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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定概念之评述与重构*

2018-02-12欧爱民

关键词:主体法律

欧爱民,李 丹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党内法规制度的健全与发展必须仰仗理论的指导引领。因此,有必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指导下,结合党内法规的实际,形成一个由核心范畴、基本范畴、重要范畴组成的概念体系,一套能够系统阐述党内法规现象的理论体系,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与发展提供坚实的学理支撑。在党内法规概念体系中,党内法规的概念处于最为基础的地位,是党内法规概念体系的基石。1990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对党内法规进行了界定,201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党内法规的概念进一步完善为:“党的中央组织及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客观地讲,上述两部党内法规以专门的条款对“党内法规”概念做出了权威性界定,是党内法规的法定概念,在学术界与实务界确实起到了正名与定分止争的作用,对人们认知党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毋庸讳言,该法定概念在本质属性、创制方式、调整范围、外在形式等方面还存在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亟待进一步完善。

一、党内法规法定概念的出台:正名与定分止争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党内法规要成为管党治党与依法执政的重要依据,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分工合作、各行其道,相辅相成、良性互动,殊途同归、共襄法治”的新格局,必须解决一个先决性理论前提,即党内法规是不是“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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