍处罚将达到行贿者50倍和受贿者70倍的数额。根据刑法第290条,受贿官员在免于刑事处罚前提下将被判罚贪污数额80倍的罚款,接受刑事处罚的将被判贪污数额50倍的罚款。在刑法中引入行贿者负担责任:罚款不超过贿赂额的90倍。在接受调查积极配合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

〔75〕См:Федеральный закон от 21.11.2011 N 329-ФЗ “О внесении изменений в отдельные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ные акты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в связи с совершенствованием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го управления в области противодействия коррупции”.

〔76〕См:Указ Президента РФ от 02.04.2013 N 309 “О мерах по реализации отдельных положений Федерального закона“О противодействии коррупции”.

〔77〕См:“Путин подписал указ о создании антикоррупционного управления”.

〔78〕许艳丽:《俄罗斯“法治反腐”逐渐完善》,《法制日报》2016年7月9日。

〔79〕См:“Путин подписал закон,принимающий поправки о противодействии коррупции” .

〔80〕参见“透明国际”全球清廉指数。

〔81〕См:Заседание Совета по противодействию коррупции.26 января 2016 года,Москва,Кремль.

〔82〕См:Указ Президента РФ от 1 апреля 2016 г.№ 147 “О Национальном плане противодействия коррупции на 2016 - 2017 годы”.

〔83〕См:Владимир Путин.Послание Президент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Федеральному Собранию РФ.Москва,Кремль.1 декабря 2014 г.

〔84〕《俄罗斯反腐取得明显成效》,《人民日报》2017年8月14日。

〔85〕《反腐取得成效俄罗斯腐败程度与美国持平》,《透视俄罗斯》,http://tsrus.cn/jingji/shangye/2016/04/28/588485.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8月11日。

〔86〕参见刘向文:《俄国政府与政治》,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2年,第150页。

〔87〕〔116〕Кененова И.П.Российская традтция власти и расширение полномочий Президента Россий скoи Федерации.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е право и правовая культура японии и россии:вопросы развития.М.,2014.С.140,140-141.

〔88〕刘家竹:《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体制特点探析》,《人民论坛》2012年第18期。

〔89〕См:Федеральный закон о поправке к Конституции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от 30 декабря 2008 г.N 6-ФКЗ “Об изменении срока полномочий Президент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и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й Думы”.

〔94〕参见霍晓倩:《俄罗斯联邦司法部:俄罗斯法院判决执行率仅有18%-20%》,中俄法律网。

〔95〕参见王志华:《俄罗斯与欧洲人权法院二十年:主权与人权的博弈》,《中外法学》2016年第6期。

〔96〕2003年7月初,俄罗斯总检察院对尤科斯公司进行调查,以其在1994年私有化中非法侵吞国家股份而逮捕了公司主要股东普拉东·列别杰夫。同年10月俄罗斯总检察院对尤科斯集团总裁米哈伊尔·霍多尔科夫斯基提起刑事诉讼,指控其犯有诈骗、逃税、伪造公文等7项罪行。与此同时,检察院对尤科斯公司的“偷漏税”,以及尤科斯石油公司侵吞叶尼塞石油天然气公司股份问题立案调查。2005年5月,莫斯科市地方法院认定霍多尔科夫斯基和列别杰夫诈骗、不执行法院裁定、偷逃税款等多项罪名成立,分别判处二人9年监禁。

〔97〕游心:《俄前首富二次获刑 白宫指俄滥用司法》,《第一财经日报》2010年10月29日。

〔98〕Что будет,если Михаил Ходорковский выйдет на свободу?

〔99〕Антон Филимонов.ЕСПЧ:нужен ли он России и зачем.24 сентября 2014 г.http://www.garant.ru/article/565493/#ixzz4CUajKxIy,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3月20日。

〔100〕Вердикты КС РФ получили приоритет над решениями ЕСПЧ// Российская Газета.15.12.2015.

〔101〕参见《俄罗斯爆发游行抗议腐败 莫斯科500人被捕》,人民政协网;霍晓倩:《欧盟呼吁俄罗斯政府释放6.12反腐游行示威者》,中俄法律网。

〔102〕Массовое политическое участие в России:только выборы или что-то ещё.

〔103〕Пилар Бонет,Молодые россияне-от протеста к адаптации.2011 年末俄国家杜马选举至2012年3月总统大选前后,俄罗斯爆发了大规模民众抗议示威活动。抗议活动参加者认为选举中存在大量造假、舞弊行为,选举是违法的。在抗议活动中,“为了诚实的选举”成了最具代表性的口号。2011年12月4日,俄罗斯第六届国家杜马选举结果公布。当天傍晚,莫斯科和圣彼得堡爆发了游行示威。12月5日,数千人在莫斯科集会。12月10日,在俄罗斯99座城市和境外42座城市爆发了游行。

〔104〕李兴耕:《俄罗斯第七届国家杜马选举评析》,《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6年第5期。

〔105〕薛福歧:《俄罗斯国家杜马选举:结果与影响》,《世界知识》2016年第21期。

〔106〕См:Медведев.кампания с декларациями чиновников дала почти нулевой эффект.https://ria.ru/society/20120322/602867568.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8月24日。

〔108〕《国外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调查:成反腐决心试金石》,《环球时报》2013年1月23日。

〔110〕《反腐败,俄罗斯要打“持久战”》,《人民日报 》2015年4月5日。

〔111〕参见“透明国际”发布的全球清廉指数报告。

〔112〕〔俄〕亚历山大·季诺维也夫:《俄罗斯共产主义的悲剧》,侯艾君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年,第95页。

〔113〕杨昌宇:《俄罗斯社会转型与法治之路》,《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2005年第5期。

〔114〕Е.А.Лукашева Человек,право,цивилизации:норсмативно-ценностное измерение.М.,2014.С.140.

〔115〕〔美〕塞·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年,第147页。

〔117〕刘洪岩:《内省与契合:当代俄罗斯法治秩序的变塑》,《俄罗斯学刊》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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