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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同质性法则的形成与意义

2018-02-11

关键词:同质性因果关系本质

维 之

(中国社会科学院 哲学研究所, 北京 100732)

因果关系是人类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发现和确立的一个关于事物变化发展的普遍法则:有关事物的相互作用(之进行)是原因,其所引生的状态变化或新态事物是结果。古往今来,人们惯以因果关系求因索果、理解事象、预计发展。因果关系也有其相应的内在法则,如因与果的时序性、对应性和内外因法则等,它们分别规定原因先于结果、原因与结果相对应、内因与外因的作用机制……但据古今的有关文献,似还有一个因果同质性法念则,规定原因与其结果本质相同。本文试对此作些进一步论证。

或许有人认为,现在理论因果同质性问题似不合时宜,因为这与一度推崇的反本质主义和整体论思想不合拍。但我们也看到,反本质主义和整体论都有各自的理论困难与问题而并未构成对因果同质性的真正反对(具体论述参见下文),所以,因果同质性问题现在仍有探讨和论证的学术空间。下面我们试结合现代知识对因果同质性法则的形成与意义进行考查论证,请大家看看是否成理并予批评指正。

一、因果同质性法则的形成与论证

因果同质性命题的产生源于哲学史上“因中有果论”的学说和关于“因大于果”的思想。

历史上,古印度哲学的数论派提出了“因中有果论”的学说,认为在原因中本来就包含了结果,结果潜藏于原因之中;因与果实乃同类的事物,二者之本质是相同的[1]。例如,奶酪只能从奶中制得,二者本质相同。印度佛教因明学的因三相理论也表述了“因与果性质类同”的思想。

“因大于果”的思想是笛卡尔提出的,他说:“原因的实在性必多于或等于结果的实在性”[2],认为结果的内容必来自原因(的内容),而非异于原因的创造物。黑格尔也说:“结果总之一点也不包含原因所不包含的东西。反过来说,原因也一点不包含不是在结果中的东西。”[3]217即认为原因与结果有内容实质的同一性。

斯宾诺莎则把原因视为结果的解释与理由,指出“认识结果有赖于认识原因”,并认为“凡彼此之间没有共同点之事物”不能成为因果关系[4]。

现今,也有些论者已认识到,因果关系是一种由潜到显的转化关系:原因过渡到结果,实质上是原因自身转化为结果,结果则是一种变化了的原因;结果潜在地蕴含于原因之中,原因则以变化了的形态表现在结果里。并且,结果的内容均由原因转化而来,原因的内容也均转化为结果了,二者具有质和量上的一致性,为同一本质的不同表现形态或不同现象[5]。

总的来看,以上古今各家学说就是阐示了一种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源流关系和同质性的思想:认为原因是结果的渊源与根据,结果潜含于原因之中,其内容均来自原因而没有不是源于原因的东西;故而结果乃是原因的转化,原因的内容也均转化为结果的内容,并实现于结果之中,二者一潜一显,性质类同,实为同一本质的不同现象;由是,原因也是结果的规定与解释,结果的样态由原因来规定,结果的奥秘也藏于原因中而由原因来解释,认识结果有待于揭示原因,世上没有无因之果,也没有“一切产生一切”之事。这些思想现已凝结为一个“因果同质性”法则,乃因果关系的一条重要性质。

简括而言,“因果同质性”就是“因果本质的同一性,因果现象的转化性,原因对结果的规定性和解释性”;其主旨在于宣示:结果与其原因是本质相同的同类事物,它不能由本质不同的其他事物来产生。

以上我们介述了因果同质性法则的形成、内容与主旨,但它是否真正存在呢?研究表明,它的存在可由大家熟知的内外因法则结合本质与现象的关系原理推导出来。

因果关系中有一个内外因法则: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它规定事物的产生与变化要有内因根据,这内因根据是指变化得以发生的主使因素,外因则是变化的促进因素。例如,在植物生长的因果关系中,种子为(直接)原因(种子与水土等因素的相互作用为完全原因),长成的植株为(常规)结果(完全结果还应包括外因条件因素的相应变化);种子中的基因则是植株生长的内因根据,促使种子发芽成长的水、土和气温等则是植株生长的外因条件。这(内外因法则)已是为科学和实践反复证明了的知识。那么本质与现象的关系原理是否也正确可据呢?因为当代学术上有一个反本质主义,明确反对本质与现象的分划,否定有本质存在。

当代的反本质主义是后现代主义思潮的一个重要思想,主要为后现代哲学所创导和发展,其特征是偏激地强调事物的个体性、异质性、多元性、流变性与不确定性,反对抽象与普遍的传统概念,致力解构本质。这种针对传统与教条的批判精神虽有一定的启发性,但全面否定本质存在将带来严重的后果。“本质”乃一事物之所以为该事物的决定性因素,是一类事物的共相;若否定有本质存在则难以从类和总体上认识和把握事物了,人类认识的广度和深度将大受限制。同时,事物的本质实际也是相应事物概念的定义或内涵(之所指),若否定了本质则事物概念之内涵将无法定义而不能建立,相应的逻辑思维也难以进行了。特别是,若否定了人有本质,“人”的概念将失去内涵而不能存在(凭家族相似并不能建立合格的概念),那么人们将只能称为张三、李四而不能说是人了,这种结果能够接受吗?再则,反本质主义对基础性、同一性和普适性的解构,否定客观真理的存在,导向了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又因其理论充满自相矛盾而招致各方面抨击,结果它于上世纪80年代末走向衰落,并激发了当今本质主义的复兴。现在大多数哲学家和科学家仍然持信本质的存在,“本质与现象”仍然是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重要范畴。事实上,本质的存在和本质与现象的关系已得到人类思想的反复认证,一切现象(不论多复杂)皆有本质、都是其本质的表现,这是不可否认的定论。所以,本质与现象的关系原理仍是正确可靠的律则,我们现在当能启用它来作为论证的依据。

由是,据上所述,所谓内因根据,实际也是指(作为变化结果的)事物所由以产生的主使因素,此因素按逻辑当是结果事物的本质因素:因为依照本质与现象的关系原理,本质是现象的根据,现象由本质产生,是本质在一定条件中的展开与表现;而结果事物也是在时空中变化的、可观测的现象事物,它也当是其本质在相应条件中的展开与表现;但这本质因素在结果事物尚未形成之前是含存于其原因之中、为变化之内因根据的东西(它得遇适当的新条件时即发生变化而形成结果)。所以,事物得以形成的内因根据,乃是内含于其原因中而为该事物之本质的因素;由于结果的条件状态已不同于原因的条件状态,故结果事物就不同于原因事物了(即一本质在不同的条件中会表现为不同的现象事物)。换言之,原因中的内因根据因素当遇到适当的新条件时将会表现为新现象——结果事物。这是因果关系的一条重要性质,它指示:结果的本质来自原因,原因中含有结果事物的本质。这是事情的一方面。

另一方面,潜含于原因中作为结果事物之本质的因素,它在原因中是何地位呢?容易证明,它也是原因事物的本质因素。这是因为因果关系实为一种转化关系,正如黑格尔所说:“原因也一点不包含不是在结果中的东西”[3]217,在因果转化中,原因将整个转化为结果。例如,在冷冻事件中,水体将整个转化为冰;在植物生长事件中,种子也整个转化为植株了。但是,能够使一事物在新条件中整个变化为别事物的东西,也当是该事物的本质,因为只有本质才是现象变化的根据,事物凭着同一本质由一现象依条件转变为另一现象(而成为另一事物),本质不同的事物间不能因果转化(进一步的论证见下文)。因此主使原因转化为结果的因素也当是原因事物的本质因素。是此原因之本质因素在得遇新的外因条件时使原因事物整个转化为结果事物了。例如,是种子中的基因在适当的水土和气温条件中使整个种子发芽生长成了植株,这基因就是植株(结果)和种子(原因)的共同本质因素。再在水结冰的因果过程中,是水中的H2O使其在低温中整体结冰,H2O也是水(原因)与冰(结果)共同的本质因素。

综合以上两方面的分析,我们看到,结果之本质来自原因,原因事物中含有结果事物的本质,此本质同时也是原因事物自身的本质。所以,原因与其结果具有相同的本质,二者为同一本质的不同现象,此即因果同质性的证明。

进而而之,还有以下三大理由支持因果同质性的存在:

一是“无不能生有”之理。真正的“无”是一无所有,即什么都没有,也决不可能发出任何创生活动;创生乃是一种有者活动,一切能进行创生的状态都不是真无。例如,现代暴胀宇宙论中的“无”就是一种蕴含能量的假真空,道家哲学中的“无”则是一种“大象无形”之态(潜含着不可言说的内容)。人类科学至今也未能揭示出真正“无中生有”的过程,相反,倒是发现了“质能守恆”的规律。由是,按此“无不能生有”之理,一切被产生的东西都只能从有中产生——只能由存在的东西来产生。由此指示:一切结果都是有原因的,一切被产生的事物都是有其产生根据的,宇宙间没有无因之果。这一结论乃是因果同质性法则的立身基础。

二是“根本不存在的东西不能通过已有物组创出来”之理,简称“不能任意组创”。这是因为“根本不存在的东西”乃是一种“无”(真无);既然是“无”,也就与一切已有事物没有关连,已有事物无从预涉它,故也无从产生它。换言之,存在之物也无从变化出自身中根本没有、且与自身毫无关系的东西,即已有物也不能超出“有”的界域而向“无”作为,不能“使无变有”;它只能变化或产生出根据自身内容“可能存在”的东西,但可能存在的东西是潜在的有——事物之潜在性质的表现,而非“根本不存在的东西”。反过来说,如果能够“任意组创”的话,那么就会发生“一切产生一切”的情况,一种东西可任意由另一些东西产生出来,但有史以来的人类知识并未见有这种情况。人类的各种发明,也都不是真正无中生有式的全新创造,合金、塑料、电视和飞机等产品,都是有严格原因的结果(为原因事物中潜含的东西,如飞机就潜含在飞鸟、机器和钢材等事物的联合中,这些事物的复杂关联构成飞机产生的总原因);“上帝创世”之说乃是不可证实的迷信。

然而,现在有一种整体论的论点和多重可实现性问题似有悖于上述之理,下面我们来对它们的实情作个考察。

作为一种学术理论的整体论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由J.C.斯穆茨提出,后来得到许多人的赞同和发展,形成了一种影响颇大的跨学科理论。其主要思想是“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观点,强调事物的层次性,并认为整体层次可突现出其部分所没有的新质现象;此新质现象不是源自部分并与部分(元素)的性质无关,具有不可还原性,完全凭整体关系突现出来。这就构成了上述“不能任意组创”之理的反例。但由于这种“突现”作用意味着一种无根据的奇迹创造,似有悖于科学精神,于是引起了一些还原论者的反击,并致使整体论一度衰落。但经过了一些年间的学术争论与磨合之后,现在又发展出了一种能兼容还原论的新整体论。哈肯发展出的序参量和役使原理的理论表明,系统的整体性状是可作分析理解的、并常常可用数学方法严格计算而具有了还原性;特别是计算机对突现自组织形成机制的摸拟方法,揭示整体突现的历时形成机制可以通过模拟实现还原,认为整体行为突现的新质现象乃是其组成元素遵循一些基本原则而相互作用的结果。由是,新整体论承认了整体行为的因果性,为一种多因素相互作用的非线性因果关系。但非线性因果关系仍是一种因果关系(原因本就是一种相互作用事件,只是非线性原因的相互作用更复杂些而已),它仍应遵循本质与现象的关系原理按有关规律来产生“新质现象”的结果(即此结果作为一种历时形成的现象必定有其本质作根据,只是此本质到现象的关系复杂些了)。由此表明,整体突现新质现象之事也是有原因、有根据的,并非任意组创之举。

再换个角度看,每种物质都具有许多性质的,科学发展也是一个不断揭示事物之未知性质的过程;人们现在也并未穷尽对物质元素内在性质的认识。因此,整体系统之组成元素中也必定潜含一些未知性质。于是,认为整体的部分或元素中含有一些它们在分散状态时未曾表现的潜在性质,乃是合理的结论。这些元素的未知潜在性质(中的某些)会在系统之整体状态的新条件下获得表现而产生出原先未知的“新质现象”——此“新质现象”(依上段所述)乃是由整体之元素的潜在性质(为内因根据)加元素在整体状态中的相互作用(新外因条件)所产生的结果。这又从另一角度表明,整体突现新质现象之事仍是有因有据的因果事件,而且也可具有因果同质性(即依本质与现象的关系,整体之元素的潜在性质中当有新质现象的本质根据)。于是,以上两方面分析都表明,现在的整体论也并没有构成“不能任意组创”之理的反例。黑格尔曾说过,“太阳底下没有新东西”,意指世上没有超越因果关系的全新创造,现在看来这是一个有远见的思想。所以,从事理机制上看,世界上不会有真正的任意组创之事。

另外,关于多重可实现性问题,是指一事物可以有多种途径来产生或实现,意味着一结果可有多种原因,故而事物的产生就没有确定的原因根据了。然而进一步的研究表明,“多重可实现性”并不是一种严格的表述,并非真正的一果多因之事。这可用几个事例来明示:事例一:要写一份申请书之事。这可以用毛笔或钢笔来手写,也可以用手摇打字机来写出,现在还可以用电脑写出。这四种写申请书的途径虽都可以实现同一目的,但它们分别写出的四份申请书在字迹和排布上却是四种不同状貌的结果,这就不是真正的多因一果之事了;而此四种途径之所以能够实现同一目的,是因为它们都同有写字的功能,这一共同功能则是它们之“多重可实现性”的根据所在。事例二:要拆除一幢废旧的楼房。既可请施工队来手工拆除,也可以用炸药定向爆破清除。此二途径虽都能拆除楼房,但二者在遗存物和地基状貌上却会给出不同的拆除结果;要使拆除的结果只有一种的话,就只能用一种方法来实现。事例三:人们都有欢喜和愤怒的心态,许多动物也有喜怒状态;但人们之间大脑神经活动的细节不会完全相同,而物种间的神经活动会差异更大,这似表明喜与怒的心态可以由不同的神经活动状态来实现。可另一方面我们也注意到,人们之间因性格不同其喜与怒的表现方式也各有不同,不同种类动物间的喜怒表现方式则更不一样。但喜怒之表现方式的不同则可能标示着相应的喜怒心态也会有不同,因为身与心是一体连通的,而我们自己对不同对象之喜怒表现的不同也正是由于相应的内心喜怒的程度与性质不同之故。这也意味着,人际和物种之间有差异的神经活动状态也会对应着有差异的喜怒心态,即这也不是真正严格的多因一果之事。从这几个事例分析中我们可看到,所谓“多重可实现性”乃是一种粗略的表述,是把几种相似而不同的结果粗看成了同一种结果之故,这实际上并非真正的一果多因之事,而是多果多因之事——每种原因都只产生一种实际不同的结果。于是,多重可实现性问题也并没有真正否定事物之产生有确定的原因根据,从而也不会否定“不能任意组创”之理。

由是,按照上述这条“不能任意组创”之理,一切被产生的东西,不仅只能从“有”中产生,而且还(不是任意组创的)只能从有关事物中依根据产生出来;产生过程是内因根据由潜到显的转化活动。由此指示:一切结果都潜涵于原因之中,原因中有结果的根据,即“果潜于因”。这一结论构成因果同质性法则的核心内容。

三是“可互相转化的不同现象具有相同的本质”之理,简称“同质转化”。这是因为,一切存在的事物都是现象与本质的统一:本质是现象的根据,现象是本质的表现。并且,同一本质关联着众多的现象,它们构成一个大类,类中的现象凭着同一本质可以(依条件)互相转化。但不同大类的现象之间没有相同的本质,它们不可以互相转化,因为现象转化的根据在于本质,不同本质的现象之间没有发生转化的依凭。

所以,凡可转化的现象间必有相同本质,本质不同的现象之间没有转化关系。由于原因事物与结果事物都是在时空中变化的现象事物,因果关系也是不同现象之间的转化关系;依照上述之理可知:原因与结果具有相同的本质,即“因果同质”。这一结论标明因果同质性法则的主题意义。

以上我们论证了“无不能生有”、“不能任意组创”和“同质转化”三大理由,由之推导出“一切结果都有原因”、“果潜于因”和“因果同质”三条结论,由此构成因果同质性法则的立身基础、核心内容和主题意义,进一步支持了因果同质性的存在。于是上已多方证明,原因与其结果确有相同的本质。

二、因果同质性的辩护与意义

因果同质性法则的存在已证明是有理有据的,当有普遍性。但古今对它均有反对意见。古代的反对意见最初见于古印度哲学胜论派的“因中无果论”[6],它指出原因与结果在观念、时间、形态和数量上都不相同,并同一原因可产生不同结果(如粘土既可制瓶又可制砖)。但显而易见,这种反对是不得要领的,因为因果同质性乃是指的本质相同,而非观念、名称、形态或现象上的同一;并且,粘土与陶瓶和土砖三者实为有共同深层本质的三种现象事物(均有以土为质料的本质特征),即陶瓶和土砖都与其原因——粘土有因果同质性。实际上,因中无果论是对因中有果论(因果同质性)曲解而形成的,故不能构成有效的反对。

近代哲学家休谟的因果论把原因与结果视为两种无关的现象事件(二者由习惯来联系),故也否定因果同质性。但这种观点是出自唯心的经验主义不可知论,其理论根据是错误的,故其反对也无效。当把因果关系看作是客观事物的运演法则时,它就可以有规律性和因果同质性了(理由上节已论述)。

当今对于因果同质性的反对主要见于“结果大于原因”的观点[7]。该观点认为,在非线性系统中有“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效应,原因中各种因素的整体作用会产生出“新质”,

它已不是来自原因的新东西了,故而结果大于原因。但能看出,这仍是一种老整体论的观点,而我们在上文据新整体论的分析已一再表明,关于整体作用产生“新质现象”之事仍是有因有据的因果事件,它并不构成因果同质性的反例。

除了上述几种反对意见外,还有两个问题需要在此说明一下。首先是辩证法中的“量变与质变”规律,它指示当事物之量变到达一定程度时将会发生质变(形成新事物)。例如,当水的温度量变到一个节点时,它就会“质变”为冰(或汽)。由于冰(或汽)有着不同于水的本质,这看似有违于因果同质性了。但在前面我们已说水和冰具有相同的本质,这里的问题乃在于事物的本质有层次性:虽然冰、水、汽三者的表观本质不同,分别是固体、液体、气体;但它们却具有着相同的深层本质,即三者均以由H2O分子所构成这一特性为深层本质,为H2O分子群的三种不同组构状态(或现象),并可在不同的温度条件下互相转化。同以H2O为成分这一本质特性乃是冰与水与汽可以互相转化的因果根据。故而水与冰(或汽)依温度量变而“质变”的事例并不真正违背因果同质性。又如在盐酸与烧碱中和反应生成盐和水的事例中,此中的“质变”之能发生,乃是因为此化学反应中的原因方(HCl与NaOH中和反应)与结果方(生成的NaCl与H2O)均为H、O、Na、Cl四元素的不同组构状态,均以H、O、Na、Cl为构成元素之特性则是此因果转化双方共同的(深层)本质。因而这一化学“质变”事例也不违反因果同质性。这里需注意的一点是,此化学反应事件的原因与结果乃是多体杂合的原因与多体杂合结果;杂合物的本质较难找,但依物质不灭律(质能守恒律),杂合结果与其原因具有相同的物质组成元素,此相同的物质元素则是杂合原因与其杂合结果所共同的深层本质,即二者都是相同物质元素的不同组合现象。上例中的杂合原因(HCl+NaOH)与其杂合结果(NaCl+H2O)就是H、O、Na、Cl四元素的不同组合现象。其他“质变”事例与杂合因果的共同本质也都可以仿此来理解。再说,“量变与质变”规律乃是黑格尔辩证法的重要内容,但黑格尔的因果论是包含因果同质性意义的,这也表明此二者是并不矛盾的。

再则,由于事物的本质有层次性,而世界上的一切现存物体都是宇宙原初物质的演化物,因而它们应该具有着共同的原初本质。实际上,一切现存物质东西确实都具有广延性-运动性的本质,并且也都是以中子、质子、电子、光子等基本粒子(或夸克)为最终成分的。因而就可以说,(至少绝大部分)现存物质事物都确有着相同的深层本质,依照同质转化之理,它们也都应该是能够互相转化的。那么,这不就是“一切产生一切”的情况可以发生了吗?因果同质性法则因而将失去意义。我们当如何看待此问题呢?

研究表明,上述问题可以这样来分析:一方面,当今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由早期宇宙的基本粒子长期演化出来的众多不同结果;如果再具备超高能的早期宇宙条件的话,世上各种物体理论上也终归能够分解成为原初的基本粒子状态;若再能设置一套特定条件来降温,理论上也可能再生出任何一种物体来。但这种“一切产生一切”的情况是需要具备极其高难之条件来实现的(以至几乎不可能实现)。然而另一方面,当今世界已是经过了长期降温的低能态世界,事物间的许多因果转化已经失去了进行的条件,只有具备相同浅层本质的同类事物之间才能在适当的可得条件下发生因果转化。例如,当今世界的水就不能变成油,普通石头也炼不成黄金,因为两物之间的类别相差太远,没有较浅层次的相同本质。所以,在当今世界上,因果转化只能发生在具有浅层或较浅层相同本质的事物之间。并且,如果两物之间的相同本质的层次越浅,其因果转化也越容易获得进行的条件;如果相同本质的层次较深,则需具备更高的外因条件。现代高能物理学正是在制造一些超常的高能条件来促使一些平常不能因果转化的物质元素之间发生因果转化。

由是,以上分析表明,具有浅层相同本质的同类事物可在常规条件下发生因果转化,只有很深层相同本质的事物间需要具备高难条件来促成因果转化,毫无相同本质的事物之间将不能发生因果转化;而世上也确有毫无相同本质的东西存在,如心智现象与物理现象之间。因此,事物本质的层次性也并没有使因果同质性失效,它仍是指导看待事物间之因果关系的有用法则。

至此,我们已从多个方面对因果同质性法则进行了论证和辩护,它的存在当能确认了。还应说明的一点是,由于原因与结果有多种形式,而因果同质性实乃一种同质转化性,故而它的适用会有一定针对性。从以上的分析论证中我们已能看到,因果同质性法则最适合于常规结果与直接原因的因果关系(直接原因指完全原因的内因方,常规结果是完全结果中的主体部分),也可适用于完全原因与完全结果的关系,但不能适用于常规结果与外因条件之间的关系。虽然有些人常把引起结果的外因作用当作一种原因来看待,但外因只是促使结果产生的条件因素,其主体并不转化为常规结果(虽也有一些外因成分进入常规结果的情况,但它们也不组成结果的本质),故与此结果没有同质性;直接原因(或内因)和完全原因才是转化为结果的东西,它们才是与结果有相同本质的东西。例如,当把植株当作常规结果时,与它有相同本质的东西是种子,而不是水土和气温等条件因素(虽然水和肥料也进入植株中,但它们只在基因旁外活动而不是植株的本质因素)。

这里我们之所以论证因果同质性的存在,乃在于因果同质性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因果同质性的确立,为原因对结果的解释和规定提供了理论依据。因为因果同质性的核心内容乃是“果潜于因”,即结果的内容与本质都是来自原因的,其根据与奥秘也潜于原因之中,故必须通过揭示原因来理解和把握结果。所以,探索原因乃是认识结果的基本途径,我们应该重视对原因的寻求。

第二,根据因果同质性法则也可得知,原因与结果不能是任意搭配的,它与结果只能是本质一样的同类事物,这就为我们预测结果划定了范围,指示了方向,有助于计划和方略的制订,使前进有了指南。

第三,因果同质性的另一更重要的意义与作用在于,它能是指导人们如何由果溯因的有效方法。长期以来,人们虽然相信事物皆有原因以及原因对于解决问题的重要性,但是对于原因的内容只有求得后方能知悉,此前是无从预知的。但探求原因乃是困难之事,特别是一些深奥的原因尤为难求,以至有哲人言道“找到一个原因,胜过当上波斯人的国王”。所以,原因是一个迷盲的奥秘,欲求而不知何往;吾人曾经也常常究问:事情的原因与事情本身有某种关系吗,两者间会有某种类同吗?要是有所类同就好了,求因将会有所遵依了。

现在,因果同质性的证实正好实现了这个望想,为我们求索原因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指导,以至对于一些难求或一时无法探求的原因据此也能有一个定性的预知。这是因为因果同质性法则的主旨就是明示原因与结果的本质相同,据此可以认定,原因事物与结果事物必是相同本质的东西;当我们要追溯已知其本质之事物的原因时,就能判断此原因是何种本质的东西,一切非此本质的东西当可排除。所以,因果同质性法则对于因果关系的理解和运用是有重要意义的,能为我们求因索果提供一种依据。

(责任编辑:谢光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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